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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官職,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稱呼。有的官職雖然沿續前朝,但是其職權也有所變化,今列出作參考。
為了查詢方便,用筆畫為序。
二 畫
九卿
《周禮·冬官·考工記》“匠人”條談到建築宮室規模時說:“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九,分其國以為九分,九卿治之。”注雲:“六卿三孤為九卿。”此指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以及少師、少傅、少保,合為“九卿”。秦漢通常以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祿勛)、衛尉、太僕、廷尉、典客(大鴻臚)、宗正、治粟內史(大司農)、少府為九卿,實即中央各機關的總稱。北齊改廷尉為大理,少府為大府。魏晉南北朝以後,設尚書分主各部行政,九卿專掌一部分事務,職位較輕。明清有大小九卿之別。明之大九卿為六部尚書及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使、大理寺卿;小九卿為太常寺卿、大僕寺卿、光祿寺卿、詹事、翰林學士、鴻臚寺卿、國子監祭酒、苑馬寺卿、尚寶司卿。清代皇帝的諭旨中常以六部九卿並提,可見不把六部計算在九卿之內。九卿究竟指哪些官,說法不一致。其小九卿則指宗人府丞、詹事、太常寺卿、大僕寺卿、光祿寺卿、鴻臚寺卿、國子祭酒、順天府尹、左右春坊庶子。
九譯令
《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典屬國之下設有“九譯令”一官。典屬國是掌管當時少數民族事務之官,因各少數民族語言不同,彼此交往,必須經過翻譯,故設九譯令。“九譯”是多次轉譯之意,即所謂“重譯來朝”。
九門提督
清代步軍統領之別稱。
九品
古代官吏的等級。兩漢以俸祿“石”之多寡作為官吏的等級,如“萬石”、“二千石”等。曹魏開始定官階為九品,如相國為第一品,尚書令為第三品等。從第一品到第九品共九等,北魏時,開始在官品中分正、從。從第四品起,正、從品又各分上、下階,共為三十等;唐、宋文職與北魏同,武職自三品起即分上、下。隋及元、明、清保留正、從品,而無上、下階之稱,共分十八等,文武並同。
二府
西漢丞相與御史府並稱“二府”,亦稱“兩府”。成帝時罷御史大夫,改置司空,其名廢。宋代為了加強對內控制,以掌管軍事的樞密院和掌管政務的中書省共同行使行政領導權,並稱為“二府”,為當時最高國務機關。又明清時對府“同知”的別稱,即第二知府之意。
二十等爵
戰國時秦國商鞅制定的爵位等級。商鞅在秦國變法時,整理秦國以前的爵制,制定賞功的爵位為二十級:(一)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以上相當於士);(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以上相當於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即大良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以上相當於卿);(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漢武帝劉徹時,因避諱改為列侯或通侯。以上相當於諸侯)。秦、漢兩代沿用。戰國時秦國五大夫以上有食邑。漢初改為公大夫以上有食邑,官大夫以下得免役。漢文帝以後,又改為五大夫以上才得免役。
二千石
漢代對郡守的通稱。按漢制郡守之品秩為二千石,即月俸一百二十斛,習慣上稱之為二千石。漢代之“二千石”品秩又分為“中二千石”、“真二千石”、“比二千石”等。
二千石曹
漢代制度:郡守的官秩為二千石。諸侯王國之“相”也為二千石,因此稱地方行政長官之郡守為“二千石”。西漢成帝時,設尚書4人,分四曹理事,其中有“二千石曹尚書”,主管郡國二千石之事。
二十四衙門
明代宮廷宦官機構有司禮、內官、御用、司設、御馬、神官、尚膳、尚寶、印綬、直殿、尚衣、都知等十二監;惜薪、鐘鼓、寶鈔、混堂等四司;兵仗、銀作、浣衣、巾帽、針工、內織染、酒醋面、司苑等八局,合稱二十四衙門。各專設“掌印太監”等,為宮廷內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官署。
八子
皇帝妃嬪的名號。西漢制度:“八子視千石,比中更。”
八座
東漢至唐代一般以尚書令,僕射、六曹(部)尚書為八座。清代則用作六部尚書的代稱。又俗稱大官坐八人所抬之轎者為“八座”。
八部大人
北魏初期沿用鮮卑族原有的部族制,設置“八部大人”、“南部大人”以統率諸部族。後又續設東、西、南、北四部大人,以後又擴大為八部,稱為“八部大人”,以掌國政。
八旗制度
清代滿族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公元1601年(明萬歷二十九年),努爾哈赤開始將本族的人以及所屬的人分編為“旗”,以旗幟作標志。這年先在“牛錄制”的基礎上建黃、白、紅、藍四旗。到1615年(萬歷四十三年,即努爾哈赤建號的前一年)因人數增多,又增建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前者稱“四正”,後者稱“四鑲”,合稱“八旗”。每旗(滿語稱“固山”)下轄五參領(甲喇),每參領轄五佐領(“牛錄”)。凡滿族成員分隸各佐領,平時生產,戰時從征。皇太極時,又把降附的蒙古人和漢人編為“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與 “八旗滿洲”共同構成清代八旗的整體。滿洲八旗中的正黃、正白、鑲黃稱為“上三旗”,是皇帝的親軍,由皇帝直接統帥,其他五旗稱為“下五旗”,由滿洲貴族統之。編入八旗的人戶,稱為“旗人”或“旗下人”。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軍事、行政和生產三方面職能,是與當時滿族社會經濟基礎相適應的,對推動滿族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入關後滿族統治者利用八旗制度加強對人民的控制,其積極意義日趨縮小。作為一個軍事組織,八旗軍隊與綠營兵同為清廷統治全國的工具。八旗子弟都有當兵的義務,被挑選入伍即為八旗兵。八旗的編制是三百人為一“牛錄”,設一佐領以統之。五牛錄設一“參領”,五參領為一“固山”,即一“旗”設一“都統”以統之,又設副都統以為副。清統一全中國後,八旗兵分駐首都及全國重要地方。作為行政機構,在某些地區,八旗各級衙署與州縣系統並存,直至清末。清亡後,八旗制度才全部瓦解。
七子
皇帝妃嬪之一。西漢制度:“七子視八百石,比右庶長”。
[ 本帖最後由 Kick Off 於 2010-8-20 13: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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