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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努爾哈赤一怒抗明:"七大恨"扭轉明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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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0:01: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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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命三年(1618,明萬曆四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努爾哈赤以“七大恨”誓天,發軍徵明,十五日攻下撫順。

    “七大恨”是明滿關係發生根本性變化的重要標誌。“七大恨”的具體內容,在明滿雙方都有記載。四月二十二日,努爾哈赤“書七大恨之言”,遣四名被俘漢人持書,進呈明帝求和。

    努爾哈赤所說第一恨,殺其父、祖,這既是事實,但又不完全準確。覺昌安、塔克世確是死於明兵之手,但一係“誤殺”,是戰亂之中誤殺,不是蓄意殺害。二則是明軍為懲掠邊“夷首”阿臺,因而出邊,攻打古勒城,並非“無故生釁于邊外”,殺其父、祖。三則事後明臣即承認是誤殺,送還遺屍,給予敕書三十道,使努爾哈赤承襲祖職,為都指揮,後又以其父祖有“殉國忠”,晉為都督僉事,“長東夷”,蒙受“殊恩”,這也可算是彌補其過之舉。

    第二恨為明朝違誓出邊,“護衛葉赫”,這一恨有些強詞奪理,難以成立。建州與明遼東守臣立碑刻誓,僅僅是指雙方不要越界,以免因採參伐木引起爭端,並不是規定明兵不能逾越邊境一步,不能出邊。須知,努爾哈赤管轄的建州地區,也是“天皇帝”的轄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女真各衛都督、都指揮,皆係明帝臣仆,其地皆為國土,明廷當然可以派兵進入女真地區,調解糾紛,懲治違法之人。而且,明朝為什麼要出兵邊外,援助葉赫?這一點,努爾哈赤自己是很清楚的。

    第三恨,伐木之爭,此事曲在明朝,確係欺人太甚,實為大恨。

    第四恨,明遣兵出邊助葉赫,致使努爾哈赤已聘之女,被葉赫轉嫁與蒙古,這就是當時轟動於世的“老女”之爭事件。萬曆二十一年(1593),葉赫布寨、納林布祿貝勒等九部聯軍,為建州大敗以後,第五年,葉赫、烏拉、哈達、輝發共同遣使,請求“更守前好,互相結親”,願以布寨之女布揚古貝勒之妹許與努爾哈赤,以納林布祿之弟金臺石之女許與代善,努爾哈赤遂備辦鞍馬盔甲等物為聘禮,又殺牛設宴,宰白馬,盛酒、血,與四國“歃血會誓”,但不久,納林布祿即背盟違誓,將金臺石之女嫁與蒙古喀爾喀部齋賽貝勒,將布揚古之妹另許他人,初許哈達蒙格布祿,萬曆二十七年(1599)哈達亡後,又改許輝發拜音達禮貝勒,萬曆三十五年(1607)輝發滅國以後,又許與烏拉布佔泰貝勒。四十一年烏拉亡,布揚古于四十三年(1615)將妹改許蒙古喀爾喀部巴哈達爾漢貝勒之子莽古爾岱臺吉。布揚古之妹,艷麗多姿,是當時名傳滿蒙的美女,然而,佳人命薄,由於政治角逐,年方十五即已許聘,中經多次改聘,直到三十三歲,仍未婚娶,成為“老女”,最後嫁與蒙古,一年而亡,實為可悲。

    已聘之女,而且是異常漂亮的美女,不能迎娶到家,反而被悔婚另許,當然是一大恨事。但是,這究竟應該怪誰?是努爾哈赤及諸貝勒大臣責備的援助葉赫的明朝?以第一次悔婚改聘來說,這時明朝不僅不援助葉赫,反而因葉赫數侵哈達而申斥葉赫。由此可見,努爾哈赤所謂悔婚另許之罪,加不到明朝君臣身上,這個第四大恨,根據不足,難以成立。

    第五恨為明朝不許收割柴河、三岔兒、撫安三路莊稼,此恨與事實出入很大。所謂柴河等地,原來都是哈達王臺、蒙格布祿轄區,努爾哈赤滅哈達後,就遣派人丁,大量耕種哈達舊地,但是,明朝政府不承認建州滅哈達的行動,認為這是叛逆不法行為,而且因為這些地方鄰近葉赫,易起爭端,威脅葉赫安全,威脅明境安全,故一直不允許建州人員住種收割。兩疏講得十分明白,柴河等地,是哈達舊地,明不許建州侵墾(因為明根本不承認建州之並哈達),建州也一再上奏具結,並立碑于石,保證不來耕種,但說歸說,做歸做,不管是具的甘結,或是立碑為誓,都不管用,仍然年年派人侵墾收穫。就此而論,這個不許收谷的第五恨,又是強詞奪理,缺乏根據,難以成立了。

    第六恨為偏聽葉赫之言,遣人侮辱建州,此事乃指萬曆四十二年(1614)四月明使入境而言。《武皇帝實錄》和《滿文老檔》皆載稱,萬曆帝遣守備肖伯芝來,“詐稱大臣,乘八抬轎,作威勢,強令拜旨,述書中古今興廢之故種種不善之言”。但究竟作何“不善之言”,二書未敘。此事,萬曆四十三年正月兵部復遼東巡撫郭光復奏疏時,有所評述。兵部說:“今日籌遼,必以救北關為主。惟是奴酋反覆靡常,頃撫臣提兵出塞,遣羈酋佟修養性為間諜,遣備禦肖伯芝為宣諭,諭之退地則退地,諭之罷兵則罷兵。……”《明神宗實錄》卷五百二十八。看來,所謂“不善之言”,可能是肖伯芝宣諭撫臣意旨,責令建州退地退兵,不要耕墾哈達之地,不要攻打葉赫。努爾哈赤把此事列為明朝對他欺淩侮辱的切齒大恨,其理由似乎不太充分。

    第七恨為明朝責令建州退還哈達,恢復其國,褊袒葉赫,此事前已論述,談不上什麼恨。

    總之,努爾哈赤所謂明帝欺人太甚的“七大恨”,只有第三恨伐木之爭,明朝全無道理,第一恨殺父、祖之仇,明朝應負其責,但不是無故蓄意殺害,而是“誤殺”,並且明朝還承認其過,有所撫恤和封賞,其他五恨,理由都不充分,根據比較薄弱,都難成立。

    “七大恨”的具體仇恨,固有很多不盡準確之處,但努爾哈赤利用這七件事來說明的主要論點,來表達女真——滿族對明朝政府暴政的憤怒,卻不是沒有根據的。“七大恨”集中反映了女真十分痛恨的兩個問題,一是明朝政府欺淩女真,二是明朝反對女真各部的統一,這是千真萬確的,是為兩百多年雙方交往的歷史反復證實了的。對於被視如禽獸的極端低賤的惡劣待遇,女真無不痛心疾首,十分憤恨。

    “七大恨”所要表達的基本思想和主要目標,是正義的,是合理合情的,女真就是應該統一起來,這是時代的潮流,民族的希望,應予以充分肯定,應當支援的,它對激勵女真奮發圖強,英勇衝殺,艱苦創業,反抗明朝政府的壓迫,起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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