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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2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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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on. 發表於 2012-12-27 19:06
係老餅寫佢的睇法前
等我講左我的睇法先,
既然係情境問題, 大家都唔好諗佢有無人會講真話
他們四人被控謀殺A先生, 你認為他們有罪嗎? 請祥述理由.
是次個案著眼點應在「被控謀殺」及「自殺協定」
A) 首先,假設事件係香港發生
B) 另外,唔知法庭知唔知「原來失去聯絡後, A先生在抽簽前提出異議, 說應再等幾天. 但其他四人不贊成, 便開始抽簽, 到A先生抽簽時他沒抽, B先生說代他抽, A先生沒提出異議. 怎料無巧不巧, 他抽到死簽. 結局四人殺之而食!」呢部分?知同唔知有好大既分別!
情況1: 假設法庭係唔知B)項
是次個案可定性為「自殺協定」(可參考下文紅色部分),所以他們四人謀殺罪名不成立,法官應建議律政司改控「誤殺罪」。
情況2: 假設法庭係知B)項
因為A先生不是「在他有堅定意願依據該協定而死時作出」(可參考下文藍色部分),是次個案不算「自殺協定」,所以四人謀殺罪名成立。
條: 5 自殺協定
(1) 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
均屬犯誤殺罪,而非謀殺罪。
(3) 就本條而言,“自殺協定”(suicide pact),指兩個或多於兩個的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
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但除非
一個參與自殺協定的作為,是在他有堅定意願依據該協定而死時作出,否則該項作為不得視作依據
該協定作出。
(由2008年第10號第14條修訂) [比照 1957 c. 11 s. 4 U.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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