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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呀吓 於 2012-1-2 01:17 編輯
希望以下一些資訊能令大家對劏房這個問題能有多一點的知識。
1. 什麼是「劏房」? 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可能會導致什麼樓宇安全上的問題 ?
「分間樓宇單位」,即俗稱「劏房」,一般是指一個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單位,有關的工程通常涉及拆除原先的非結構性間隔牆、豎設新的非結構性間隔牆、裝置新的廁所、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豎設內部排水渠系統、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排水渠等。若有關工程質量欠妥,可能會影響樓宇安全及衞生,包括因開鑿額外門口而影響逃生通道、開鑿額外通風洞口而影響耐火結構、排水渠工程欠妥導致滲水、及過度加設間隔牆和加厚地台而令樓宇負荷過重等。
2.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是否違例建築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及41(3C)條,某些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的建築工程及排水工程(小型工程除外),無須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和經其批准便可在現有建築物內進行,但這些工程必需在不違反任何規例的情況下進行。例如,在樓宇內 豎設非結構性間隔牆,便屬此類豁免審批工程。不過,有關加建的間隔牆仍須符合建築物規例所訂定的建築標準,包括不得令樓宇負荷過重及影響逃生通道。若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全屬此類豁免審批工程,又不違反任何規例,則不屬於違例建築工程。隨着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在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關於「劏房」常見的室內排水工程,已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必需由合適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去進行有關工程,否則便屬違法。
3.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對樓宇結構有什麼影響 ?
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通常涉及拆除原先的非結構性間隔牆、豎設新的非結構性間隔牆、加高地台及開鑿額外門口。這些工程可能會導致樓板、橫樑、甚至樓柱的負荷過重。而在開鑿額外門口或新豎設排水渠時, 如於樓宇的結構牆開鑿通口,這些工程都會對樓宇結構造成不良影響。若有關的排水工程質量欠妥而導致滲水,可引致鋼筋銹蝕及下層單位的天花板混凝土剝落等情況。
4.進行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應注意那些消防安全事項 ?
樓宇的消防安全包括適當的耐火結構,足夠的逃生通道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進行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i) 不應拆除原有的防火門或以不符合防火標準的門代替
ii) 逃生通道的闊度及行走距離需符合法例要求
iii) 不應在逃生樓梯的圍封牆開鑿額外門口
iv) 不應開鑿通氣口連接逃生樓梯
v) 不應於單位與逃生通道的耐火分隔牆開鑿通風洞口及安裝空調機/抽風機
vi) 若在單位外安裝鐵閘,不應阻塞逃生通道
vii) 分間單位不能阻塞或封閉通往另一逃生樓梯的通道
5.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對環境衞生有什麽影響 ?
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一般涉及裝置新的廁所、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豎設內部排水渠,若有關工程質量欠妥而導致滲水,便可能會影響環境衞生。此外,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的規定,新設的廁所亦不能在街道上方的露台部分建造。
6.有什麼合法途徑去進行與「劏房」相關的建築工程 ?
與「劏房」相關的建築工程,屬於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建築工程,如果涉及樓宇結構的建築工程,業主可按法例規定聘請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製備圖則,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展開工程後,便可由註冊承建商按照批准圖則進行工程。另一選擇是透過於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聘請合適的訂明承建商去進行室內排水工程,而其餘工程則必需為《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及41(3C)條所述的豁免審批工程,而且必需在不違反任何規例的情況下進行。
7.怎樣分辨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 是否違反《建築物條例》?
如果發現以下情況,有關的「劏房」的建築工程有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
分間單位的地台加厚過度,可能令樓宇負荷過重
加設的間隔牆頂部與天花板發現裂縫,可能是因為樓板負荷過重
在地板上近懸臂式露台位置發現裂縫,可能是因為懸臂式露台的構件負荷過重
部份結構構件 (例如橫樑 樓柱或結構牆) 被拆除
在結構牆開鑿通口
在街道上方的露台加設厠所
在分間單位外安裝阻塞逃生通道的門/鐵閘
原有的防火門被拆除或以不符合防火標準的門代替,例如空心木門
分間單位門口可直接進入逃生樓梯/防煙間
分間單位有通氣口連接逃生樓梯/防煙間
不能通往樓宇原有的第二道逃生樓梯
排水渠有漏水徵狀
下層單位的天花板有滲水或混凝土剝落情況
分間住用單位並無窗户以供天然的照明與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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