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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oldcake

齊來做法官 - 隧道奇案

   火..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2-12-28 23:16: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有罪, 唔理乜嘢原因, 或遇害者自願也好, 都係謀殺, 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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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9 19:38:26 | 顯示全部樓層

反對, 因為A先生由此至終都沒有與其他四人協定要抽生死簽, 所以根據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4條,任何人以任何未於前述條文指明的方法企圖謀殺,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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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9 19:39:26 | 顯示全部樓層
馬後砲 發表於 2012-12-12 20:46
事實系一回事,四人出番來証供可以系另一回事。
除四人外沒目擊證人,如果四人一致口徑話條友
系自殺,咁連 ...

嗯, 呢的只不過法律技巧, 咁我吔有時可能要側重予陪審團的判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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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9 19:41:44 | 顯示全部樓層
阿爹 發表於 2012-12-13 01:33
有地震應該唔係喺香港發生嘅事,所以唔能夠以香港嘅法律角度出發
由於冇指明事發地點,所以我只能隨心作答
...

即使去到要餓死的階段, 唔通就可以殺人, 呢個似乎都無法律依據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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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9 19:43:51 | 顯示全部樓層
beckham3 發表於 2012-12-13 21:50
回復 oldcake #1 的帖子

有罪

哦, 你最後的觀點, 就係四人教唆A先生自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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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9 19:48:59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2-12-27 21:12
基本上如我所講
佢地無個走甩
不過判刑的輕重就可以jump酌

斟酌用邊條例檢控, 的確唔同的例, 結果對個4人係有差天共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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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0 17:18:05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2-12-29 19:43
哦, 你最後的觀點, 就係四人教唆A先生自殺囉

重點係避免謀殺罪.
其他就點都有d問題….. 處理屍體也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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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0 18:50:46 | 顯示全部樓層
beckham3 發表於 2012-12-30 17:18
重點係避免謀殺罪.
其他就點都有d問題….. 處理屍體也是犯法

不過我點都覺得告唔到佢吔謀殺, 係無天理, 純粹係個人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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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0 20:12:41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2-12-29 19:41
即使去到要餓死的階段, 唔通就可以殺人, 呢個似乎都無法律依據喎

師兄似乎誤會咗喇,我當然認為佢哋唔啱啦
只係我認為佢哋如果盡咗一切辦法,到絕路嗰陣先行到呢步,有可能喺一啲地方嘅法律上有可以斟酌嘅位
師兄亦唔需要focus喺香港嘅法律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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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1 12:42: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Xmen 於 2012-12-31 13:16 編輯

雖然法律有其不完備性(所以法律需要適時修定及引用新案例、釋法),但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法律是不可凌駕,甚至可凌駕道德層面及判生死!

但在災難中的密封環境下,當只有生存與死亡時,外在法律是否依然有效?還是在密封環境下議定的協議為適用協議?

除生存與道德外,在法律下,不是說殺人是否有罪,而是以謀殺罪來控告生存者是否能定罪!

如小弟前述(http://141hongkong.com/forum.php ... &fromuid=31675)

在這種不是非黑即白的case下實存在太多可辯論的地方,假設控辯雙方勢均力敵,而生還者立場及口供完全一致,小弟不認為控方能有力地指出謀殺的必備條件能完全成立,陪審團將難以一致通過謀殺罪名成立。

所以小弟還是認為他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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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2-31 13:00:19 | 顯示全部樓層
Xmen 發表於 2012-12-31 12:42
雖然法律有其不完備性(所以法律需要適時修定及引用新案例、釋法),但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法律是不可凌駕, ...

Sorry, just back to HK, very busy these few days.....will write my comments late this w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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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2 14:30:10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2-12-18 15:59
你條友仔
點都講下你對件事的睇法啦
同我灑太極

睇落點都要寫番幾句至得!
本案是有名的"杜德利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的變形版. 該案最後判被告犯謀殺罪, 判處絞刑. 不過因當時民意, 最終得到維多利亞女王赦免.
在此案之前, 在一段長時間內, 特定情況下殺食人是得到社會和法律的認可........我都係唔講咁多法律, 留番比smuck同lawson講.

