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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李紳以“憫農詩”知名於世,他的“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更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詩句,但以後他卻“漸次豪奢”起來。《本事詩》載:曾官任司空的李紳,曾邀劉禹錫“至第中,厚設飲饌。酒酣,命妙妓歌以送之。劉于席上賦詩曰:『鬟髯梳頭宮樣粧,春風一曲杜韋娘。司空見慣渾閒事,斷盡江南刺史腸。』李因以妓贈之。”奢侈的宴樂已經是他“司空見慣渾閒事”了。而且還有記載說李紳:愛吃雞舌,每餐一盤,耗費活雞三百多只,院後宰殺的雞堆積如山!但不管怎麼說,這是他的私事。官場上公款吃喝的腐敗,則在宋朝得到了最充分的發展。
周公的《周禮。天官》說:“凡王之饋,食用六谷,膳有六牲,飲用六清,饈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醬用百有二十甕”,他對不同等級的配肴上菜、擺列方式、器皿使用,以及席間歌舞助興等都作了具體規定。所以宴樂的排場從來都是彰顯地位的方式,宴會上的庭食千品,旨酒萬鐘,以及鐘鼓鏗鏘,管弦曄煜,都是他們貴族待遇的享受。而以後皇帝登基有元會宴,建號改元有定鼎宴,皇帝祝壽有萬壽宴,其他如鹿鳴宴、瓊林宴、燒尾宴、千叟宴等等名目繁多,秦始皇建郡縣制以後,則出現了官員們的餞別、接風的宴會,《漢書》也說:西漢後期,政局屢變,地方官調動頻繁,“吏或居官數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錯道路”。
《宋史》記載:宋朝還有“旬設”之制,每旬一次用公費宴犒。《職制令》還規定:“國信使傳宣使命,准許赴公筵;因點檢或議公事也許赴酒食;各發運司監司遇聖節許赴公筵;巡歷所至,薪、炭、油、酒、食各費並依例聽受。”又規定,“各監司及其官屬、帥司等處,及其所差幹辦公事官,于廨宇所在,應赴筵會而赴者,聽送酒食”,朝廷定制撥付茶宴費。《文獻通考》說:宋孝宗時,平江太守王仲行與祠官范致能、胡長文常用公費請客。“一飲之費,率至千余緡”。而按照《異聞總錄》所載:南宋初年的太尉邢孝揚,在京師買了故王太尉遺屬出讓的二手房產,“才為錢三千緡”。如此利潤,自然大大地推動了公私飲食行業的發展,《東京夢華錄》記載:飯店“凡飲食茶果,動使器皿,雖三五百份,莫不咄嗟而辦”;《東坡七集。奏議》說:官營酒坊也為招徠生意,“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即博彩)買酒牌子”。
吃了還有拿,《朝野雜記》載:兩宋時各衙門支用公使錢宴請迎送有明賬,叫“公使苞苴”,南宋時東南諸郡公使“帥臣監司到署,號為上下馬,鄰路皆有饋,計其所得,動輒萬緡。”北宋尹洙的《分析公使錢狀》統計:慶曆三年,以渭州政府為例,除支應過往以外,本署官員動用公使錢吃喝,多到每月五次宴會,加一次有表演的“張樂”。
《後漢書》說:“自是選代交互,令長月易,迎新送舊,勞擾無已,或官寺空曠,無人案事。”大家熱衷於應酬送禮,哪還有心思辦公?所以,歷朝也有不少限制公費吃喝的規定。漢景帝時有法令,官員到任、離職及巡視時接受宴請,都應交伙食費,否則免官;北魏獻文帝時,官員到地方巡視,吃掉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同席吃喝者以協從罪論;《慶元條法事類》載:兩宋時除規定“諸道守任臣僚,無得非時聚會飲宴以妨公務”。
對於妓樂助興,也有限制:除“州郡遇使命經過應官侍者”外,各州縣官“非遇聖節及赴本州島公筵若假日,而用妓樂宴會者,杖八十”;《職制敕》規定各官“預妓樂宴會者各徒二年,不應赴酒食而輒赴各杖一百”。知湖州劉藻,因“在任專事筵宴,庫帑告竭”,被降職罷官;幹道五年,新知峽州郭大任,因被揭原在袁州任內“日事飲宴,殊不事事”,被撤除任命;淳熙三年,知嘉州陸游,因“燕飲頹放”被撤職;淳熙十四年,知平江府王希呂與祠祿官范成大、胡元質常相聚宴,“一飲之費率至千余緡”,孝宗怒而詘之。但朱熹檢舉了知台州唐仲友貪污不法之罪,其中包括“親會宴集經月,姻族內外,一文以上皆取辦于公庫”,而且“逾濫”到每行宴飲,必召妓女,卻沒了下文。
雖然做陪客不自在,但能夠擠上宴席,就是在享受一種待遇;而接受眾人奉承,顯示自己的存在,則是官長、名士們的專利,何況還可以慷國民之慨,圖自己的利益,何樂而不為?要指望這些人辦好百姓的事,也就基本上無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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