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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早田誠 於 2011-1-6 23:04 編輯
見過結婚證、離婚證、複婚證,可你見過賣妻證嗎?古代中國已有買賣婚姻的存在,也有過共妻、典妻現象的存在,可賣妻還有證書證明,賣主還可以當主婚人,夠滑稽和離奇的了。來見識一下舊時的賣妻“證書”的真面目。
關于買賣婚姻的記載,最早見于《禮記·曲記》中的“非受币不高不親”。在中國古代,這種買賣婚姻其實是合理合法的,曆代的舊制度都把收受聘财作爲訂婚的條件。古巴比倫王國的《漢谟拉比法典》規定男方必須向嶽父交納未婚妻的買身費和聘禮,羅馬市民法以買賣婚姻爲成立“有夫權的婚姻”(即妻子财産完全屬于丈夫所有)的三種方式之一。由此可見,買賣婚姻這一社會現象在過去很普遍。這種現象說到底跟經濟狀況是分不開的,總的來說農村比城市嚴重,舊社會比新社會嚴重。
舊社會窮人窮得賣兒賣女,拿自己的兒女去換糧食,我們現在說他們太狠心,其實那都是出于無奈,孩子是父母身上掉下來的肉,他們能不心痛嗎?與其自己和孩子都餓死,還不如讓孩子找個地方逃命,自己也可以用這筆錢“養命”。想想在連孩子都能買賣的舊社會,這買賣婚姻又算得了什麽?
下面這張賣妻的文書是在一張婚書範本上填充的,紅色文字是婚書上原本印好的文字,黑色文字是買賣雙方填充的内容,顯得不倫不類。本應填寫結婚雙方姓名年齡籍貫的空格卻填上了賣妻與買妻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應填結婚雙方八字的空格卻填上了交易日期;在婚書上又硬添加一些文字,說明買賣關系。(原證無标點,标點是筆者所加):
賣妻姓名×興發,年歲三十八,籍貫薩縣新營,成紀七三八年四月九日x時誕生。今訂聘将原配潘氏賣與之×鳳山名下爲室。娶妻人姓名×鳳山,年歲三十三,籍貫崞縣人,于成紀七三八年四月九日x時誕生。今許配繼将×潘氏本身之賣與×鳳山名下爲室。業經雙方同意。特此證明。證婚人×禮,介紹人×興寬,代書人×順秃,主婚人×興發,結婚人×鳳山。 成吉思汗紀元七三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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