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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動之以情

引入"肉"警罪 ! 等同以言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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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23:15:36 | 顯示全部樓層
易服小天后 發表於 2012-2-27 18:57
因為市民比錢養警察,你幾可會少到你老細而5會比人炒

請問市民點樣比錢養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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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23:36:52 | 顯示全部樓層
"屯門警署之墓" 屯門黑幫囂張 墓碑贈警署

唔知有咩可以挫下黑幫氣燄,等佢地唔好變無知童黨,夜青眼中英雄

飲啖茶食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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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23:45:14 | 顯示全部樓層
到時就煩喇,見倒警察野都講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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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23:50:16 | 顯示全部樓層
光頭佬快去吃屎喇!
Burst mode activ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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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8 00:08:57 | 顯示全部樓層
11terry11 發表於 2012-2-27 23:45
到時就煩喇,見倒警察野都講少句

我覺得相反喎
平和些好交流添

真係有野講都唔係同前線散仔講
飲啖茶食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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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8 07:47:33 | 顯示全部樓層
藥是要來醫病,不可濫用。
法規要來治罪,不可濫用。
但當冇法規,冇藥,而有事發生時,如何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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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之后,誰與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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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8 17:02:21 | 顯示全部樓層
sbp6083 發表於 2012-2-28 07:47
藥是要來醫病,不可濫用。
法規要來治罪,不可濫用。
但當冇法規,冇藥,而有事發生時,如何應付?· ...

佢地有槍有棍有權,仲有乜解決5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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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8 17:56:1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會支持有辱警罪啦....  良民一個, 唔怕支持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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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2-28 18:28:3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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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8 18:44:02 | 顯示全部樓層
sbp6083 發表於 2012-2-27 23:01
你有冇本事做呀?

佢就係冇本事  所以凡事都唔滿意 係又屌  唔係又屌
人若無求品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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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8 21:07:26 | 顯示全部樓層
23條分身!進一步可以把侮辱官員納入此法!何為侮辱?可能改圖都可能入罪!極權下的惡法!
民主黨關鍵時刻賣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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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8 22:40:35 | 顯示全部樓層
Topvision 發表於 2012-2-28 17:56
我會支持有辱警罪啦....  良民一個, 唔怕支持喎.........

你自以為係良民啫。難保一日睇你唔順,你就唔再係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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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8 22:50:14 | 顯示全部樓層
英美國家本來好多都有類似條例, 公眾場所之下高聲向公職人員辱罵,可以被罸款。但係近十年,呢啲法例不約而同被高等法庭判決違反言論自由。英國法庭判例認為警察"平時聽慣,不會因此被侵犯"。美國聯邦法院多次判警隊濫用此例,要向原先被罸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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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8 22:54:04 | 顯示全部樓層
nobody282 發表於 2012-2-28 22:50
英美國家本來好多都有類似條例, 公眾場所之下高聲向公職人員辱罵,可以被罸款。但係近十年,呢啲法例不約而 ...

我都支持立法。不過同時規定,若果有警察講粗口,一樣係刑事罪,要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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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9 00:38:56 | 顯示全部樓層
nobody282 發表於 2012-2-28 22:50
英美國家本來好多都有類似條例, 公眾場所之下高聲向公職人員辱罵,可以被罸款。但係近十年,呢啲法例不約而 ...


"美國聯邦法院多次判警隊濫用此例,要向原先被罸人賠償"

師兄所舉的例子正好用來作一個借鏡。若然真的此例被濫用,便可以同樣以法律來制衡它。再講,在某些人口中,很多法例也可以被他們講成為惡法的,就以"阻差辦公"為例,那些人一樣可以搬十萬個為甚麼將"阻差辦公"講成一條惡法;事實上結果並非如此。如今當差的警員,大多都遵循指引做事,己經很少會自把自為的。

大家在網上都看過不少疑似"辱警"的短片,市民心中自有一把尺,否則當曾徫雄提出這個立法提議時,也不會得到部分市民的支持吧。
我喜歡九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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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利是佛 發表於 2012-2-29 00:38
"美國聯邦法院多次判警隊濫用此例,要向原先被罸人賠償"

師兄所舉的例子正好用來作一個借鏡。若然真的此 ...

落案係差人, 判決係法官, 又有道理喎
         熱烈慶賀
公民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
成功爭取外傭永久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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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9 01:34:4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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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法例制衡?大狀唔驚比人話係訟棍咩?維護法治人權班大狀,到底過多七八年,只怕會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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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ody282 發表於 2012-2-28 22:54
我都支持立法。不過同時規定,若果有警察講粗口,一樣係刑事罪,要革職! ...

侮辱唔一定用口的
講粗口亦唔一定有罪

小心被題目誤導
飲啖茶食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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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9 01:35: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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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例系統給予普通人保障,係高過香港好多。响美國,有民權律師,專門打呢類官司;而且堂費係各付各,訴訟門檻好低。政府警隊侵害公民權利,被法院判罸係家常便飯。香港? 投訴警察,係自己人查自己人,呢樣美國己經冇可能。要法庭告警隊仲難,除非你預咗破產;否就算成Case, 有埋法援,政府都有辦法,不停上訴,玩到你榭,叫你揹幾十萬訟費。萬一你輸咗仲甘,政府幾個 SC 訟費最少七位數字!

好似習總訪港大件事、黑影論呢D 事件,若果响美國,唔會係見下報上立法會質兩句咁簡單。唔駛一個星期,即刻有人權律師想大顯身手,排隊告上聯邦法庭,警察基本上係輸硬,準備定幾十萬出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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