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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常識問答有獎遊戲( 揭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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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1 19:30: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K59 於 2011-8-13 00:52 編輯

答案貼於 2 樓



地產常識問答有獎遊戲


請選擇一個認為最合適之答案

答中每題 5 萬四幣,另有特別大獎

不可以分身重複參加

請在此回帖貼出答案,修改作廢

如欲改答案請從新發帖

截止日期 : 2011 年 8 月 12 日

為簡化版面,遊戲規則由我亂定,下刪 2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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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參加者...每答中一條...加分 5/5





1)現時全港進行之舊樓維修翻新計劃 那一部門主理 ?

a)屋宇署,房屋協會
b)環保署,政務署
c)房屋署,機電工程署
d)房屋事務委員會






2)土瓜灣馬頭圍道塌樓事件中,假設塌下樓宇之單位業權屬於各單位業主所擁有,而樓宇塌下後,
   該塌下樓宇所在地段是否仍屬原本樓宇各單位之業主所擁有 ?

a)否,因樓宇各單位業主只係擁有該單位業權,單位因塌樓不存在,業權亦隨之消失
b)否,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屋契內列明,各單位業主只享有單位業權,塌樓後樓宇所在地段交還政府管有
c)是,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業主都有一個所在土地業權份數,即按比例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該土地
d)是,雖然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屋契內列明業主只享有單位業權,但港英政府年代旭龢道塌樓災難後,
  政府為恩恤塌樓災民,而開先例 : 根據業權份數各塌樓業主合共擁有該土地業權 25 %






3)下列那項香港原居民所生子女可擁有丁權申請起丁屋 ?

a)一名香港原居民內地剛出生非婚生子滿18歲將可擁有丁權
b)一名香港原居民內地剛出生婚生子滿18歲將可擁有丁權
c)香港原居民陳先生內地一名剛出生兒子,而該子將來並不會申請來港定居,
     將來滿18歲都可擁有丁權
d)全不可以,因為無香港出世紙,何來原居民之有.





4)香港嘅大型商場係屬私人業權,咁大型商場地下嘅巴士總站理論上屬係私人物業,
  以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為例,會唔會有差佬抄車牌 ?

a)唔會,因為所屬位置係新城市廣場私家路,差佬無權抄牌
b)唔會,因為所屬位置係新城市廣場私家路,有外判公司負責即時拖車 或鎖車
c)會,雖然果度係私家路,但為確保公眾利益及維持交通暢順,必要時...交通定額告票係可以無須受地域業權限制
d)會,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唔係私家路段,政府各部門都有管轄權..包括運輸署及警察部等








圖1
丁屋圖_jpg.jpg   

HOuse 3.jpg


圖2
House.jpg


5)現時香港一般嘅鄉村丁屋( 3 層樓,700尺果種 )2,3 樓都有露台,而地下果層無露台,( 如附圖1 )
   地下地方大,日常起居生活當然無問題啦,有無露台都無乜關係....
   萬一遇上 土地爭執 管理問題 或 民事索償 等問題須要確認該房屋範圍時,
   一般情況下,只要該丁屋興建時係依足地政處,土地註冊處 測繪署 等指示
  香港嘅鄉村丁屋 地下果層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是否屬地下業主業權 ?

a)否,丁屋露台屬括免項目,該露台面積並不計算入實用面積,但地下果層並無此優惠
b)否,除非有明顯界定,如圖2中丁屋咁有明顯圍牆為界定,否則圖1中地下果層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
   只屬公眾走廊範圍之一部份
c)否,土地註冊處規定,土地業權人所屬地必須有明顯標示識別或區分(如欄杆 或 圍牆)
d)是,依足各部門指示興建的話,地下果層同樣享有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地台嘅業權







6)多年前香港有幢近海滂之大廈,買入該地段時,地契寫明由該大廈位置至到海邊之土地業權,
   都屬該大廈所擁有.後來該海滂經過多次填海造地,該大廈海滂越黎越遠,無形中該大廈佔地亦越黎越大
  最後政府向該大廈交涉達成協議,填海造地多出之地段歸還政府所有,條件係不可於該地段起高樓
  以遮蔽該大廈之風水, 請問 該大廈 即是邊幢大廈 ?

