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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會員大會上, 要處理選舉下任董事. 會章規是董事人數為3-11人.
先有會員動議下任董事人數為5人, 然後有人動議為9人.....再有人動議為11人
你會怎樣處理呢? 而怎樣處理最合一般「會議常規」呢?
A.
既然有三個動議, 以5人, 9人及11人三項給會員投票.
用單論投票制, 那一項得到最多支持便是下任董事人數.
B.
既然有三個動議, 以5人, 9人及11人三項給會員投票.
用多論投票制, 在第一輪投票如沒一項有過半數會員支持, 便將最少一項淘汰, 剩下兩項作第二輪投票.
C.
將"下任董事人數為5人"視為原動議, "動議為9人"視為修訂動議, "動議為11人"視為另外一項修訂動議.
在投票時先投最後修訂的動議(即11人), 如不通過, 再投前修訂(即9人), 如不通過, 再投原動議(即5人).
D.
其他, 請詳述之.
註:
1. 老餅不大清楚「會議常規」是否法律問題, 反正以往很多時開大會時, 都找個律師來幫幫忙, 所以我一直認為與法律有關. 因為程序不當, 可能給人挑戰會議的決議的效力.
2. 答案在14/9公怖.
3. 今次問題較為特別......特別之處在於.......老餅自己也沒有肯定答案! 是我開會時所遇之事. 不如由Lawson版主給大家答案.....反正獎金及獎分都係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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