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於 2011-6-15 15:44:54
|
顯示全部樓層
王重陽 發表於 2011-6-15 15:10
消委會發現,近期有短期式投資培訓課程導師,未經領牌便向學員提供投資意見,令學員可能蒙受金錢損失。
消 ...
未獲發牌而提供投資意見屬違法行為
證券及期貨條例 - SECT 103在某些情況下發出關於投資的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罪行(Past version on 03/12/2004).(Past version on 01/04/2003).(1) 除第(2)、 (3)及(5)至(9)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發出任何廣告、 邀請或 文件, 或 為在 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而管有任 何廣告、 邀請或 文件, 而他知道該廣告、 邀請或 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屬或載有請公眾作出以下作為的 邀請的 , 即屬犯罪—
【證監會檢控{X1}未獲發牌而提供投資意見及{X2}協助及教唆他人發出未經認可的廣告】
『證監會成功檢控{X1}未獲發牌而就證券提供意見,以及{X2}(註1)協助及教唆{X1}發出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廣告。
證監會在調查中發現,於2003年4月29日,當時未獲證監會發牌的{X1}向浩邦(香港)有限公司的一名客戶提供投資意見,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條。在同一場合,{X2}協助及教唆{X1}向該名客戶發出有關一項未經認可的投資工具的推廣資料,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1)條。
{X1}及{X2}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向裁判官阮偉明各承認一項控罪,分別被判處罰款3,000元及5,000元,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合共25,201元。』
備註:
1. {X2}為隸屬於浩邦(香港)有限公司的前任持牌代表,他已離開業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