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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知大家點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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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9 17:17: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唔好問咁多 於 2012-1-9 17:24 編輯

" ... 原為天主教堂的灣仔星街住宅「匯星壹號」,1999年獲批准建住宅時,城規會加入附帶條件,限制地面13個車位只可供教堂使用。但政府漏招沒把條件加進地契,發展商長實將車位拆散出售,賣得逾681萬元。城規會、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回應表示,因無權執法等原因,無意追究事件 ... "


" ... 長實發言人回應表示,匯星一號是長實與教會合作的發展項目﹕「項目內教堂及住宅部分車位使用安排當時已協商,並達成共識」。天主教香港教區至截稿前暫未有回應 ... "


" ... 1999年城規會批准上址改建住宅時,曾在「規劃許可」加入5個附加條件要求要發展商遵守,其中條件(b)列明「13個停車位應只限給予教堂使用,以滿足運輸署長或城規會要求」。城規會前委員吳祖南估計,當年加入這條款,是應運輸署評估當區交通壓力而作出的 ... "


" ... 城規會發言人則表示,因附帶條件「無規限有關車位不可出售」,而規劃許可則已於匯星一號落成後被視作中止;不過,上址土地用途仍須遵守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定。長實發言人回應時否認賣車位做法有問題 .... "






其實以我所知 ... 一般情況下 ... 「規劃許可」附加條件 ... 都唔會加入地契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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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9 18:19:02 | 顯示全部樓層
地契講用途已經夠啦,  如何加埋附加條件,  時間環境一轉左, 又會有好多官司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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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9 18:43: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2-1-9 18:44 編輯


今次個話題未必人人有意見,  因為唔係咁切身問題

附加條件, 係咪應該當成合約/協議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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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9 19:30:09 | 顯示全部樓層
因為唔熟識,所以都好難發表意見,不過小弟看完就有幾個觀點

1. 政府漏招沒把條件加進地契,是人為疏忽還是利益輸送
是人為疏忽嘅話,我覺得唔係一定要搵人負責,但就要檢討是否有漏動,以後加以防止。
是利益輸送嘅話(唔一定係,未必是地產霸權),就要深入查究。

2. 與天主教香港教區已協商,並達成共識
我認為相方應公件協商內容,給公眾一個交代。

3. 加入5個附加條件要求要發展商遵守
既然1999年加入這條款,是應運輸署評估當區交通壓力而作出的,為甚麼現在不必堅持。是否實際情形有變,或唔想同發展商爭論。

4. 附帶條件「無規限有關車位不可出售」,而規劃許可則已於匯星一號落成後被視作中止
雖然長實雖然否認有問題,但當中是否存在走法律漏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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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9 21:22:2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2-1-9 21:24 編輯
煩惱 發表於 2012-1-9 20:58
城規就每一單個案所訂嘅附加條件....大多會就申請期間...就其他部門報告而訂立....例如消防、地政同路政. ...


煩兄 同 mung兄.....已經好有律師既觸覺,  研究佢(使用)既涵意

真係又有官司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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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1:06:47 | 顯示全部樓層
首先我同意, 城規唔係流的, 佢地做野算中肯, 同埋比較少受人影響

(因為委員一般都好大粒)

至於公唔公開協商, 不如由教友插教會易d

至於點解城規唔堅持, 可能因為地契無寫, 想堅持都唔得
記住城規同地政係兩個部門, 大家管唔到大家

其實城規的附帶條件, 有無約束力就要睇地契同法例, 好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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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6:35:08 | 顯示全部樓層
黑仔神 發表於 2012-1-10 11:06
首先我同意, 城規唔係流的, 佢地做野算中肯, 同埋比較少受人影響

(因為委員一般都好大粒)

咁城規所加嘅條件應該由邊個負責監管?
城規會因應申請人對該地嘅用途改變而作出審批,如果個批准入面嘅條件申請人沒有遵守,係咪即係話違反左該地嘅使用用途?咁點解政府會無機制去監管?
認同城規嘅附加條件唔需要由地政去用地契去監管,因為呢三頭馬車(地政署、規劃署同屋宇署)分別管轄不同範疇。但係規劃署唔係可以因應城市規劃條例 Cap 131 clause 21(2)去處理違例發展?

