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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10月31日<3>中央嚴令制止向農民亂派款、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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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1 09:22: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黨中央國務院嚴令制止向農民亂派款、亂收費

  1985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制止向農民亂派款、亂收費的知會》。全文如下:

  近幾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求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但是大部分地方農民負擔仍然不斷增加。農民依法納稅和合理上交集體提留是必要的,現在的問題是,除此以外,還要交納各種攤派款項。有些地方攤派項目達幾十種,人均負擔十幾元、幾十元。同時還有各種名目的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遠遠超過農民的負擔能力。這已成為損害黨群關係、工農關係和影響黨的農村經濟政策進一步落實的突出的消極因素。如不及時制止,勢必帶來更大的危害。

  產生上述情況,主要責任在各級領導,多數派款收費的決定,是上級機關和單位下達的。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責成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黨政領導同志出面主持,對減輕農民負擔問題進行一次徹底檢查,並採取斷然措施,切實加以解決。最近幾年內應每年清查一次。

  一、要反覆教育幹部,統一認識,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一切從群眾利益出發、一切從實際出發的觀念。

  二、要建立控制農村公共事業經費籌集和使用的制度,通過立法程式,嚴格規定籌資的範圍和限額,並實行預決算制度和財政監督。

  三、目前有若干突出問題,要首先妥善處理。

  (一)一些地方的「集資  」、「贊助」、「捐獻」活動日益增多,必須嚴加控制,更不准攤派指標。

  (二)民兵訓練規模要大大壓縮。今後除軍委總部下達的訓練任務外,沒有任務的地區和單位,不再組織民兵訓練。不要向農民籌款去建民兵訓練基地。組織民兵擔負各項勤務要嚴加控制,非特殊情況,要堅持誰使用民兵誰負責誤工補貼的原則。

  (三)民工建勤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一般不實行以金代勞。有的農戶願意以金代勞,可以容許。

  (四)發展農村教育事業十分重要,應當有一定的資金保證。但錢要真正用在改善辦學條件上,同時必須區別不同地區經濟狀況,規定不同的要求和進度。修建校舍要講求實用,量力而行。對近幾年農村教育資金的投資方向和效益,要認真檢查一次。

  (五)除縣和縣以上政府有明文規定者外,任何部門、任何單位均不得向農民收取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除經當地群眾民主制定的鄉規民約的處罰規定外,沒有縣和縣以上政府公佈的條例和統一印發的單據,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對農民進行經濟處罰和沒收錢物。照章處罰和沒收的收入一律上交國庫,不得自行留用。

  縣政府的此類規定、條例須經上級政府批准。

  (六)國家行政部門和事業部門為農民提供經濟、技術等各類服務,應當實行無償或低償,不能以贏利為目的,更不得強制農民接受。

  國家行政部門對農民發放必要的牌照、證件、標誌、簿冊,應當免費或酌收工本費。工本費的標準和收費辦法,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特殊的部門批准。

  (七)各級行政部門不得向農民攤派辦公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制裝費。

  任何部門召開會議、舉辦活動、派工作人員下鄉,不准向農民攤派活動經費和伙食補貼。

  任何部門和單位向農村集體或個人發行報刊,必須堅持自願訂閱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

  (八)國家將頒布鄉一級的編制。在此之前,鄉的黨政幹部只許減人不許增人。村幹部人數過多的也應精簡。對村幹部的補貼,由鄉政府制訂合理的標準,並嚴格執行。合作經濟組織幹部的報酬,也要民主商定,量力而行。

  四、中共中央、國務院責成鄉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按本知會精神和原則,對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等問題進行一次認真檢查,並將結果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匯總後,報告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還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出減輕農民負擔的具體規定,用適當形式公佈,讓廣大群眾都知道,並且認真貫徹落實下去。今後發現有違反者,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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