老餅想提出來討論的兩點是: 程序公義及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1. 程序公義
在本案中, 程序上好像出了瑕疵, 即A先生是否完全自願被殺. 但我個人認為那不是本案重心. 即係話如果他非常贊同五人抽簽, 而抽中他後也沒反悔而被殺分食之, 程序上沒問題, 但不影響其他四人所犯的罪是否成立.
曾有例子:  船沉沒, 有些人上了救生艇, 在水中的人死命要爬上來, 救生艇實在負荷不來再有人上來, 水手長命水手將要攀著艇邊的手斬下, 以免翻艇. 這種傷人及間接殺人又是否合法呢? 也沒有經過"公義的程序"!
所以我認為重點不在此, 而是在特定情況下的殺人應否無罪.
如我是陪審員(Jury, 我認為譯作審理員會好d, 陪審員好似係陪而不是決定, 但實際上他們是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我會判他們無罪.

2. 法律與道德
我曾與一位現任法官將此案引申到"法律與道德"層面的討論(我們只談哲學, 不談法律.....皆因我根本唔多識法律.....哲學就唔同, 可以亂吹).......為何法律要禁止殺人?
"殺人會破壞社會祑序, 也是不道德的."
如我們所講的論點是正確的, 在本案的非常情況下並沒有破壞社會祑序; 至於殺人而食是否道德, 那是另一個很長的話題了.
法律可視為條文化了的道德觀, 法律條文的改變正是反影著社會在道德觀上的改變, 例子多不勝數, 這裡不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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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4 16:29:18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據香港法例
謀殺嘅定義
係有殺人意圖咁將他人殺害致死
(同誤殺唔同
誤殺唔使有殺人意圖
只要證明有傷人意圖就得)

涉案四人係有殺人意圖咁將A殺害致死
所以毫無疑問係謀殺

喺刑事案件入面
有啲情況被告人可以用「必要犯罪」(defence of necessity) 嚟做抗辯理由
但係「必要犯罪」喺我地嘅案情下
並唔可以用嚟做謀殺罪嘅抗辯理由
因為:
"Who is to be the judge of this sort of necessity? By what measure is the comparative value of lives to be measured? Is it to be strength, or intellect, or what? It is plain that the principle leaves to him who is to profit by it to determine the necessity which will justify him in deliberately taking another's life to save his own. In this case the weakest, the youngest, the most unresisting, was chosen. Was it more necessary to kill him than one of the grown men? The answer must be no." (R v Dudley & Stephens)

呢宗1884年英國嘅案例
指出食人以維持自己生命嘅情況
殺人者係唔可以用「必要犯罪」嚟抗辯
因為係唔係「必要」冇任何客觀準則
而純係從受益人嘅觀點出發
咁點可以證明被揀出嚟去死嗰個
係比其他人「更加應該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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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4 16:35:49 | 顯示全部樓層
但係改一改個案情
如果當時A已經跌到好傷
嚴重內出血,等落去一定失救致死
假設法庭接受呢個講法,即係A救番出黎都死硬
咁另外四人喺A真係死之前食咗佢
咁又係咪謀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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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14 16:45:18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3-1-14 16:35
但係改一改個案情
如果當時A已經跌到好傷
嚴重內出血,等落去一定失救致死

"杜德利案"被殺的那位船員就係飲咗鹹水死死吓, 其他船員也認為救番出黎都死硬......結果都判咗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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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4 16:57:43 | 顯示全部樓層
oldcake 發表於 2013-1-14 16:45
"杜德利案"被殺的那位船員就係飲咗鹹水死死吓, 其他船員也認為救番出黎都死硬......結果都判咗謀殺.
...

你都講啦
係「其他船員認為」嗰個人實死
佢地要分佢屍,梗係會咁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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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4 18:39:1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smuck141 #77 的帖子

多謝大哥的評分,除了評分,小弟希望你可指出小弟那文的錯處,那小弟可以多多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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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4 20:08:51 | 顯示全部樓層
5267 發表於 2013-1-14 18:39
回復 smuck141 #77 的帖子

多謝大哥的評分,除了評分,小弟希望你可指出小弟那文的錯處,那小弟可以多多學 ...

首先你的答案無錯,
就正如我同smuck兄所講的

就國旗方面, 我無記錯美國同英國都有法例禁止毁壞國旗
所以我印象新聞片有鮮有咁的錄像
而香港, 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 條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罪款及監禁3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年。

所以, 係香港燒區旗係犯法的
不過仍然有人咁做, 點解呢, 閣下可自行判斷
其實立法其中一個原因, 就如你所講係令社會變得有秩序
這點我相信大家都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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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4 20:09:27 | 顯示全部樓層
唔好意思咁遲先派分
多謝大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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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6 07:44:2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lawson. #82 的帖子

可惜香港的法際愈來愈幫有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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