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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1-6-15 20: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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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關規定,企業只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職工向工會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工會就應當組織全體職工民主推選協商代表,並向企業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企業收到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後,應在15日內予以書面答覆。倘企業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者不安排協商,不得因職工停工、怠工而終止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如資方拒絕談判,或要面臨企業停工的風險,而職工不會因停工而遭到處罰。
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會抵銷企業利用獎金、津貼、花紅、較高工資等方式給表現良好的員工,產生的激勵作用。若集體合同規定「同工同酬」,工人不論表現都得到相同回報,尤其是把獎金分配、福利和薪酬制度等都納入集體協商範疇,自然會削弱個別員工力爭上游的意向。故此,「大鑊飯」現象會再出現,企業將難以提高效率、生產力和競爭力。
另外,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已在2010年8月13日公布《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並已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惟目前未知深圳人大常委會未來會否暫時不審議有關條例。
按草案內容,若企業一半以上的工人工資低於深圳市在職工人平均工資的50%,且企業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上一級工會可以直接向企業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目前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100元(人民幣,下同),而上年度深圳市在職工人月平均工資為3,894元。換言之,當企業一半員工的工資低於1,947元人民幣時,勞方可以向資方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商會人士擔心,員工可能動不動就要求集體協商,只要集體協商不成動輒停工、怠工,易引發大規模的集體事件的發生,對生產和營運可能造成很大影響,故不少商會對條例甚為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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