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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muck141

法律版小遊戲之四(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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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8 06:50:52 | 顯示全部樓層
(1) 一個係同性戀嘅男人「基佬」
冇法律後果 (基佬唔係禁詞)
(2) 一個係同性戀嘅男人「死基佬」
冇法律後果 (基佬唔係禁詞)
(3) 一個唔係同性戀嘅男人「基佬」
有法律後果 (誹謗,如果同性戀會影响當事人活/工作等)
(4) 一個唔係同性戀嘅男人「死基佬」
有法律後果 (誹謗,如果同性戀會影响當事人活/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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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0 14:31:55 | 顯示全部樓層
4個都無問題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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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大哂?發表於 2012-11-12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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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0 15:05:38 | 顯示全部樓層
全部都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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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發表於 2012-11-12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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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0 21:24:10 | 顯示全部樓層
1,2 侮辱罪
3,4 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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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發表於 2012-11-12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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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0 22:26:51 | 顯示全部樓層

未有 "性傾向歧視條例"之前, 1-2都唔會有冇法律後果

3-4就會有機會比對方告誹謗罪

補充內容 (2012-11-12 09:19):
未有 "性傾向歧視條例"之前就係冇法可依, 都冇法例限制佢地講一個事實, 點會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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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發表於 2012-11-12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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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1 19:51:20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係事實,就無事...
如果唔係事實,可能會係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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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2 13:47:3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認為全部都係, 冇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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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3 07:45:51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現時只有"Sex Distrimination" 沒有性取向歧視條例,"基佬"不構成歧視罪。至於向其他人講"基佬"或,"死基佬"是否構成誹謗,就要了解此事會否"words tends to lower the plaintiff in the estimation of the right thinking members of society generally",現時社會較以前開放,認為同性戀人都是聰明,富藝術天分,又受女性歡迎,是褒定貶,見仁見智,"死基佬"有點辱罵成分但不至於粗口,粗口不可以在特定的場所(地鐵)或向警察講。綜合以上:
(1)和(2)沒有犯法
(3)和(4)有機會但不高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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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3 11:15:0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觉得其實還是 文化/ 操守/ 思維上 的相互接受/ 尊重 問題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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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3 15:09:44 | 顯示全部樓層
同志更能融入異性,真善霧
同志,都是人,只要不打擾別人, 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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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4 18:14:03 | 顯示全部樓層
1 & 2 無問題。
3 & 4 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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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5 17:30:5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lionys2012 於 2012-11-15 17:32 編輯
passsol 發表於 2012-11-8 06:18
(1) 一個係同性戀嘅男人「基佬」
(2) 一個係同性戀嘅男人「死基佬」
(3) 一個唔係同性戀嘅男人「基佬」


其實基佬,我覺得大部分人都接受度,因為D同志清楚明白系當今未真正認同哩D第三種類人,巨地接受到,但死基佬意義就唔同哂!帶有汙辱成份,可帶有毀謗罪!本人觀念!新手一名,希望C兄滿意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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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5 21:37:5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認為第二項是构成歧視罪的,其他三項因為有講笑成份所以不構成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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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5 23:42:48 | 顯示全部樓層
1-4
全部都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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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6 01:05:53 | 顯示全部樓層
(1) 一個係同性戀嘅男人「基佬」
(2) 一個係同性戀嘅男人「死基佬」
(3) 一個唔係同性戀嘅男人「基佬」
(4) 一個唔係同性戀嘅男人「死基佬」

1.  如果佢都應左係~應該冇咩問題~~有言論自由~~
2. 其實冇咩問題~~我叫你死仔包~~係唔係就有罪?
3同4 有證據就令出黎~冇就屈人..咁係唔係叫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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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6 01:43:0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smuck141 #1 的帖子

係師兄提及嘅四個情況之下,如果我地係香港,咁應該唔會構成性別歧視。因為性別取向並未係香港立法保護。

咁若然個基佬無公開自己嘅性取向,無論佢本身係基定正常,佢都可以告鬧佢基佬果個人誹謗。不過告唔告得入就好睇當時有無足夠人証,以及法官同陪審團點睇當時嘅情況。所以係有限嘅資料底下,我只能講四個情況嘅法律後果,就係有機會俾人告誹謗。至於告唔告得入,告入咗點罰,就要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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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7 12:02:52 | 顯示全部樓層
基佬應該已經已經有損害他人聲譽,所以全部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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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03:39:10 | 顯示全部樓層
雖然法例未立, 但4條都中誹謗罪, 尤其2同4 , 分分鐘中埋歧視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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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03:39:13 | 顯示全部樓層
雖然法例未立, 但4條都中誹謗罪, 尤其2同4 , 分分鐘中埋歧視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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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9 22:45:2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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