a)香港匯豐銀行大廈
b)怡和大廈(前康樂大廈)
c)交易廣場
d)半島酒店








7)現時香港嘅土地契約都係有一定的年期,到期政府有權收回不須作任何安置或補償嘅.
  咁...究竟香港有無一處地方嘅業權係無時限約束嘅呢 ?

a)有,半島酒店所在業權係由日治時期簽訂,故契約較為草率,忽略業權期限
b)有,九龍城寨所在業權係由大清時期簽訂,無業權期限
c)有,始建於19世紀之一所位於港島嘅宗教建築物,香港只有該建築物所在地係無業權期限
d)無,香港土地業權最長只有999年,而且係港英政府遺留嘅歷史問題,現在已屬稀有品種,
    根本不存在無期限嘅業權.








8)2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條戍里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他家族所有,並出示土地契約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a)要歸還,霸佔他人土地不足30年,法律上未能合法擁有該土地業權
b)要歸還,雖然小炳一家已霸佔他人土地滿25年,但未經律師協助向政府入契,
    故該土地仍然屬戍里家族所有.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d)不用歸還,根據香港土地審裁法,霸佔他人土地超過10年,該土地業權即屬霸佔者所有







  
9)4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政府官員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香港政府所有,並出示文件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a)要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小炳後花園係非法霸佔政府官地當然要歸還
b)要歸還,雖然小炳一家已霸佔政府官地超過30年,但未經律師協助向政治入契,
    故該土地仍然屬香港政府所有,如霸佔政府官地滿30年並已入契,則可不用歸還該土地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d)不用歸還,根據香港土地審裁法,霸佔政府官地超過30年,該土地業權即屬霸佔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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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7-31 19:32: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K59 於 2011-8-13 00:42 編輯

感激各位朋友支持,先貼出答案 及 詳情 稍後先頒獎
( 2011-08-13   00 :10  答案揭曉後之回答 或 修改 將會作廢 )
如對答案希異議 , 歡迎賜教




1)現時全港進行之舊樓維修翻新計劃 那一部門主理 ?

a)屋宇署,房屋協會

參與部門包括 :
發展局   屋宇署    香港房屋協會    市區重建局

如對「樓宇更新大行動」有任何疑問,歡迎從以下途徑查詢:
香港房屋協會 電話:2839 7180
電郵:[email protected]
市區重建局 電話:2588 2333
電郵:[email protected]






2)土瓜灣馬頭圍道塌樓事件中,假設塌下樓宇之單位業權屬於各單位業主所擁有,而樓宇塌下後,
   該塌下樓宇所在地段是否仍屬原本樓宇各單位之業主所擁有 ?

c)是,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業主都有一個所在土地業權份數,即按比例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該土地

土地和樓宇的業權是連成一體的。根據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土地(land)包括「附連在土地的物件或牢固於任何此類物件上的東西」,
即包括土地上的樓宇。所謂買樓其實是買土地的權益,業主要出售樓宇,
須以分契的形式將該地的業權分成若干業權份數(shares)。各業主其實是在共同擁有土地的整體權益,
同時獨自享有自己單位的佔用權,及與其他業主共同享有公用地方。






3)下列那項香港原居民所生子女可擁有丁權申請起丁屋 ?


由於問題設計失誤,爭議點極多,故此 a b c d 都中啦 ^ ^


原居村民 定義
指年滿 18 歲,父系源自1898 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子。
村民指超過十八歲之男性, 屬於一八九八年一個認可村落 之居民之
男系後代。認可之村落指在一八九八年已認可之村落或其分支。
一九四五年後由政府清移及徙置之任何村落, 在此不當為認可之村落。

祖堂「點燈」及名字請求村內司理,村長加入族譜名冊,並要於地政登記....年滿18 歲後
僑居海外的村民倘申請在政府土地上建造小型屋宇,除非地政專員信納申請人有意回港在該村定居,
否則不會獲得考慮;但僑居海外的村民如申請在私家土地上建造小型屋宇,地政專員則可能予以考慮。

村長或村代表,是核實誰具有原居民資格的有力人証,如他們否認,
就有可能推翻那人的原居民資格。因為有機會同名同姓,族譜只是物証,缺人証是不足夠的。
所以村長或村代表選舉會這麼重要.

