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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lawson.

法律版小遊戲之二(已完結, 答案在#68)

   火..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2-9-4 15:10:19 | 顯示全部樓層
x煩同x叔叔冇罪
因為佢地冇參與打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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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15:15:42 | 顯示全部樓層
干犯罪行者為主事人, 其他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主事人犯罪,都是有份參與犯罪,可以被稱為從屬者或共犯. 從屬者的犯罪意圖可以是(1)有意圖作出一些行為,並明知這些行為會協助或鼓勵犯法,及(2)知道主事人會干犯某些罪行。
x煩接受 xyee 指使去找尋 xmac, 最後 xyee 謀殺罪名成立, x煩因為提供情報予 xyee 引致 xmac 被殺, 所以是協助謀殺, 可以被控及判刑. x叔叔 雖然不是接受 xyee 指使去做野, 但係從 x煩口中知道 xyee 既意圖, 所以同樣犯了" 協助及教唆犯罪 ". 亦可以被控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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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15:17:5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佢地都有罪, 因為佢地明知xyee講要打xmac, 而當佢地見到xmac時, 仲主動回覆xyee去滿足佢的要求(明知有不法企圖), 所以應該都至少衰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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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16:02:04 | 顯示全部樓層
「收線後, x煩就同x叔叔講, 老大xyee要打xmac, 我地快d去搵xmac啦」

如果簡單去諗;
1. x煩同x叔叔知道xyee要打xmac
2. x煩同x叔叔立即去搵xmac

咁律政司可應該可跟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起訴x煩同x叔叔

但我自己覺得,問題係要証明 x煩同x叔叔係事先知道xyee要打xmac會有一定難度

1. 控方只能憑xyee口供,話xyee曾要求x煩同x叔叔揾xmac出嚟打

2. 就算當時有電話錄音,錄下xyee真的曾同x煩講:「你快諗d幫我搵xmac, 我執齊哂水喉通, 老牛斬佢老尾個百佳」
x煩同x叔叔仍可辨解xyee常以這種說話方式,即佢成日都對人講「斬佢老尾個百佳」,根本唔知xyee真會斬人。

3. x煩同x叔叔可辨稱被xyee暴力威嚇,要求揾xmac出嚟

4. 「x煩同x叔叔就係商場睇大戲」可能辨稱係當時嚇呆咗

討論

乃又諗多左啦發表於 2012-9-1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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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16:31:2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CCM 於 2012-9-4 16:31 編輯

x煩同x叔叔將被控“協助謀殺”, 因為明知xyee要斬xmac而幫xyee搵出xmac位置, 而令xyee可以斬x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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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16:52:4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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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17:28:16 | 顯示全部樓層
x煩同x叔叔即場在中基法庭69,
法官話企哋儍Q咗,
判企哋終身每一天被x雲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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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18:13: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有罪要坐牢
在有關行為,在理性認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仍作出該等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
一樣係衰老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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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18:16:32 | 顯示全部樓層
誤殺 - 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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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19:27:3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lawson. #1 的帖子

X煩同X叔叔  被判串通及協助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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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21:26:3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lawson. #1 的帖子

x煩同x叔叔一樣有罪,因為佢地知道xye目的是尋仇,仲幫xyee約,所以是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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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22:41:16 | 顯示全部樓層
巧Q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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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22:49:48 | 顯示全部樓層
x煩同x叔叔應被判串謀,因為佢哋聽xYee話去揾同通知xmac,最後佢哋2個雖然無出手,但xMac因為咁而爆肛不治,佢哋難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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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4 23:02:29 | 顯示全部樓層
睇大戲咁爽咁係算串謀啦
原因: 明知xyee要打xmac仲叫佢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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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5 01:05:33 | 顯示全部樓層
誤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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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5 01:51: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ogname99 於 2012-9-5 01:54 編輯
lawson. 發表於 2012-9-4 13:14
上次搞個小遊戲尚算成功, 所以承勝追擊
今次的事件係實際案件, 當然個故仔係簡化/搞笑左
同時亦唔關咩舉證 ...


佢兩條粉腸被告预谋刹人罪.跟住轉做污点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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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5 02:18:44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5條 -串謀或唆使謀殺中訂明 :任何人在香港境內串謀、同謀及議同謀殺他人,以及在香港境內唆使、鼓勵、勸說、試圖勸說或建議別人謀殺他人,不論其謀殺對象屬何種國籍或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在任何地方,均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此例, 如果控方能證明x煩x叔叔於一個非法殺人的犯罪行為中有串謀的行為, 那麼x煩x叔叔便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 問題是, x煩x叔叔到底有否進行串謀殺人的行為?  

