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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天津條約》簽署
1858年6月27日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法聯軍攻陷大沽炮台後,進逼天津,清政府即派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今日簽訂城下之盟——《中法天津條約》(原稱《和約章程》)。共42款。另附《和約章程補遺》。主要內容:一、法國公使駐北京,在通商各口設領事館。二、增開瓊州、潮州(後改汕頭)、台灣(台南)、淡水、登州(後改煙台)、南京為通商口岸。三、天主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四、法國人可在內地遊歷,可在通商口岸任意租地蓋房,設立教堂、醫院、學校、墳地、倉庫等,中國地方官對破壞法人的中國人應予嚴懲。五、中國與各國議定的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法國都可「均沾」。六、法國兵船可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停泊。七、確定領事裁判權與片面最惠國待遇。八、中國給法國賠款銀200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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