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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級 電 力 工 程
A 級 證 明 書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a) 、 (b) 或 (c) 任 何 一 段 所 述 資 歷 和 經 驗 :
a. 已 完 成 一 份 根 據 《 學 徒 條 例 》 ( 第 47 章 ) 登 記 的 電 器 安 裝 工 匠 或 電 業 工 匠 行 業 的 學 徒 訓 練 合 約 , 並
1. 持 有 由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頒 發 的 電 機 技 工 證 書 ; 及
2. 具 有 最 少 一 年 的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
b. 曾 受 僱 為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最 少 五 年 , 其 中 最 少 一 年 包 括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 並
1. 持 有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電 機 業 訓 練 中 心 頒 發 的 電 工 或 電 氣 打 磨 裝 配 工 進 修 課 程 證 書 , 或 具 有 相 等 資 格 ; 或
2. 已 在 一 項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可 或 主 辦 的 考 試 或 行 業 測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
c. 具 有 相 等 於 ( a ) 或 ( b ) 段 所 規 定 的 資 格 及 經 驗 。
B 級 電 力 工 程
B 級 證 明 書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 a ) 、 ( b ) 、 ( c ) 或 ( d ) 任 何 一 段 所 述 資 歷 和 經 驗 :
a. 已 完 成 一 份 根 據 《 學 徒 條 例 》 ( 第 四 十 七 章 ) 登 記 的 電 器 安 裝 工 匠 、 電 業 工 匠 或 電 機 工 程 技 術 員 行 業 的 學 徒 訓 練 合 約 , 並
1. 持 有 由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頒 發 的 電 機 工 程 學 高 級 證 書 , 或 具 有 相 等 資 格 ; 及
2. 具 有 最 少 2 年 的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
b. 持 有 由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頒 發 的 電 機 工 程 學 文 憑 , 或 具 有 相 等 資 格 , 並 受 僱 為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最 少 已 5 年 , 其 中 最 少 2 年 包 括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
c. 已 持 有 A 級 證 明 書 最 少 五 年 , 或 已 具 有 持 有 A 級 證 明 書 的 資 格 最 少 五 年 , 並
1. 持 有 由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頒 發 的 電 機 工 程 學 證 書 或 具 有 相 等 資 格 , 且 具 有 最 少 3 年 的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 或
2. 具 有 最 少 五 年 的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 且 已 在 一 項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可 或 主 辦 的 考 試 或 行 業 測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
d. 具 有 相 等 於 ( a ) 、 ( b ) 或 ( c ) 段 所 規 定 的 資 格 及 經 驗 。
C 級 電 力 工 程
C 級 證 明 書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 a ) 、 ( b ) 或 ( c ) 任 何 一 段 所 述 資 歷 和 經 驗 :
a. 已 取 得 認 可 大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頒 授 的 電 機 工 程 學 學 位 , 或 具 有 相 等 的 資 格 , 及
1. 在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後 完 成 最 少 2 年 的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可 電 機 工 程 學 訓 練 , 且 具 有 最 少 兩 年 其 後 的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 或
2. 具 有 最 少 6 年 的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後 的 電 機 工 程 實 際 經 驗 , 包 括 最 少 1 年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
b. 已 持 有 B 級 證 明 書 最 少 6 年 , 或 已 具 有 持 有 B 級 證 明 書 的 資 格 最 少 6 年 , 並
1. 具 有 最 少 6 年 的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 及
2. 已 在 一 項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可 或 主 辦 的 考 試 或 行 業 測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
c. 具 有 相 等 於 ( a ) 或 ( b ) 段 所 規 定 的 資 格 及 經 驗 。
R 級 電 力 工 程
R 級 證 明 書 申 請 人 必 須 受 過 特 別 訓 練 , 並 已 具 備 與 所 申 請 的 工 程 類 別 或 相 近 類 別 的 電 力 工 作 經 驗 最 少 4 年 。
H 級 電 力 工 程
H 級 證 明 書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有 資 格 持 有 B 級 或 C 級 證 明 書 , 並 具 備 下 列 ( a ) 段 或 ( b ) 段 所 述 資 歷 或 經 驗 :
a. 已 完 成 一 項 經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關 於 高 壓 電 力 設 備 及 裝 置 的 設 計 、 安 裝 、 維 修 、 測 試 或 操 作 的 訓 練 課 程 。
b. 具 有 最 少 1 年 的 高 壓 電 力 設 備 及 裝 置 的 設 計 、 安 裝 、 維 修 、 測 試 或 操 作 方 面 的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
備 註 :
a. A 級 電 力 工 程 : 最 高 電 力 需 求 量 不 超 逾 400 安 培 ( 單 相 或 三 相 ) 的 低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電 力 工 程 。
b. B 級 電 力 工 程 : 最 高 電 力 需 求 量 不 超 逾 2500 安 培 ( 單 相 或 三 相 ) 的 低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電 力 工 程 。
c. C 級 電 力 工 程 : 任 何 電 量 的 低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電 力 工 程 。
d. R 級 電 力 工 程 包 括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或 多 項 :
1. 霓 虹 招 牌 裝 置 ;
2. 低 壓 空 氣 調 節 裝 置 ;
3. 低 壓 發 電 設 施 裝 置 ;
4. 在 某 一 或 某 類 裝 置 或 某 類 房 產 進 行 的 電 力 工 程 , 詳 情 應 在 申 請 表 內 清 楚 註 明 。
e. H 級 電 力 工 程 指 高 壓 電 力 裝 置 的 電 力 工 程 。
f.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是 指 在 本 港 與 該 級 別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有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
g.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後 提 交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的 申 請 , 無 論 是 續 期 、 新 申 請 、 轉 換 級 別 或 准 許 電 力 工 程 , 申 請 者 須 已 接 受 新 電 線 顏 色 代 碼 的 訓 練 。 申 請 者 可 親 臨 客 戶 服 務 部 接 受 視 像 輔 助 訓 練 或 電 腦 輔 助 訓 練 、 完 成 並 通 過 新 電 線 顏 色 代 碼 的 測 驗 。 申 請 者 也 可 選 擇 於 提 交 申 請 後 完 成 其 他 有 效 的 訓 練 課 程 。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亦 可 在 本 署 網 頁 內 有 關 新 電 線 顏 色 代 碼 的 副 頁 內 ( www.emsd.gov.hk ->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 電 力 -> 新 電 線 顏 色 代 碼 -> 業 界 培 訓 -> 自 我 評 估 ) 完 成 自 我 評 估 , 倘 練 習 成 績 符 合 最 低 要 求 時 , 訓 練 即 會 予 以 記 錄 。 本 署 收 到 申 請 者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的 通 知 並 核 實 該 項 訓 練 記 錄 後 , 便 會 繼 續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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