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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的「六應」與「六不應」。有興趣開辦者必須留意。
do’s應:
(1) 開業前,先去信或致電規劃署,查詢在擬議地點開設按摩院是否需要申請「規劃許可」。
(2) 委託一名能夠充分並親自監管擬建按摩院的合適人士擔任持牌人一職。
(3) 假如擬建按摩院符合《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有關會社的定義,申請人必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合格證明書」。
(4) 欲提供淋浴設施,須向食物環境生署申領「商業浴室牌照」。
(5) 若要進行大規模的改建工程,須委託「獲授權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辦理。
(6) 留意並遵守按摩院發牌條件及有關規定。若違反發牌條件或發現有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按摩院及有關人等均會遭處罰,續牌申請亦會受影響。
don’ts不應:
(1) 勿在不適宜作按摩院的地方開設按摩院。
(2) 未獲警務處處長簽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不得在擬設按摩院的地點展開任何工程。
(3) 不得在按摩院作任何結構性的改動。
(4) 遞交申請書後,不得隨意更改擬議平面圖。申請人日後若要修改已遞交的平面圖,有關的要求需作重新處理辦。
(5) 如未獲警務處處長簽發按摩院牌照,請切勿開業。
(6) 不得在凌晨1時30分(0130時)至早上8時(0800時)的一段時間內營業;設於真正會所或酒店(註:會所及酒店必須與其他處所完全隔離)或設於純商業樓宇的按摩院,則另作別論。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牌照課《按摩院牌照申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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