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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3 09: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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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法律與自由,在下認為少不免要提到"權利"和"權益"
在西方社會,一般人都可以享有很大的自由,但當個人自由干擾到其他人的自由、權利、權益時,矛盾和衝突便會出現,所以才會有法例的制定,去約束某些犯法的行為。
最近印度便出現一班禽獸,他們認為自己有自由進出那名可憐的女受害者的身體,他們也認為自己有自由再進一步殘害她,所以我們要法律來告訴這班禽獸:他們是錯的。
(好似激動咗啲,補充少少輕鬆返一下先:呢度唔係瘋區,雖然有很多師兄認為他們有自由隨時進出雲餅的 ,我只能說他們是對的,但只是在瘋區內,請勿在此拿來做反證,OK? )
言歸正傳,在下想說的是當個人自由對其他人的自由、權利、權益構成影響時,便需要立法去規管的。事實上在下認為,社會上很多案件,不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本質大都是離不開這個基礎的。下至偷雞撻狗、傷人性侵;中至社會上的交通、關稅貿易、業權;上至社會利益、國家主權,統統都係權與利之間的角力,而法律正是擔任了平衡的角色。
每個人都有行路的自由,但當一個人的腳踩在另一個人的腳的時候,大家都會知道誰人不對。如果被踩着者已明確表示不滿,並要求對方停止,踩着人的那一位若果拒絕便是野蠻。同樣道理,當已經有人明確地表示他的自身自由、權益或權利被侵佔時,每一個人都應該"停一停、諗一諗"到底自己的所為有沒有不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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