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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港權官司的法庭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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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1:57: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原訟庭的林文瀚法官上周五頒下判詞,判外傭勝訴,被報章報導為將會令數以十萬計的外傭「湧入」香港,各界嘩言,亦因此有人對林官灌以「千古罪人」之名,謂他漠視民情作出判決。

正如林官在書面判詞開首已經開宗明義說明,法庭的責任是對相關的法律條文作出解讀,而此解讀是按照普通法規則進行,而非按照社會情況或任何政治理念而進行,因為就社會情況制定及執行政策,是政府行使行政或立法手段的範圍,而非法庭的權限之內。

小弟才梳,但亦希望藉此機會向大家說明,林官判詞的真正理據,使大家在明白判詞的內容之後才決定對判決是否贊同。

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 115 章) 第 2 (4)(a)(vi) 條,任何人若然因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而留在香港,其在香港工作的時間自動不會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條件並沒有在《入境條例》內列出,但可以在《基本法》第 24 條找到:就本案的相關案情而言,該條列出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人享有居留權及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1)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2) 在香港通常居住 (ordinarily resident) 連續七年以上
(3)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4) 非中國籍的人

重要的是,在本案中沒有爭議的事實,是涉案的外傭,在事實上完全符合以上《基本法》第 24 條的四個條件,但因為《入境條例》第 2 (4)(a)(vi) 條,她在港工作的時間自動被排除不當作其「通常居住」的時間,基於此條文,入境處拒絕批出永久居民身份證給此外傭。

外傭司法覆核官司的理據,是《入境條例》第 2(4)(a)(vi) 條自動將外傭在港工作的時間剔出為「通常居住」的時間是不合憲,因為《基本法》第 24 條並沒有容許法例將外傭在港工作的時間剔出為「通常居住」時間的一部份。

林官根據過往的案例,對《基本法》第 24 條內「通常居住」一詞作出解讀,大意如下:

(1)「通常居住」(ordinary resident) 有別於「永久居住」(permanent resident),「通常居住」並不要求當時人將香港當作其永久或無限期居住的地方,因為一個人可以在同一時間有多於一個「通常居住」的地方。

(2) 但凡一個人:

A)在香港有一個固定、習慣性的生活模式 (regular, habitual mode of life)
B)此生活模式(除間中的離去)為持續 (continuous)
C)此人自願 (voluntarily) 採納此生活模式
D)因一個固定的理由 (settled purpose) 採納此生活模式,而此固定的理由不一定是為居住(因為如上所述,「通常居住」跟「永久居住」並不相同),可以是為工作,或讀書進修

則此人可被視為在香港「通常居住」。

林官進一步分析,外傭在香港工作的同時,是可以符合以上「通常居住」的條件。外傭需要居住在僱主安排的固定地方不代表他不是因為一個固定的理由在香港持續逗留,而外傭沒有資格帶同家人來港亦不是排除其在港工作時是「通常居港」的理據。基於以上理由,林官確認,《入境條例》第 2(4)(a)(vi) 條自動將外傭在港工作的時間剔出為「通常居住」的時間是沒有法律基礎的,亦不符合《基本法》第 24 條列出的要求,因此違憲。

林官的判詞需要小心解讀,因為:

(1) 林官並沒有所有在香港工作夠七年的外傭都自動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外傭亦不能引用他的判詞而聲稱自己自動是香港永久居民,因為如上所述,此案不受爭議的案情,是涉案女傭完全符合了《基本法》第24條的四個條件,即她為(A) 非中國籍的人 (B)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C)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及 (D)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但是並不是所有在港工作的外傭都能在事實上符合以上條件。

