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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部憲法誕生於武漢 5000年曆史破天荒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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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7 14:28: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辛亥革命百年的腳步日益臨近,位於武昌閱馬場的“紅樓”成為旅遊熱景。這棟別具特色的百年老房子,今天已成為辛亥革命武昌首義紀念館。它是中華民族推翻帝制後,第一個地方軍政府所在地,曾經代行中央職能。鮮為人知的是,這裡也發生了中華民族:中國首部憲法———《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簡稱《鄂州約法)即誕生於此。

  湖北是首義之省,要作全國表率

  近日,記者在“紅樓”內看到了一份《鄂州約法》複印件。

  據了解,武昌起義後由湖北軍政府訂頒的這項臨時大法,以國家大法的形式,宣示了民主共和國的形象,成為其他省份制定的約法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藍本。它見證了有5000年曆史的中國第一部倡導民主的憲法在武漢誕生。

  “武漢通”劉謙定介紹,1911年10月10日,武昌光復,黎元洪被義軍推舉為都督。早在1905年同盟會成立時,就把推翻清朝後建立的新政府定名為“中華民國軍政府”,在《革命方略》之“軍政府與各國民軍之條件”第一條中規定:“各處國民軍,每軍立一都督,以起義之首領任之。”因此,黎元洪的正式職稱便是“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

  據記載,10月14日,前湖北諮議局議長湯化龍等人擬定了民國第一個政府組織法《軍政府暫行條例》,規定都督握有軍政大權。這是辛亥革命後第一個省一級政府組織法案。10月28日,黃興偕同宋教仁等人來到武昌。黎元洪請黃興任戰時總司令,請宋教仁協助軍政府處理外交事務。黎元洪與宋教仁、居正等人商議,湖北是首義之省,要作全國表率,僅有《軍政府暫行條例》還不夠,還需制定一部根本法,作為將來民國憲法的藍本。宋教仁曾入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研究各國憲法和政治制度,眾人便推他起草了《鄂州約法》)。

  《鄂州約法》誕生於與清軍作戰的炮火中

  《鄂州約法》是在11 月9 日頒布,此時距武昌首義尚不到一個月時間。

  也有專家撰文認為:黎元洪急於制定《鄂州約法》有著深思熟慮的打算,除了用以鞏固他的鄂督地位,更大的意圖是用它為將來組織臨時政府提供法律依據。繼湘、陜、贛、晉之後,滇、皖、滬、黔、蘇、浙、桂、閩、粵相繼獨立,若以人口、地域而論,民軍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但各省的情況非常複雜,有的省幾處地方先後起義,就地成立臨時政府,群雄割據,互不統屬;有的省忙於和清軍作戰,自顧不暇。不料時局驟變,11月9日,清廷任命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正在孝感督師的袁世凱對民軍軟硬兼施,一面命劉承恩給黎元洪寫信議和,一面下令馮國璋猛攻漢陽。此時,漢口已失,漢陽危在旦夕,黎元洪面臨巨大壓力,如不迅速組織聯合政府,統一軍政,興兵北伐,獨立省份有被清軍各個擊破的危險。這一天,他公佈了《鄂州約法》,並以鄂軍都督府通電各省,請派全權委員赴武昌組織臨時政府。

  黎元洪爭到了在武昌組織臨時政府的權力。但天不予人,就在各省代表赴武昌的途中,11月27日漢陽全部淪陷,前線總司令黃興率隨從黯然回滬。清軍在龜山設炮轟擊武昌,鄂軍都督府中彈,黎元洪出城避戰。

  首開中國憲政史先河,意味著中國乃至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政體確立

  雖然最終臨時政府與武昌失之交臂,但誕生於武昌的《鄂州約法》,卻首開中國憲政史先河,對整個中華民族的歷史進程產生了深遠影響。

  辛亥革命武昌首義紀念館該館副研究員何廣援引首都師範大學邱遠猷教授的一段評論說:《鄂州約法》是辛亥革命運動高漲的產物,它以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博愛”和“天賦人權”論為理論基礎,突出地強調了人民的各種權利義務,倣照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原則,設計了都督和政務委員會、議會和法司的許可權與相互關係,試圖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以防止獨裁專制。它的出現,既否定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也摒棄了君主立憲制度,宣告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在湖北地區的死亡、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在湖北地區的誕生。