由於在訂定《性別歧視條例》時已把《新界條例》豁免在外,所以在處理有關「丁屋政策」的投訴時不能應用《性別歧視條例》

http://www.28hse.com/utf8/downlo ... %B1%8B%E5%AE%87.pdf







4)香港嘅大型商場係屬私人業權,咁大型商場地下嘅巴士總站理論上屬係私人物業,
  以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為例,會唔會有差佬抄車牌 ?

d)會,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唔係私家路段,政府各部門都有管轄權..包括運輸署及警察部等
( 單車都唔泊得,何況係有晒運輸署路牌嘅馬路 )
明報剪報
移走沙田新城市廣場巴士總站違例停泊單車聯合行動
運輸署今日(八月十三日)聯同民政事務總署、警務處和食物環境衛生署,在沙田市中心(新城市廣場)
巴士總站進行聯合行動,移走違例停泊的單車。
在清理違例單車聯合行動之前,運輸署已在該巴士總站內各當眼處,以及27部違例停泊的單車上張貼公告,
提醒市民及單車車主切勿把單車放置在巴士總站內,否則有可能會被移走。在今日的聯合行動完成後,
有關的27部違泊單車已被車主或政府人員移走。
一直以來,運輸署都聯同相關部門包括沙田民政事務處、沙田地政處、沙田警區和食物環境衛生署,
在沙田區內定期進行清理違例停泊單車的聯合行動。
為更進一步妥善處理在沙田市中心(新城市廣場)巴士總站違例停泊單車的問題,
及回應市民對違例停泊單車造成阻礙的關注,經與沙田地區管理委員會轄下的「處理違例停泊單車工作小組」
的有關成員部門詳細研究後,運輸署遂安排是次聯合行動。
運輸署呼籲市民,在沙田市中心(新城市廣場)巴士總站外大埔公路旁已設有指定單車泊位處,
他們不應把單車停泊在巴士總站內,因為此舉不單對其他公眾人士造成阻礙,亦屬違法行為。









5)現時香港一般嘅鄉村丁屋( 3 層樓,700尺果種 )2,3 樓都有露台,而地下果層無露台,
   地下地方大,日常起居生活當然無問題啦,有無露台都無乜關係....
   萬一遇上 土地爭執 管理問題 或 民事索償 等問題須要確認該房屋範圍時,
   一般情況下,只要該丁屋興建時係依足地政處,土地註冊處 測繪署 等指示
  香港嘅鄉村丁屋 地下果層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是否屬地下業主業權 ?

d)是,依足各部門指示興建的話,地下果層同樣享有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地台嘅業權

起丁屋申請人須向地政專員申請,要求實地劃出小型屋宇的建屋界線“有蓋面積”(roofed-over area) 。
如起屋時依足各部門指示興建的話,則地下果層露台覆蓋嘅範圍,係屬地下單位業主業權
( 如果樓上露台面積或位置屬僭建又另一回事啦 )所以現時新建嘅丁屋,都會將該位置起高地台識別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
小型屋宇的建築規格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高於8.23 米(27 呎),而其上蓋面積則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
即每一間小型屋宇最大面積為2,100平方呎。七百平方呎的上蓋面積規定源自0.01 畝(一分地)及0.02畝(兩分地)的中位數,
而三層的高度限制則為六十年代政府和新界原居村民協商的結果。
“有蓋面積”(roofed-over area) 指由任何建築物的主要結構牆(包括任何共用牆)的外表面所圍起的該
座建築物的面積,連同任何露台、樓梯、外廊、門廊、簷篷或該建築物的任何其他伸出物的面積