(2) 林官僅判《入境條例》第 2(4)(a)(vi) 條違憲,即廢除該條,入境處從今以後不能僅因外傭是以工作身份來港而自動將其在港的時間剔除為「通常居港」的時間,但亦不代表外傭在港工作的時間因此自動無條件地會當作「通常居港」的時間。換言之,林官只是裁定,外傭工作時間不能自動地被剔除,至於外傭在港時是否「通常居港」,則要再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因此,若然說林官的判詞定性為「大開中門」或「不負責任」,這是完全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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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2:30:06 | 顯示全部樓層
住了几十年 给居留权都合理
上帝给了我们两个头, 却不让我们同时使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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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2:43:30 | 顯示全部樓層
葉太話,入境處無權拒絕,菲傭,居港權,唔信佢,都要信,吳靄儀,葉太是前入境處長,保安局長,吳靄儀是大律師,唔信佢,信你,十一萬菲傭家庭,一家四口,做成香港有什麼後果,你有講出來嗎,
老病殘年百有餘,面黃頭白好山居; 布裘擁質隨緣遇,豈羨人間巧樣模! 心神用盡為名利,百種貪婪進己軀; 浮生幻化如燈燼,塚內埋身是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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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5 12:48:52 | 顯示全部樓層
yankwong 發表於 2011-10-5 12:43
葉太話,入境處無權拒絕,菲傭,居港權,唔信佢,都要信,吳靄儀,葉太是前入境處長,保安局長,吳靄儀是大律師,唔信 ...

並沒有證據顯示十一萬外傭家庭都完全符合《基本法》第 24 條內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條件,就算這數目是正確的,這是《基本法》賦予這批人的憲制權利,並不能僅因為人數可能眾多而對合資格的外傭家庭進行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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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3:47:50 | 顯示全部樓層
吳靄儀,講明,入境處無權拒絕,菲傭居港權,吳靄儀是大律師公會,公民黨法律名人,信你,不要誤導人,你可以代表,他們發言嗎,
老病殘年百有餘,面黃頭白好山居; 布裘擁質隨緣遇,豈羨人間巧樣模! 心神用盡為名利,百種貪婪進己軀; 浮生幻化如燈燼,塚內埋身是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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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5 13:53:48 | 顯示全部樓層
yankwong 發表於 2011-10-5 13:47
吳靄儀,講明,入境處無權拒絕,菲傭居港權,吳靄儀是大律師公會,公民黨法律名人,信你,不要誤導人,你可以代表, ...

我當然唔可以亦都唔會代表佢地,但係如果佢地只係得個講字,而冇辦法或者冇提出相關嘅證據支持佢地話有咁多人會符合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嘅資格,我當然唔可以只係因為佢地知名度高而盡信佢地嘅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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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5 14:02:15 | 顯示全部樓層
Rabbit 發表於 2011-10-5 13:55
叶太的说法相当荒唐
(3)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才是阻挡的最佳条文

附加:若然只係喺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但係從來冇打算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或者入境處唔信納申請人打算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嘅聲稱,入境處絕對有權唔批身份證俾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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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4:09:32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1-10-5 13:53
我當然唔可以亦都唔會代表佢地,但係如果佢地只係得個講字,而冇辦法或者冇提出相關嘅證據支持佢地話有咁 ...

吳靄儀是根據法庭判詞,以佢身份,專業大律師,大律師公會,公民黨要人,香港市民,唔信佢,信你,你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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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4:11:26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1-10-5 12:48
並沒有證據顯示十一萬外傭家庭都完全符合《基本法》第 24 條內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條件,就算這數目是 ...

我相信大部份港人咁憤怒係因為全世界大部份嘅國家(包括一向自稱自由民主、公平公正嘅美國)都有限制呢批人擁有或申請居留權,但點解只針對香港呢!!佢地點解唔去聯合國申訴呢啲國家對外傭不公平、歧視呢!!真係因為基本法嘅問題﹖真係沒有任何政治目的﹖大家認真想想當年香港點解會成為第一收容港啦!!
再者,本人唔太懂法律,相信大部份香港人都不太懂,但這種只對法律條文咬文嚼字式嘅判決,本人不苟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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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4:13:05 | 顯示全部樓層
Rabbit 發表於 2011-10-5 13:55
叶太的说法相当荒唐
(3)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才是阻挡的最佳条文

聽多次人地點講先啦, 07:30秒

以上影片乃youtube提供,與本站無關; 若無法觀看,可查看原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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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5 14:15:20 | 顯示全部樓層
yankwong 發表於 2011-10-5 14:09
吳靄儀是根據法庭判詞,以佢身份,專業大律師,大律師公會,公民黨要人,香港市民,唔信佢,信你,你是誰? ...

