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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ickassoff

的士司機找少5毫被控 否認濫收車資 憂釀骨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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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00:28:13 | 顯示全部樓層

口供唔一定要用英文
而事實上大部份都係中文
因為口供基本上係以口供作出人的母語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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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03:34:23 | 顯示全部樓層
收多五毫,好似變成慣例真唔妥,但個成客秋後算賬又有點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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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06:04: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ex4 於 2013-5-13 06:07 編輯
lawson. 發表於 2013-5-13 00:28
口供唔一定要用英文
而事實上大部份都係中文
因為口供基本上係以口供作出人的母語記錄 ...


係! 所以有d唔明點解佢要用英文供辭.

原文:
"身為退休英軍僱員的譚開志,在一個月後到警署以英文錄供辭,他表示印象中事發當天沒有接到乘客投訴,但承認有時為免找贖麻煩,會多收或少收5毫,惟每次乘客下車前,均會問客人「數目對不對?」車上亦常備充足零錢,若乘客要求,必提供零錢找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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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10:31:07 | 顯示全部樓層
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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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11:47:41 | 顯示全部樓層
逗利是佛 發表於 2013-5-12 23:18
如果我去自辯,又要維護佢口中的原則的話,我會選擇要求個官罰錢,但唔會回返個五毫俾個女人,因為嗰五毫係" ...

如果係「雙方同意」
當然唔存在濫收車資
因為乘客絕對可以俾貼士
關鍵係乘客而家事後「反口」
話自己其實誤以為司機可以唔找個五毫
控方就需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
司機係明知乘客唔願意俾嗰五毫都唔找俾佢
要排除司機有「合理誤會」(呢個係控方責任)
我覺得控方有相當大困難

當然,最大機會係上到法庭嗰陣
法官會吊到個控方媽媽聲
會同佢講「你地而家好得閒呀,咁都告」
跟住請司機自簽守行為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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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14:58:1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kickassoff #1 的帖子

呢單案未審,個被告人自己就向傳媒披露大部分案情,甚至話有骨牌效應,報紙又照樣買出來,咁其實出現乜問題呢? 被告人同埋傳媒未開審就將呢件事廣泛報導,大打傳媒牌。係唔係等如傳媒做埋法官,唔洗聽証據法律就自己判斷邊個係岩定係錯呢? 想像下你係個投訴人,未開審傳媒已經對你進行廣範道德審判,咁樣對佢俾口供又會唔會有影響呢? 都幾肯定開審嗰日啲傳媒又會進行人肉大搜查,対証人點會無壓力? 再者,咁又會唔會佢個法官有先入為主影響呢? 我唔想而家判斷邊個岩定唔岩,呢啲嘢法庭會去做,判完點講都得,而家講,對人對事都唔公平,更加可能會影響咗法律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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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18:02:48 | 顯示全部樓層
beyond_i 發表於 2013-5-13 14:58
回應 kickassoff #1 的帖子

呢單案未審,個被告人自己就向傳媒披露大部分案情,甚至話有骨牌效應,報紙又照 ...

非常贊同

最慘係, 傳媒的報導仲唔會全面同中立
咁其實正如你所講
不單對投訴人唔公平, 對法官唔公平
其實亦有可能對被告人唔公平

我唔反對傳媒係有新聞自由
但對他們過份的"立場"就十分之厭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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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20:25:10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為左5毫子作出檢控, 是否浪費法庭時間及公帑呢?
該案問題在行政上,根本可以簡單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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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3 23:26:34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3-5-13 11:47
如果係「雙方同意」
當然唔存在濫收車資
因為乘客絕對可以俾貼士

你的申論都好好,但做律師絕對唔會話無辦法既!
只是想深一層,有必要對簿公堂嗎?
調解會否更合適。
或許如果我作為法官,我會要求佢吔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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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3 23:29:06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5-13 18:02
非常贊同

最慘係, 傳媒的報導仲唔會全面同中立

現在傳媒已失去了客觀這一道德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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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4 10:10:07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3-5-13 23:29
現在傳媒已失去了客觀這一道德思維

要減少d離譜的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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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4 10:22:22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3 20:25
其實,為左5毫子作出檢控, 是否浪費法庭時間及公帑呢?
該案問題在行政上,根本可以簡單解決!  ...

無錯, 法庭時間同訟費
對打唔打官司係一個影響因素
不過, 如果用錢去決定起唔起訴一個犯法的人
咁係根本性的錯
例如
一個人偷一億, 一個人偷一蚊
大家都係俾人告偷野, 雖然判刑可能唔同
但係咪偷一蚊果個就唔告?
變相係咪話俾人知, 犯少法唔係犯法, 唔駛俾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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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4 10:23:57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3-5-13 11:47
如果係「雙方同意」
當然唔存在濫收車資
因為乘客絕對可以俾貼士

有這個可能性
不過自簽即係同意案情
都會對同類事件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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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4 10:24:37 | 顯示全部樓層
rex4 發表於 2013-5-14 10:10
要減少d離譜的編輯.

其實宜家好多時唔係編輯話事
係老闆話事
有啲好肥的人
佢份報紙咪好偏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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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4 10:45: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ex4 於 2013-5-15 07:23 編輯

回應 lawson. #34 的帖子

經歷過幾段新聞, 某記者亂寫, 編輯亂改, 出咗先知錯, 但為保住份工, 要編個故事呃老板, 此現象, 新聞界好多時會發生. 但老板一樣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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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03:41:06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3-5-13 23:26
你的申論都好好,但做律師絕對唔會話無辦法既!
只是想深一層,有必要對簿公堂嗎?
調解會否更合適。

刑事檢控係冇得調解架
最多辯方同控方傾掂數
控方DROP咗個CHARGE
(或者個官迫控方DROP咗個CHARGE)
或者被告人自簽守行為
咁就唔使經過正式審訊解決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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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07:06: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ex4 於 2013-5-15 07:12 編輯
smuck141 發表於 2013-5-15 03:41
刑事檢控係冇得調解架
最多辯方同控方傾掂數
控方DROP咗個CHARGE


自簽守行為會會留有案底,唔能夠申請 無犯罪紀錄証明書, 死八婆累人不淺.

真係唔知佢有冇資格申請輕微控罪的沒有刑事案底簽保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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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07:27:28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5-14 10:24
其實宜家好多時唔係編輯話事
係老闆話事
有啲好肥的人

有一次, 有人只是話冇錢, 個死記者妺加多句, 佢欠大耳竉, 個編輯再落井下石. 老板完全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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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0:05:02 | 顯示全部樓層
rex4 發表於 2013-5-15 07:06
自簽守行為會會留有案底,唔能夠申請 無犯罪紀錄証明書, 死八婆累人不淺.

真係唔知佢有冇資格申請輕微 ...

借呢個機會同大家解釋吓:

裁判法院亦有權判令被告人「簽保」(binding over),俗稱守行為。簽保共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被告人被判罪行後裁判官判當事人簽保,要他承諾在一段時間內行為保持良好,不再犯事,否則,則要繳交在犯事時被判罰的款項,因此可稱為有條件的釋放 (conditional discharge),被告人會有刑事紀錄。第二種簽保是在判罪前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被告人同意控方案情,並願意簽保守行為,控方亦不就控罪舉證 (offer no evidence),因而裁判官撤銷控罪,指裁定保額及守行為時間,被告人便沒有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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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0:13:41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3-5-15 10:05
借呢個機會同大家解釋吓:

裁判法院亦有權判令被告人「簽保」(binding over),俗稱守行為。簽保共分為兩 ...

多謝師兄解釋! 請問是不是用精神病理由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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