6)多年前香港有幢近海滂之大廈,買入該地段時,地契寫明由該大廈位置至到海邊之土地業權,
   都屬該大廈所擁有.後來該海滂經過多次填海造地,該大廈海滂越黎越遠,無形中該大廈佔地亦越黎越大
  最後政府向該大廈交涉達成協議,填海造地多出之地段歸還政府所有,條件係不可於該地段起高樓
  以遮蔽該大廈之風水, 請問 該大廈 即是邊幢大廈 ?

a)香港匯豐銀行大廈








7)現時香港嘅土地契約都係有一定的年期,到期政府有權收回不須作任何安置或補償嘅.
  咁...究竟香港有無一處地方嘅業權係無時限約束嘅呢 ?

c)有,始建於19世紀之一所位於港島嘅宗教建築物,香港只有該建築物所在地係無業權期限

聖約翰座堂於1847年奠基,1849年落成及祝聖,為香港最古老的西式教會建築物,
地權上是本港唯一不動產/自己保有(Freehold,永久業權)土地。座堂主要由3幢主樓構成。
座堂本身於1847年建成,乃香港較古舊的維多利亞時期哥德式建築物之一。
至於副堂則於1924年落成,而辦公樓(即新座)則是1956年加建的。
聖約翰座堂的木門是由在香港保衛戰被英軍自行炸沉的添馬艦(HMS Tamar)的艦身木材所製。

除中環聖約瑟教堂所在地外 , 所有土地契約都不會是永久業權 ,
都會有一定的年期 , 到期政府有權收回 , 對業主不須作何安置或補償 。

聖約翰座堂
聖約翰座堂2.JPG











8)2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條戍里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他家族所有,並出示土地契約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逆權擁有(Adverse Possession)
跟 據 Limitations Ordinance 第 七 條 和 Land acquisition (Possessory Title ) Ordinance ,
淮 許 長 期 佔 用 者 索 取 長 期 擁 有 權 , 以 免 荒 廢 土 地 。
申 請 者 須 出 示 證 明 是 長 期 連 繼 佔 用 土 地 。
私 人 地    :12 年
政 府 官 地 :60 年
根據本港《時效條例》,若私人土地被人霸佔超過12年,佔有人可以「逆權侵佔」為由,
取得該地的擁有權,更可出租或轉售。

恒基農田曾被逆權侵佔
本港最轟動的逆權侵佔個案,是一對母女為一幅大埔農地,力抗恒基地產,並成功判獲勝訴,取得業權。
事緣於1962年至1982年期間,兩母女在無人干涉下持續佔用大埔一幅萬呎農地超過20年,並與恒基地產展開13年官司。
及至05年終院確認農婦已成功逆權侵佔土地,但恒地不服,司法覆核後,07年仍被判敗訴。









  
9)4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政府官員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香港政府所有,並出示文件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a)要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小炳後花園係非法霸佔政府官地當然要歸還

逆權擁有(Adverse Possession)
跟 據 Limitations Ordinance 第 七 條 和 Land acquisition (Possessory Title ) Ordinance ,
淮 許 長 期 佔 用 者 索 取 長 期 擁 有 權 , 以 免 荒 廢 土 地 。
申 請 者 須 出 示 證 明 是 長 期 連 繼 佔 用 土 地 。
私 人 地    :12 年
政 府 官 地 :60 年

香港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
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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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1 20:45:31 | 顯示全部樓層
巧深啊,不過巧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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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1 20:46:40 | 顯示全部樓層
試答如下:-

1) a
2) b
3) d
4) d
5) a
6) d
7) b
8) a
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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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00:44:14 | 顯示全部樓層
報名先遲d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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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08:44:4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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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0:08:36 | 顯示全部樓層
全部揀C

希望

有條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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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1:31:07 | 顯示全部樓層
K59 發表於 2011-7-31 19:30
地產常識問答有獎遊戲

1 a
2 c
3 d
4d
5b
6b
7d
8c
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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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1:33:59 | 顯示全部樓層
答案如下:

1-        A
2-        C
3-        A,B
4-        A
5-        A
6-        C
7-        D
8-        C 侵占十二年就能申請逆權侵占該物業
9-        C 侵占十二年就能申請逆權侵占該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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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2:44:49 | 顯示全部樓層
call個樓契律師問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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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2:52:44 | 顯示全部樓層
完全無上網搵答案嫁,  撞下
1) A
2) A
4) D
5) C
6) A
7) D
8) C
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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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3:14:30 | 顯示全部樓層
斷估無痛苦!!!