討論

師兄,小弟雖然完全跟唔到,但師兄發帖真的很用心啊!發表於 2012-1-10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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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6:45:38 | 顯示全部樓層
呀吓 發表於 2012-1-10 16:35
咁城規所加嘅條件應該由邊個負責監管?
城規會因應申請人對該地嘅用途改變而作出審批,如果個批准入面嘅 ...

城規係就規劃而言

簡單d黎講, 要先過左佢先可以向地政申請換地, 牌照, 地契等

而地主grantee只係須要跟從地契去處理

同埋就此事而言, 個土地用途係無變的, 使係對使用者作出建議規管

所以條條例會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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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7:44: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呀吓 於 2012-1-10 18:02 編輯
白仔神 發表於 2012-1-10 16:45
城規係就規劃而言

簡單d黎講, 要先過左佢先可以向地政申請換地, 牌照, 地契等


It changed from G/IC to R(A)4 according to OZP S/H5/26....

即係有改變用途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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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7:52:14 | 顯示全部樓層
呀吓 發表於 2012-1-10 17:44
It changed from G/IC to R(A)4 according to OZP S/H5/26....

你玩到咁深

點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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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7:56:46 | 顯示全部樓層
煩惱 發表於 2012-1-10 16:47
規劃署係可以去處理架 ... 呢方面我卵你都比較清楚 ...

而且我有少少覺得 ... 呢點只供教會人員 ...

The Chinese statement is somehow misleading, here is the exact wordings:

The proposed thirteen car-parking spaces should be restricted for use of the church user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or of the Town Planning Board.

Church users = 教堂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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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7:57:27 | 顯示全部樓層
白仔神 發表於 2012-1-10 17:52
你玩到咁深

點答呀

乃梗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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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8:10:21 | 顯示全部樓層
呀吓 發表於 2012-1-10 17:56
The Chinese statement is somehow misleading, here is the exact wordings:

The proposed thirteen ca ...

如果係咁, 佢基本上的"用途"(作為車位)係無變架喎

不過係使用上架左限制之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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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8:53:04 | 顯示全部樓層
煩惱 發表於 2012-1-10 18:10
即係從來冇限制佢出售囉....

不過要考慮當時訂出附帶條例既原因囉....... 因為呢塊地係改變用途之後係住宅加 G/IC (Government / Institution or Community), 而為免發展商謀取暴利.... (扲出去賣...!!) 就會要求訂立一定尺數既面積一定要有 G/IC 元素 (例如:教堂), 而因應配套需要所以對車位安排亦有要求...

今次事件主因係要改變塊地既用途及發展高度而對車位作出相應要求,咁個羅緝唔係如果相應既要求做唔到, 咁個用途咪唔做得囉?

正如揾囡囡開心, 條件之一係要帶套, 咁應承完後但係又唔帶套去做, 依家比人嘈唔通可以咁容易走得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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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8:55:12 | 顯示全部樓層
煩惱 發表於 2012-1-10 18:10
即係從來冇限制佢出售囉....

賣左又點可以俾教堂使用者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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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19:21:0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呀吓 於 2012-1-10 19:23 編輯
煩惱 發表於 2012-1-10 19:08

"並冇指明係該教會...." 咁又唔係喎......  

1)教會人仕...並冇指明係該教會....正如我前文咁話....只要有信仰而有參與教會活動...其實刀可以叫 "教 ...


1. 係, 不過正確名稱係講緊教堂使用者, 就算個車主係有信仰但泊係度唔係因為要去果個教會既話, 咁已經有意義上扺觸......  如果我無信仰但係要去該教堂例如參加婚禮, 咁都無扺觸.....因為我真係教堂使用者嘛!!!

2. 舉例既野, 有時真係巧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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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20:30:18 | 顯示全部樓層
煩惱 發表於 2012-1-10 19:38
其實...本身附帶條件....算係 5 清晰...何為 " 使用者"? 假設我樓上冇住宅物業業權.... 但我買咗個車 ...

其實好難片面講

因為涉及太多文件

包括當時城規的申請

之後同地政的申請

可能中間有協議街外人唔知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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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 12:54:19 | 顯示全部樓層
白仔神 發表於 2012-1-10 20:30
其實好難片面講

因為涉及太多文件

不過正苦係監察上確實係存在漏洞, 因為現時所有關於運輸署既要求其實都會係批則前要求業主或認可人士去 undertake, 而係以前就無乜ed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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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7 21:26:0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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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9 03:19:46 | 顯示全部樓層
否認賣車位做法有問題 .... 又唔代表冇問題,睇下告唔告姐,最後睇官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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