串謀行為的定義於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 串謀罪中訂明:如任何人與任何其他人達成作出某項行為的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即出現以下的情況:

(a) 該項行為必會構成或涉及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犯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或

(b) 若非存在某些致令不可能犯該罪行或任何該等罪行的事實,該項行為即會構成或涉及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

則該人即屬串謀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

(3) 在本條中,“罪行”(offence) 指任何可在香港審訊的罪行,並包括謀殺,即使有關的謀殺如按照協議各方的意圖而作出該項謀殺便不可在香港審訊亦然。

另外, 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如果擔當重要角色的,一般稱為主犯(principal offender) 即 xyee,而x煩x叔叔的情況,則屬於從犯(accomplices or accessories),例如協助、教唆、慫使或捉致有關的罪行進行!

x煩x叔叔的情況,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協助犯,教唆犯及從犯』,即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意思即是從犯被檢控的罪行,原則上與主犯類同,當然判刑時會有輕重之分別!

基於以上論點, x煩x叔叔是會被控謀殺

參考真實案件
日期:2007年8月25日 案件:牛頭角玉蓮臺童黨毆斃案
簡介:晚上十點許,一名15歲少年及其同伴在花園大廈玉蓮臺第3座平台外玩紙牌時,被一群7月時曾與死者爭執的童黨持水喉鐵追打狂毆。死者頭部嚴重受創致死。事後警方共拘捕逾10人,其中3人並無直接參與毆斃死者,經商議後獲准轉為控方污點證人。

涉案被捕的5名少年,高院裁定其中1名成年被告謀殺罪成即時被判予終身監禁,而3名未成年被告謀殺罪成但分別被判16至20年監禁,另1名未成年被告誤殺罪成被判囚5年,被指為案中主腦的兩名兇徒仍然在逃。

童黨殺人 旁觀少年囚18年

負責分發武器 行兇者判監20年
2009-02-18
【明報專訊】15歲學生在網吧因小故與童黨結怨,於一個月後在牛頭角玉蓮臺被逾10人持水喉鐵毆斃。高院早前經審訊後裁定4名青年謀殺罪成包括兩名沒有直接參與毆打、分別負責認出事主及持水喉鐵在旁圍觀未成年學生,昨被判入獄16和18年,另一直接參與襲擊的學生入獄20年。

案發時唯一成年的被告朱耀強(案發時18歲)早前已被依例判處終身監禁,昨被判刑的3名被告分別為黃達思、陳子豐和陳浚銘,4人早前被裁定於2007年8月26日在牛頭角玉蓮臺謀殺15歲學生胡羽熹,而另一無業的被告文嘉達則被裁定誤殺罪成(名人判刑見表)。

官指案件精心策劃 考慮角色判刑

法官判刑時指出,案中兇徒的報復計劃經過精心策劃,案情嚴重之處,在於眾人用水喉鐵襲擊手無寸鐵的胡及其友人,最後眾人捉住胡及將他毆斃,她考慮到各被告在案中角色不及兩策劃者嚴重,遂判各被告上述刑期。

辯方的代表大律師均指出,各被告以往均無案底,雖然校內成績不突出,但全不是校內滋事分子,教師對各人的評語均正面,與家人關係和諧,顯示各被告雖然犯下涉及人命的嚴重罪行,但本性均不壞,亦沒有暴力傾向,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其中代表陳浚銘的大律師形容,案件對6個家庭來說都是一宗悲劇,報復計劃實是有黑社會背景的在逃者黎建邦(18歲)及吳家樂策劃和推動,陳犯下大錯,只因沒勇氣拒絕二人的邀約,以及無奈聽從指示拿鐵枝到場,陳從沒接觸事主的身體,亦沒有意圖令胡身體受嚴重傷害,卻要承擔兩策動者遺下的惡果。

「醒目」不拿武器 准當污點證人

案中警方共拘捕逾10人,其中3人經商議後獲准轉為控方污點證人,據了解,其中一證人因未能及時與眾行兇者通過設有密碼鎖的通道,結果沒有到達現場,「避過一劫」;另一污點證人是在策劃者分配水喉鐵時,「醒目」地沒有拿水喉鐵而免被起訴。

案情透露,胡羽熹2007年7月在區內網吧玩電腦遊戲,突遭黎關掉電腦,爭執期間胡曾用鐵枝威嚇黎。黎於同年8月25日晚上,召集同伙到牛頭角玉蓮臺打算向胡報復,閉路電視拍下黎與吳向各人分派水喉鐵,然後前往玉蓮臺對出平台,襲擊當時正與友人玩紙牌的死者。

【案件編號﹕HCCC85/08】

[你快諗d幫我搵xmac, 我執齊哂水喉通, 老牛斬佢老尾個百佳]
究竟有冇拿水喉通呢

相信x煩x叔叔會一同被判終身監禁
P.S.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 “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即若謀殺罪成而又在犯謀殺罪時已足18歲,法庭便没有其他選擇而只有依此條判該罪犯終身監禁。
x煩x叔叔相信應該(係)已足18歲! xm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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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5 06:06:43 | 顯示全部樓層
在HK的話 x煩 同 x叔叔應該無罪
在內地的話應該判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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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5 07:22:40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2-9-4 13:14
上次搞個小遊戲尚算成功, 所以承勝追擊
今次的事件係實際案件, 當然個故仔係簡化/搞笑左
同時亦唔關咩舉證 ...

協助他人犯謀殺罪,要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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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5 09:48:12 | 顯示全部樓層
貢兩丁友

寸謀X爆xmac

英比判同罪

謀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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