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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引入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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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9 09:20: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轉載]法改會倡本港設立集體訴訟機制,先處理有關消費者案件,再分階段延伸至其他訴訟如司法覆核等,助利益受損的小市民可團結對抗無良大財團;機制擬由高院法官把關,設「過五關」門檻。短期建議將消委會訴訟基金加碼至五千萬元資助集體訴訟,長遠設立集體訴訟基金。

  消費者利益受損,向大財團討公道索償,不再單打獨鬥,或可提出集體訴訟。法律改革委員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解釋,擬設的集體訴訟機制有助財力不足的小市民,「如果有很多人受害,但一個人的能力非常薄弱,若無錢去做或拿不到法援去做,可以申請這機制,請一、兩個人,代表集體受害人提訴訟」。

  被告只面對一個案件

  集體訴訟機制對被告也有好處,「只告他一次,如一千人都是被害的,可以告他一千次,現在告他一次已夠,只對付一件案件,不用對付一千個案件」。

  機制首階段擬只限處理消費者個案,「任何人買任何產品或服務……譬如去銀行買債券,或以個人身分去買樓等」,梁預料,八、九成集體訴訟屬於消費案件;並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推行,並在五年後,才延伸至區域法院及其他類別案件。他說,機制原則上適用於任何民事訴訟,「例如起焚化爐,現在的人從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叫停政府,這是公共訴訟,不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訴訟」。

  為免小市民因缺錢而減低集體訴訟機制的成效,梁促政府為消費者委員會訴訟基金加碼,由現時的千餘萬元,「起碼(加至)五千萬元」,長遠建議由法援署另設「集體訴訟基金」,為集體代表人「撐腰」,支付巨額訟費。

  消委會訴訟基金加碼

  為防機制被濫用,集體訴訟須「過五關」,由高院法官把關,「第一要有足夠人數、第二是代表人本身要有代表性、第三關是代表人的利益和團體的利益是相同的,例如雷曼債券大家都買了,已算是一個共通點。」第四關是須持表面理據,最後是獲法院認同採用集體訴訟程序是最好處理方法。

委員何沛謙補充,現存的代表訴訟與集體訴訟相近,做法是「用test case(測試性個案),挑選適合的、有代表性的,出來做……其他的個案會暫時擱置,等這個個案有了結果,才看看個別情況,就個別個案處理」,惟這種做法沒約束力。何舉例,當年手機服務供應商加收隧道費,單方面更改合約條件,「如果有集體訴訟機制,就更加可以令這些牽涉好多消費者、金額不大的個案,集合一起,與產品供應商或服務供應商訴訟」。

  集體訴訟報告書將會遞交政府,料六個月內由新政府公布初步草案及進行諮詢,料最快二○一四年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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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對消費者來講算係好事, 但始終要同大財團打官司一D都唔容易, 係咪真係做到野有待觀察. 我反而擔心對付唔到D大財團, 卻玩死D中小企. 而且希望唔好俾D政黨搞到變成另一個政治戰場.

另一方面, 印象中好多零售業嘅問題都同遊客, 特別係自由行有關, 唔知呢樣野會唔會保障埋D遊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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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抱歉, 我按(評分) 按錯左隔離 (不讚) 發表於 2012-5-31 12:47
 樓主| 發表於 2012-5-30 09:06:09 | 顯示全部樓層

政棍亂港

希望係我地諗得太多啦......集體訴訟理論上令到消費者多一種保障, 少少地阻嚇下d大財團都總好過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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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5-31 10:02:31 | 顯示全部樓層
煩惱 發表於 2012-5-30 11:20
我覺得傳媒影響力 .... 大過法庭囉 ...

仲係未審先判果種添!

離Q晒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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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5-31 15:22:5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煩惱 #6 的帖子

我就真係dr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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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5-31 15:35:28 | 顯示全部樓層
煩惱 發表於 2012-5-31 15:31
人有錯手姐 ....

未必係架, 現在d手機或電腦用品好多有自動測字功能, 有時佢會自已彈d你唔想要嘅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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