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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刑為何要選在「午時三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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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4 22:12: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古代行刑為何要選在「午時三刻」?


在小說和戲文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或聽到在處決犯人時,朝廷的那些命官們的總會這樣說:「午時三刻,推出去斬了」!尤其是犯人被押送在法場,如果時辰不到「午時三刻」,還得等,等時辰一到,才開刀問斬。
為什麼當時行刑總是選在「午時三刻」?其實這個還是有一定講究的。

這個得從我國古代的計時辦法說起。現時每晝夜為二十四小時,在古時則為十二個時辰。古時的時辰不以一二三四來算,而用子丑寅卯作標,又分別用鼠牛虎兔等動物作代,以為易記。

具體劃分如下:子(鼠)時是十一到一點,以十二點為正點;醜(牛)時是一點到三點,以兩點為正點;寅(虎)時是三點到五點,以四點為正點;卯(兔)時是五點到七點,以六點為正點;辰(龍)時是七點到九點,以八點為正點;巳(蛇)時是九點到十一點,以十點為正點;午(馬)時是十一點到一點,以十二點為正點;未(羊)時是一點到三點,以兩點為正點;申(猴)時是三點到五點,以四點為正點;酉(雞)時是五點到七點,以六點為正點;戌(狗)時是七點到九點,以八點為正點;亥(豬)時是九點到十一點,以十點為正點。

古代除了用圭表、日晷計時外,還以漏刻計時。這種計時方法分一晝夜為一百刻(一刻相當於今天的14.4分鐘)。「漏刻」中的「漏」指漏壺;「刻」指刻劍。漏刻是一種比日晷用途更大的計時器,它可以用來計時、守時,而且不受夜晚和天氣變化的限制。

最早的漏壺很簡單,就是一把帶提梁的壺,在壺的下邊留一小孔,箭稈上有刻度。看水退到哪一刻度就知道是什麼時間。經過不斷改進,漏刻的結構日臻完善。我國目前現存最完整的一件古代計時漏刻,是元代所造,現收藏於中國歷史博物館。這套漏刻由四個漏壺組成,安放在階梯式的坐架上,高2.64米。由上而下,最上層的漏壺叫做日壺,第二層的叫做月壺,第三層的叫做星壺,最下層的叫做受水壺。日、月、星壺的下部都有一個滴水龍頭,水依次沿龍頭下滴。在受水壺銅蓋中央,插著一把固定的銅尺,自上而下刻有子到亥時,共十二時辰。另外還有一個木質的浮箭,固定在浮舟上,緊靠銅尺,指向時辰刻度。 

漏刻在中國古代計時中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直到近代西方鐘錶傳入並在中國推廣,才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那麼,「午時三刻」是現在的什麼時間呢?

古代兩個小時為一個時辰,子時是夜裏十一點到淩晨一點,那麼午時應該在中午的十一點到一點之間,午時三刻應該是在十一點44分左右。

午時三刻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正當空,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此時,正是大氣、地表、雲層等接收了太陽輻射,從而使周圍環境溫度大幅上升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所以在舊小說和戲文中才多出現「午時三刻」問斬的畫面和場景。

「午時三刻」問斬犯人還有另一層意思。在「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為蕭索,往往呈現昏昏欲睡的狀態,處於「伏枕」的邊緣,所以此刻處決犯人,犯人在被砍頭的瞬間,也許痛苦會減少很多。如此看來,選擇這樣的時間來處決犯人,也有一些體諒犯人的考慮,體現了古代嚴酷法治下的人道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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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5 12:17:12 | 顯示全部樓層
問斬都有學問.
但都有可能是,因斬頭時,
刀手下刀雖斬在頸骨第三節之軟組織之間才可一刀兩斷.
故若在太陽正中上方時,日光極強和不受陰影影響,可給囚犯一個痛快.
算是最慈悲的一種死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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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6 07:11:26 | 顯示全部樓層
斬頭都比腰斬"人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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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6 11:39:54 | 顯示全部樓層
五馬分屍最殘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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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6 11:43:43 | 顯示全部樓層

在網上,找到以下說法:

那麼,是不是古代法律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的呢?並非如此。比如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有人計算後認為,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裏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並不是“午時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在清朝的小說裏,這種“午時三刻”行刑的描寫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裏說:“當時秋盡冬初天氣,凡各府州縣監牢內,有那十惡不赦的重囚,例於此時處決。是日雙流縣知縣高捷,接得聖旨到來,開讀過了,即把處決有名的幾個斬犯,到了五更時分,綁到十字街坊行刑。”這說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相反也有黃昏行刑的。清人筆記《夢廠雜著》裏記載了梅州的一樁奇案。當地一個強姦殺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釘封文書(死刑執行令)到達時,恰好知州公出,州裏只有一個吏目(管治安和監獄的小官),無法監斬。吏目找來當地駐軍的遊擊(軍官)商量,那遊擊說:“文武一體,我為什麼不能監斬?如果按制度請鄰州的知州來監斬,至少要三天,會延誤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兩人商議停當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時已近黃昏,來到城外刑場,天下起雨來,天色更暗。那挑來臨時充當劊子手的營兵從來沒有殺過人,行刑前一杯連一杯地灌酒壯膽,持刀上場人已大醉,聽到一聲“斬”,揮刀一砍,見死囚倒地就報“斬訖”。吏目和遊擊都躲得遠遠的,不敢上前驗看,派一個千總(軍官)驗看。那千總上前馬馬虎虎瞄了一眼,就說:“身首分離一丈多遠,還活得成嗎?”於是草草收場。可第二天收屍,卻找不到屍首。遊擊和吏目驚惶失措,在刑場附近懸賞搜尋,總算在一個茅坑邊上找到了蔡阿三。原來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來掙扎逃走,無奈傷重走不遠。吏目叫來劊子手再補幾刀,才算完事。這事被上司發覺後,兩廣總督親自審訊,定劊子手和千總是“得賄賣放”,判絞立決;吏目決囚漫不經心,處絞監候;知州和遊擊都為怠忽職守,判充軍。

既然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明清小說裏“午時三刻”行刑的說法就應該只是當時官府的慣例,或者是說書人、寫書人的普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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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6 11:48:08 | 顯示全部樓層
(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顯然是齋戒日不殺生有關。正午十二點,在不同學說下,並不一定是「陽氣」最盛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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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7-17 09:37:16 | 顯示全部樓層
life 發表於 2011-7-16 11:48
(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顯然是齋戒日不殺生有關。正午 ...

天干地支其實我都唔多識...不過陽氣盛呢樣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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