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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3-1-2 14: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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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on. 發表於 2012-12-18 15:59
你條友仔
點都講下你對件事的睇法啦
同我灑太極
睇落點都要寫番幾句至得!
本案是有名的"杜德利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的變形版. 該案最後判被告犯謀殺罪, 判處絞刑. 不過因當時民意, 最終得到維多利亞女王赦免.
在此案之前, 在一段長時間內, 特定情況下殺食人是得到社會和法律的認可........我都係唔講咁多法律, 留番比smuck同lawson講.
老餅想提出來討論的兩點是: 程序公義及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1. 程序公義
在本案中, 程序上好像出了瑕疵, 即A先生是否完全自願被殺. 但我個人認為那不是本案重心. 即係話如果他非常贊同五人抽簽, 而抽中他後也沒反悔而被殺分食之, 程序上沒問題, 但不影響其他四人所犯的罪是否成立.
曾有例子: 船沉沒, 有些人上了救生艇, 在水中的人死命要爬上來, 救生艇實在負荷不來再有人上來, 水手長命水手將要攀著艇邊的手斬下, 以免翻艇. 這種傷人及間接殺人又是否合法呢? 也沒有經過"公義的程序"!
所以我認為重點不在此, 而是在特定情況下的殺人應否無罪.
如我是陪審員(Jury, 我認為譯作審理員會好d, 陪審員好似係陪而不是決定, 但實際上他們是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我會判他們無罪.
2. 法律與道德
我曾與一位現任法官將此案引申到"法律與道德"層面的討論(我們只談哲學, 不談法律.....皆因我根本唔多識法律.....哲學就唔同, 可以亂吹).......為何法律要禁止殺人?
"殺人會破壞社會祑序, 也是不道德的."
如我們所講的論點是正確的, 在本案的非常情況下並沒有破壞社會祑序; 至於殺人而食是否道德, 那是另一個很長的話題了.
法律可視為條文化了的道德觀, 法律條文的改變正是反影著社會在道德觀上的改變, 例子多不勝數, 這裡不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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