1)  a

2)  d

3)  b

4)  c

5)  d

6)  b

7)  d

8)  c

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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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3:19:12 | 顯示全部樓層
實在太複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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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3:20:20 | 顯示全部樓層
6. B 康樂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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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3:49:06 | 顯示全部樓層
K59 發表於 2011-7-3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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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1a, 2d, 3d, 4d, 5b, 6d, 7d, 8b, 9a

多謝提供益智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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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4:25:15 | 顯示全部樓層
1) D
2) C
3)D
4) B
5) B
6) D
7) D
8) D
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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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4:49:53 | 顯示全部樓層
K59 發表於 2011-7-3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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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屋宇署,房屋協會

2) c)是,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業主都有一個所在土地業權份數,即按比例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該土地

3) d)全不可以,因為無香港出世紙,何來原居民之有.

4) c)會,雖然果度係私家路,但為確保公眾利益及維持交通暢順,必要時...交通定額告票係可以無須受地域業權限制


5) a)否,丁屋露台屬括免項目,該露台面積並不計算入實用面積,但地下果層並無此優惠

6) b)怡和大廈(前康樂大廈)

7) b)有,九龍城寨所在業權係由大清時期簽訂,無業權期限

8)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9) a)要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小炳後花園係非法霸佔政府官地當然要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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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4:53:34 | 顯示全部樓層
1. a)屋宇署,房屋協會
2. a)否,因樓宇各單位業主只係擁有該單位業權,單位因塌樓不存在,業權亦隨之消失
3. d)全不可以,因為無香港出世紙,何來原居民之有.
4. d)會,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唔係私家路段,政府各部門都有管轄權..包括運輸署及警察部等
5. a)否,丁屋露台屬括免項目,該露台面積並不計算入實用面積,但地下果層並無此優惠
6. c)交易廣場
7. d)無,香港土地業權最長只有999年,而且係港英政府遺留嘅歷史問題,現在已屬稀有品種,
    根本不存在無期限嘅業權.
8. d)不用歸還,根據香港土地審裁法,霸佔他人土地超過10年,該土地業權即屬霸佔者所有
9. b)要歸還,雖然小炳一家已霸佔政府官地超過30年,但未經律師協助向政治入契,
    故該土地仍然屬香港政府所有,如霸佔政府官地滿30年並已入契,則可不用歸還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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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5:00:07 | 顯示全部樓層
1)   A
2)   D
3)   D
4)   C
5)   B
6)   D
7)   D
8)   A
9)   B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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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5:22:57 | 顯示全部樓層
K59 發表於 2011-7-31 19:30
地產常識問答有獎遊戲

1)現時全港進行之舊樓維修翻新計劃 那一部門主理 ?

a)屋宇署,房屋協會
b)環保署,政務署
c)房屋署,機電工程署
d)房屋事務委員會


A



2)土瓜灣馬頭圍道塌樓事件中,假設塌下樓宇之單位業權屬於各單位業主所擁有,而樓宇塌下後,
   該塌下樓宇所在地段是否仍屬原本樓宇各單位之業主所擁有 ?

a)否,因樓宇各單位業主只係擁有該單位業權,單位因塌樓不存在,業權亦隨之消失
b)否,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屋契內列明,各單位業主只享有單位業權,塌樓後樓宇所在地段交還政府管有
c)是,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業主都有一個所在土地業權份數,即按比例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該土地
d)是,雖然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屋契內列明業主只享有單位業權,但港英政府年代旭龢道塌樓災難後,
  政府為恩恤塌樓災民,而開先例 : 根據業權份數各塌樓業主合共擁有該土地業權 25 %


C



3)下列那項香港原居民所生子女可擁有丁權申請起丁屋 ?

a)一名香港原居民內地剛出生非婚生子滿18歲將可擁有丁權
b)一名香港原居民內地剛出生婚生子滿18歲將可擁有丁權
c)香港原居民陳先生內地一名剛出生兒子,而該子將來並不會申請來港定居,
     將來滿18歲都可擁有丁權
d)全不可以,因為無香港出世紙,何來原居民之有.


