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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3-5-29 11:48 編輯
[02:46] 2013/05/29
【on.cc 東方互動 專訊】 自稱在哈爾濱任城管工作的內地婦人今年初來港「自由行」,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內以一千五百元購買一對皮鞋後,指稱「貨不對辦」鞋並非全皮,且令她腳板生滿水泡,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崇光百貨索償二萬二千多元。案件早前審訊後,審裁官昨日裁定婦人未能證明事件有「貨不對辦」情況,判她申索失敗。
不過官亦批評祟光,指他們以只提供場地給代理商售鞋作抗辯理由,有卸責之嫌;並指因顧客進店購物,只知道是從崇光購貨,若貨品有問題崇光亦應負責。
http://news.on.cc/cnt/news/20130 ... 0529_00822_001.html
1) 雖然判左申索人敗訴, (我覺得直情係強盜行為添), 但法庭以咩理據話崇光亦應負責 ??
2) 是否全真皮 同 起水泡, 係兩回事黎, 無直接關係
3) 大家都見 一般百貨公司 係以分租專櫃形式, 租俾唔同品牌, 百貨公司只做管理,
但各自品牌既問題, 要歸究落百貨公司 ??
4) 百貨公司 有法律責任QC所有租客既 貨品/品質 ??
5) 聯想 a) 之前有間 美容店 因儀器污染而醫死人, 咁店舖業主要唔要負責 ?
b) X地產公司, 租用某商場, 如果X地產操手問題引至客人申訴, 咁商場又會唔會被稱(亦應負責) ??
有請高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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