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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的民事訴訟案件林林總總,調解員的角色應運而生,主要負責協助訴訟雙方和解。
由2010年1月1日開始,司法機構發出調解實務指引,如市民展開訴訟,須在排期審訊期間,表達是否願意調解的意願。如當事人拒絕調解但沒有提出合理理據,即使日後勝出官司,法庭亦可能根據訴訟費多寡,判由當事人承擔律師費。此舉是為了避免市民陷入長時間的法律爭拗,減省大量繁複程序、金錢和時間。因此,市民對認可調解員的服務需求亦大幅上升。
調解是由一名受過訓練和公正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當事人在良好的氣氛下,透過和平洽談,助雙方各取所需。當中沒有勝負之分,最好的調解是獲得雙贏局面。這跟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有很大差異,訴訟案件在法庭上,講求法律條文、證據等理性分析,但調解過程更講求感性一面,調解員會和當事人個別會談,了解雙方情況。有時候一件案件只是意氣之爭,但卻對簿公堂,令雙方得不償失。調解員正可以幫助當事人冷靜審視局面。
調解員工作範圍與案件訴訟有關,很多人有錯覺,認為修讀有關課程需擁有較高學歷才能應付,調解員最重要是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其實各行各業人士也可成為調解員。調解員亦不一定具備調解個案所涉及的專業知識,像有關漏水的樓宇糾紛,並不需要一個具備物業管理知識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司法機構現時仍未對調解員的入行資格設立門檻,任何人士只須修讀四十小時認可調解員培訓課程或持同等學歷之修業證書,通過考試便可以成為認可調解員。成功通過考試的調解員可參加調解服務中心的實習計畫,以得到更多的實操經驗,也可實地觀摩了解有豐富經驗的調解員執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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