  江漢大學法制研究史專家李衛東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鄂州約法》是中國近代第一部真正憲法性法律文獻,它的頒布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是一件破天荒的大事。過去,中國同盟會僅通過其三民主義政綱和《革命方略》勾畫出資產階級共和國的籠統圖案。而《鄂州約法》將資產階級共和國方案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它的頒布意味著中國乃至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政體確立。這部約法對動員人民擺脫清朝封建專制統治、推動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在湖北以及其他地區的發展有著很大的作用。它的頒布極大地提升了武昌首義民主革命色彩和意義,也為以後其他獨立各省組建政府、制定約法樹立了樣板。

    《鄂州約法》主要內容

  《鄂州約法》取美國憲法精華,主張在地方自治的基礎上實行聯邦制,保障公民權利,確立三權分立原則,對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職權作7明確的劃分。

  “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為境域,組織鄂州政府統治之。將來取得之土地,在鄂州域內者,同受鄂州政府之統治;若在他州域內者,亦暫受鄂州政府之統治,俟中華中國成立時,另定區劃。”

  第二章第二十二條至三十四條確立7都督總攬軍政大權的地位:都督由人民公舉,任期3年,連任以一次為限,其許可權類似于總統,有依法公佈法律、宣戰、媾和、統率水陸軍、任命文武官員、宣告戒嚴、赦免等權力,都督對議會負責;

  第五章規定7議會的職權:議會由議員組成,議員由人民選舉產生,有制定法律、通過條約、議定預算決算、向政務委員提出質詢,並對違法失職的政務委員進行彈劾等項職權。

  第六章規定7法司的職權:法司由都督任命之法官組成,依法審理除行政訴訟以外的各種訴訟,法官除依法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的懲戒宣告外不得免職。

  此外,約法還規定:“鄂州政府由都督及都督任命的政務委員、議會、法司構成”;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論、集會、結社、信教、通信、居住、保有財產、營業等自由,享有人身、住宅不受侵犯。”

  《鄂州約法》:湖北軍政府的卓越貢獻

  清明時節,劉公的孫女劉重喜照例要到伏虎山掃墓,緬懷辛亥先烈。昨日,她向記者披露,《鄂州約法》誕生於武漢,其中也有劉公的一份功勞。

  著名歷史學家馮天瑜先生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歷史的細節很難澄清,但史學界對《鄂州約法》的評價是一致的,它是近代中國第一個公佈並實施的憲法,是當時行使中央職能的湖北軍政府的卓越貢獻,在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前具有國家約法意義。

  據了解,馮天瑜先生將在他的新著《辛亥首義史》一書中,對《鄂州約法》的產生作更客觀的敘述。他認為,應該說宋教仁參與了起草或最後拍板了約法的制定,起了主要作用。但不能就此抹殺其他革命黨人的前期作用,更不能說明湖北軍政府只注重軍事鬥爭而忽略法制建設。

  據賀覺非、馮天瑜合撰的《辛亥武昌首義史》所述,“《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首義同志集議,為宋教仁所起草。宋于1911年10月中旬抵達武昌,協助湖北軍政府辦理外交。別的同志大都忙於軍政事務,惟獨宋教仁注意民主立法……如此二十余日議論,微定大要,兼取法美二國之長……”

  還有一說:宋教仁“在湯化龍家奮戰幾晝夜,終於草擬出《鄂州約法》七章六十條。經約法起草委員會居正、湯化龍、胡瑛、陶德琨等人審定後,湖北軍政府頒布了這部《鄂州約法》。”

  對於上述說法,劉重喜指出,宋教仁是10月28日下午同黃興一起到武漢的,他不可能“二十余日議論”。事實上,約法產生的集體努力不可忽視。如劉公10月12日到武昌後,即主持各項工作,組建了約法起草委員會,自任主席,成員有劉公、居正、胡瑛、陶德琨、王正廷、湯化龍、陶鳳集七人,開展了立法起草工作。

  至於《鄂州約法》出臺的時間,劉重喜提供的一份《中華民國公報》上的一篇文告這樣寫:“所擬鄂州臨時約法草案及官制草案業經刷印成本,遍佈在外……黃帝紀元四千六百有九年九月念四日(1911年11月14日)”這說明《鄂州約法》在11月已“遍佈在外”,向各界公示。

  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教授邱遠猷對《鄂州約法》卓有研究,他列舉了史料有關《鄂州約法》制定情況的各種記載後認為:“以上記載,雖不完全一樣,但基本事實是一致的,即《鄂州約法》是由宋教仁起草,由居正、張知本、湯化龍等共同審議的。宋教仁1911年10月28日到武漢,11月13日離開武漢。《鄂州約法》的草定,當在這段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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