B


4)香港嘅大型商場係屬私人業權,咁大型商場地下嘅巴士總站理論上屬係私人物業,
  以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為例,會唔會有差佬抄車牌 ?

a)唔會,因為所屬位置係新城市廣場私家路,差佬無權抄牌
b)唔會,因為所屬位置係新城市廣場私家路,有外判公司負責即時拖車 或鎖車
c)會,雖然果度係私家路,但為確保公眾利益及維持交通暢順,必要時...交通定額告票係可以無須受地域業權限制
d)會,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唔係私家路段,政府各部門都有管轄權..包括運輸署及警察部等




D



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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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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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現時香港一般嘅鄉村丁屋( 3 層樓,700尺果種 )2,3 樓都有露台,而地下果層無露台,( 如附圖1 )
   地下地方大,日常起居生活當然無問題啦,有無露台都無乜關係....
   萬一遇上 土地爭執 管理問題 或 民事索償 等問題須要確認該房屋範圍時,
   一般情況下,只要該丁屋興建時係依足地政處,土地註冊處 測繪署 等指示
  香港嘅鄉村丁屋 地下果層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是否屬地下業主業權 ?

a)否,丁屋露台屬括免項目,該露台面積並不計算入實用面積,但地下果層並無此優惠
b)否,除非有明顯界定,如圖2中丁屋咁有明顯圍牆為界定,否則圖1中地下果層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
   只屬公眾走廊範圍之一部份
c)否,土地註冊處規定,土地業權人所屬地必須有明顯標示識別或區分(如欄杆 或 圍牆)
d)是,依足各部門指示興建的話,地下果層同樣享有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地台嘅業權



B



6)多年前香港有幢近海滂之大廈,買入該地段時,地契寫明由該大廈位置至到海邊之土地業權,
   都屬該大廈所擁有.後來該海滂經過多次填海造地,該大廈海滂越黎越遠,無形中該大廈佔地亦越黎越大
  最後政府向該大廈交涉達成協議,填海造地多出之地段歸還政府所有,條件係不可於該地段起高樓
  以遮蔽該大廈之風水, 請問 該大廈 即是邊幢大廈 ?

a)香港匯豐銀行大廈
b)怡和大廈(前康樂大廈)
c)交易廣場
d)半島酒店



A




7)現時香港嘅土地契約都係有一定的年期,到期政府有權收回不須作任何安置或補償嘅.
  咁...究竟香港有無一處地方嘅業權係無時限約束嘅呢 ?

a)有,半島酒店所在業權係由日治時期簽訂,故契約較為草率,忽略業權期限
b)有,九龍城寨所在業權係由大清時期簽訂,無業權期限
c)有,始建於19世紀之一所位於港島嘅宗教建築物,香港只有該建築物所在地係無業權期限
d)無,香港土地業權最長只有999年,而且係港英政府遺留嘅歷史問題,現在已屬稀有品種,
    根本不存在無期限嘅業權.



D




8)2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條戍里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他家族所有,並出示土地契約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a)要歸還,霸佔他人土地不足30年,法律上未能合法擁有該土地業權
b)要歸還,雖然小炳一家已霸佔他人土地滿25年,但未經律師協助向政府入契,
    故該土地仍然屬戍里家族所有.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d)不用歸還,根據香港土地審裁法,霸佔他人土地超過10年,該土地業權即屬霸佔者所有



B



  
9)4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政府官員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香港政府所有,並出示文件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a)要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小炳後花園係非法霸佔政府官地當然要歸還
b)要歸還,雖然小炳一家已霸佔政府官地超過30年,但未經律師協助向政治入契,
    故該土地仍然屬香港政府所有,如霸佔政府官地滿30年並已入契,則可不用歸還該土地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d)不用歸還,根據香港土地審裁法,霸佔政府官地超過30年,該土地業權即屬霸佔者所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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