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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意外,死傷者有兩種索償可能...
1. 工傷、職業病 (industrial injury, occupational disease) 索償
2. 疏忽 (negligence) 索償 但死者在一處所得的賠償額,必須在另一處索償所得扣除有關賠償額。
一般而言,疏忽索償的賠償額較工傷、職業病索償大。工傷、職業病索償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而提起的索償,只要死傷者証明:
(1) 他是受僱者;及(2) 他是在工作時受傷的(所謂「因工受傷」
工傷、職業病索償,必須在受傷後兩年內向法庭提出申請。
一名工人受傷,很多時候是因為僱主或其他人未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而引致的,因此工人(不論其是否為僱員人)亦可提出疏忽索償。
証明疏忽的原則有3項:
1. 僱主或其他人對於工人有照顧責任 (duty of care) ;
2. 僱主或其他人未盡其責任(例如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及
3. 工人因此有損失。
疏忽索償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索償。
賠償可包括以下幾項:
1. 實質工資損失
2. 因不能工作而實質損失的收入
3. 醫藥及其他開支
4. 傷痛津貼
5. 住院、動手術、不能參與以前喜歡的娛樂等的一筆過津貼。舉例,全身癱瘓者可得津貼 1,000,000.00 元至 1,500,000.00 元
6. 轉工困難:一般相等於幾個月的人工
7. 日後喪失工作收入:通常這是最大筆的賠償。法庭會以每月喪失工作收入,按傷者年歲以折扣方式乘以一個年份(一般最高不超過20年),用以計算賠償額。
8. 照顧者引致的開支
工傷、職業病索償在區域法院提出,發出申請後,通常需另找私家醫生評估喪失工作能力之百比分。
一般工傷、職業病個案可在提出申請後一年左右審結,但具體時間按個別情形而定。
索償者可自行聘任律師,或向法援署申請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署指派律師作其代表。索償者亦可要求指定其一律師作其代表。
法援申請的條件可向法援署查詢。法援署會訂出最高負擔額,即是說如果官司敗訴,索償者最高的負擔額。
如官司勝訴,一般而言,答辯人會負責索償者主要部分律師費,但索償者亦要負責少部分法律費用,例如律師行與法援署通信的律師費用。
而且,如官司勝訴,法援署對於賠償額享有「第一押記」(first charge) 權,即是說,法援署會扣起所有律師費開支,直到答辯人清結有關費用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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