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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ickassoff

的士司機找少5毫被控 否認濫收車資 憂釀骨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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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0:40: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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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0:41:5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ex4 於 2013-5-15 10:44 編輯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5 10:40
binding over是不須要用精神病理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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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0:44:11 | 顯示全部樓層
真係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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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0:46:1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ex4 於 2013-5-15 10:47 編輯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5 10:40
binding over是不須要用精神病理由!


但是否用精神病理由「簽保」(binding over)也不留刑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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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1:03:39 | 顯示全部樓層
rex4 發表於 2013-5-15 10:46
但是否用精神病理由「簽保」(binding over)也不留刑事記錄?


在38樓已講得好清楚兩種binding over的分別!

如果有精神病,而醫生又指該被告人不宜答辯, 被告人根本無須就控罪答辯,
更不會須要binding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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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1:06: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若乘客堅持,警方亦惟有檢控。他認為最快及最合符公義的做法,是被告在庭上不認罪,但同意退回五毫及守行為以換取控方撤銷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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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1:37: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ex4 於 2013-5-15 11:41 編輯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5 11:03
在38樓已講得好清楚兩種binding over的分別!

如果有精神病,而醫生又指該被告人不宜答辯, 被告人根本無須 ...


但是好似有這一項 ---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沒有犯罪紀錄,甚至患有精神病等因素

但未必啱佢!  要輕微控罪且有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小於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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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1:42:57 | 顯示全部樓層
rex4 發表於 2013-5-15 11:37
但是好似有這一項 ---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沒有犯罪紀錄,甚至患有精神病等因素

是否適合被告人, 有好多因素考慮,
恕我無法單靠報紙內容, 去判斷或評估一個被告人是否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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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2:11:45 | 顯示全部樓層
小事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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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6:57: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ex4 於 2013-5-15 17:02 編輯


已收效, 個八婆應該唔好整到人有案底, 佢唔知點解要累死人地一世. 好憎呢種女人, 只知道自己的存在, 睇唔到人地有幾慘! 同元秋一樣, 完全唔知到好多香港老人家食都冇得食, 佢就懶有嘢咁叫人等多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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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8:44:24 | 顯示全部樓層
rex4 發表於 2013-5-15 11:37
但是好似有這一項 ---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沒有犯罪紀錄,甚至患有精神病等因素


正如smuck兄同hkpkboy版所講
有關的做法正稱應為
[不提證供起訴的簽保守行為]
唔一定要有精神問題先得
而正如hkpkboy所講, 如果精神有問題而導致不能答辯
咁的情況係另一樣野
而一般[不提證供起訴的簽保守行為]的案件
係會比較輕微, 加上事主同意唔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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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8:53: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ex4 於 2013-5-15 18:55 編輯
lawson. 發表於 2013-5-15 18:44
正如smuck兄同hkpkboy版所講
有關的做法正稱應為
[不提證供起訴的簽保守行為]


明白! 謝謝! 希望有人提醒個女人放人一馬, 有後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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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9:16:27 | 顯示全部樓層
濫用原則, 不懂包容, 無事穩事做, 浪費公款, 正食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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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20:41:24 | 顯示全部樓層
廉政公署總部上車位女乘客,為咗5毫子搞咁多嘢做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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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22:18:39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3-5-12 18:08
的士司機找少5毫被控 否認濫收車資 憂釀骨牌效應
【明報專訊】自去年傳媒屢次揭發「黑的士」司機濫收車資, ...

這單案件, 從常理而言, 不論原告者, 被告者甚至法庭統統都是輸家, 沒有贏家.  這些咁細微數目為何會去到律政署---律政師層次啦.  香港不是有個小額錢債審裁處嗎? 這真是神奇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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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23:14:15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依加呢單case, 係刑事定係民事, 如果係刑事, 好似去唔倒小額.唔知arm唔arm??

討論

請看#63發表於 2013-5-1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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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00:25:45 | 顯示全部樓層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個女人得閑無屎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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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07:28:13 | 顯示全部樓層
chhoalex 發表於 2013-5-15 19:16
濫用原則, 不懂包容, 無事穩事做, 浪費公款, 正食屎!

正食屎!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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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07:32:02 | 顯示全部樓層
123faifai 發表於 2013-5-15 20:41
廉政公署總部上車位女乘客,您卜街啦!唔滿意咪即刻講囉!
我相信的士佬會找多一蚊俾你執藥,又或者俾 ...

好憎呢d死八婆, 累死個的士佬. 睇錢咁重嘅八婆冇乜福享個五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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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07:37:28 | 顯示全部樓層
dingdum 發表於 2013-5-15 22:18
這單案件, 從常理而言, 不論原告者, 被告者甚至法庭統統都是輸家, 沒有贏家.  這些咁細微數目為何會去到 ...

有道理! 但法律就係法律, 香港嘅好在有法律, 只不過個死八婆去得太盡, 希望佢唔係大陸嚟嘅, 唔係又害死個d好嘅大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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