可以嘅話,請節錄吳靄儀講咗啲乜野,同埋佢嘅理據,等大家研究一下,因為我搵唔番相關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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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4:19:32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1-10-5 13:53
我當然唔可以亦都唔會代表佢地,但係如果佢地只係得個講字,而冇辦法或者冇提出相關嘅證據支持佢地話有咁 ...

唔通要用行動證明一個禍害? 到時係點算? 咁即係用香港未來前途黎賭, 有冇諗過香港係輸唔起呢場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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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uck141 發表於 2011-10-5 14:15
可以嘅話,請節錄吳靄儀講咗啲乜野,同埋佢嘅理據,等大家研究一下,因為我搵唔番相關嘅記錄。
...

你搵吳靄儀研究,質疑我找葉太,城市論壇,葉太公開講,不像公民黨般,藏頭露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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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bit 發表於 2011-10-5 14:26
叶刘己变身政棍
讲野无需负责
现任入境处长并无证实所说的是事实的全部

佢係用過去理據講喎, 唔係隨口up, 隨口up只係果個涼瓜傑
要注意一點, 單案外傭居港司法覆核, 唔只係菲傭
外傭包括所有海外傭工, 果時佢地唔申請, 係因為冇政棍幫手攪攪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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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5 14:35:23 | 顯示全部樓層
梁非凡 發表於 2011-10-5 14:13
聽多次人地點講先啦, 07:30秒

某程度上葉太唔係錯
佢話一符合《基本法》第 24 條要求就要批
但係申請人事實上能否符合第 24 條嘅要求
尤其是申請人能唔能夠提供足夠證據
證明佢係以香港當為永久居住地
審批權依然喺入境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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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4:41:56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1-10-5 14:35
某程度上葉太唔係錯
佢話一符合《基本法》第 24 條要求就要批
但係申請人事實上能否符合第 24 條嘅要求

但條例亦講明, 四大關卡只係作參考, 唔可以當理據, 基本上只要接受申請, 就有90%以上獲得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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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bit 發表於 2011-10-5 14:39
而家复核的是年期如何计算
唔系点证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或者叶太天真系人打封信都当真

吳靄儀做得法律學者, 又係大律師公會成員, 佢封公開信已經係權威, 認受性唔須要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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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4:53:23 | 顯示全部樓層
將責任推被入境處,公民黨無責任,受害係市民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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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4:57:25 | 顯示全部樓層
Rabbit 發表於 2011-10-5 14:39
而家复核的是年期如何计算
唔系点证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或者叶太天真系人打封信都当真

唔知你天真,還是你以為,港人天真,
老病殘年百有餘,面黃頭白好山居; 布裘擁質隨緣遇,豈羨人間巧樣模! 心神用盡為名利,百種貪婪進己軀; 浮生幻化如燈燼,塚內埋身是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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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5:08:53 | 顯示全部樓層
外傭要居港權唔通係響往做中國人咩!
有居港權就可以申請公屋、綜緩、享受香港醫療福利 ....
什麼 4 度關卡可以阻到 D 乜!行政是依法執行,入境處憑什麼阻人做香港居民?到時去申訊專員度告你行政失當!
一句: 公淫黨出賣港人,先浪費香港人 65億, 再放班外傭入香港同港人爭福利!

香港地乜野學棍政棍狀棍神棍都有!
和平有愛佔領中出!!犯民黃尸累死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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