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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1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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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embourg 發表於 2012-5-21 08:38
事緣樓上住戶近排時常向管業處投訴我家工人朝早做家務時發出嘅聲音滋擾到他們(最初佢地係自己直接來我家按 ...
首先講下, 香港相關的法例係噪音管制條例
而主要係第4同5 條
第4條
(1)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2) 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由該住用處所發出,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第5 條
(1)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生意或業務。
(2)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內操作,或促使或准許操作,任何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而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3)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4)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5)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就以上咁睇, 第5條應該唔適用, 而第4條適用與否在於時間上
即係咪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 如果唔係都唔關事
初步聽你講, 噪聲都唔應該係好大聲
坦白講, 要証明音量來自你單位, 問題唔難
至於管業處, 佢都係手續要上你度, 唔係佢又會俾人話唔理
所以唔好太過責怪佢
簡單d講, 你去信管理公司係岩的, 等佢覆, 唔覆就變投訴佢唔覆
同時, 可以係io開會時提出, 等有個record
如果你想申請禁制令唔係唔得, 但都幾貴
同埋你要去信管理處, 要佢full set的投訴紀錄
當法庭評定有關投訴係過量的話先會考慮, 所以唔易架
希望以上幫到你啦
p.s., 係自己屋企內理論係做咩都得, 但當然唔可以影響到其他人/住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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