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於 2011-7-3 16:17:0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頑皮仔 的帖子
非法集會定義
根據本港公安條例(245章18節)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曾經被警方多次控告非法集會的梁國雄, 指出「擾亂」「害怕」等字眼並不能清楚地作出定義,很大機會成為政府壓制反對聲音的工具.
集會自由是自由權的一種。除了指可以和平參與任何集會的權利以外,很多時都用來指稱在特定課題與政府對立之時,反對者有權就這一課題集會反對。集會自由是自由主義及民主主義提倡者的一種重要權利。
非法集會指未經所在地政府的許可而進行的集會活動,參與者可能被刑事拘留。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及《人權法》所規定,集會自由受香港法例所保障。不過,與此同時,根據香港的《公安條例》,當有50人以上在公眾地方有組織地集會,便須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否則有可能被警方控以非法集會罪。
本條例最初控制任何未經批准,人數達3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彭定康時期曾因為這條條例違返《人權法》的結社自由而廢除。不過香港主權移交之後,特區政府在當時中央政府指使之下,透過臨時立法會在香港的第一次會議把本法例重新恢復。之後再經修訂,把人數下限改為50人,並需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才可以舉行集會
又唔係去做咩 洗下樓之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