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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兩名消防員被指在旺角一間酒店灌醉後輪姦女子,兩人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5月21日在高院踏入第八日審訊,展開結案陳詞。控方指,事主與兩名被告體力懸殊,就範不等於同意性交,又指事主離開時散髮、衣衫不整,「匆匆俾人帶走」。
辯方則指事主跟男子上酒店,不勝酒力仍喝十多杯,質疑「畀咗一個隱藏訊息出去」,又指若事主遭性侵,「真係咁驚、咁羞恥、咁抗拒」,會否案發後數日與另一人性交。法官周四將引導、總結案情,料陪審團周五退庭商議。
第七日審訊:次被告作供:事主給性暗示、「冇講過停或者唔好」
控方結案:就範不等於同意性交
被告依次為李浩田(31 歲)及陳卓軒(29 歲),被控一項強姦罪,指兩人於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旺角帝京酒店一房間內強姦 X。案件由法官譚耀豪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控方在結案陳詞指事主與兩名被告相識、體力懸殊,供稱曾用力推開兩人不果,認為陪審團要考慮「佢冇反抗定冇辦法反抗?」強調就範不等於同意性交。
針對兩名被告的供詞,控方質疑不可靠,例如首被告供稱與事主「互摷」、「雙方 ready」時,想起次被告在洗手間,覺得要停止,並穿回衣服往洗澡。控方指,「講到 X(事主)咁主動,做咗咁多嘢,去到呢一個階段 stop,你哋相唔相信?」
控方:事主離房時衣衫不整
質疑「匆匆俾人帶走」
就首被告供稱,向事主臉部、頭髮射精後,她往洗手間清理。控方質疑,若事主是清醒、同意性交,她應一併整理頭髮,然而酒店閉路片段顯示,事主離開房間時頭髮散開,並非如她赴會時紮起。
控方指酒店閉路片段拍到,事主在房外 5 至 6 秒沒有動作,要次被告扶著她離開,當時事主沒有「攝衫」;酒店大堂閉路片段則顯示,事主的上衣「攝入」裙內。她質疑,如事主是清醒,「唔係匆匆俾人帶走,點解上衣要由 D2 攝好?」
首被告一方結案:事主供詞籠統
代表首被告的大狀在結案陳詞則質疑,事主的供詞不可靠,指她沒詳細描述性交過程,僅籠統指兩名被告輪流交換位置,「細節點發生係冇交代到」。
她又引述事主指首被告在她身上、夾住其雙腳,「雙腳夾住,能唔能夠成為插入式性交呢?諗吓如果事情好似 X 咁描述,發生到性交咩?」
就事主供稱,她望向首被告以眼神求助,捉住首被告的手、放在次被告的手上,辯方質疑此說法「荒謬至極」,又指若事主真的要求助,「眼神係咪知你講乜?點解唔拍佢?」
辯方質疑
事主案發後數天與他人性交
辯方力陳,閉路片段可見,事主離開時步伐「穩陣」、有力,並非控方所說的「爛醉如泥」,又指有酒意不代表一定不同意性行為,強調事主同意選擇與首被告發生性行為。
辯方引述事主友人的供詞,指事主「轉男友比較密」。辯方指事主案發時沒男友,但在法醫驗身時確認,在案發數日後與另一人性交。
她質疑,「如果 X 喺 8 月 20 號,咁唔願意發生酒店裡面一系列性行為,真係咁驚、咁羞恥、咁抗拒,短短幾日之內,同一個唔係確定關係嘅人發生關係?佢係咪真係唔同意呢?呢個真係令人難以信納嘅」。
次被告一方結案:
事主「畀咗一個隱藏訊息」
代表次被告的大狀指不可以因為事主有紋身、吸煙而「有所歧視」,但指她非「細路女」,「絕對係有社會經驗」。他質疑,「如果你係女士,會唔會跟男士去酒店房?」再與他們喝酒。辯方又指事主不勝酒力仍喝十多杯,質疑是「畀咗一個隱藏訊息出去」。
辯方指如兩名被告趁事主醉酒、不省人事,大可以佔便宜、「除晒佢所有衫」,惟兩人沒有。他指事主同意沒被逼喝酒,當首被告「溝酒」時,她亦有幫忙試味,又指事主在整個過程中,從沒有叫停。
他續指若一個人醉酒會跌倒、「想扶都扶唔到」。惟閉路片段顯示事主走路沒「歪歪斜斜」,有一刻更與次被告拖手,「女士會唔會容許一個性侵犯自己嘅人,同自己有身體接觸?」又指事主可以自行登上的士,不可以形容她是「爛醉如泥」。
辯方:被告事後應約 沒作賊心虛
辯方質疑,若一名女士被人強姦,會否願意由對方送回家、透露地址予對方知道?辯方又指,「一個普通人會唔會(被性侵後),只係隔兩日,再同另一個人發生關係?」
至於被告在案發後,應事主邀請見面,辯方指「如果一個曾經強姦過人嘅人,你會唔會作賊心虛?會唔會再去會面?」辯方表示如陪審團相信辯方版本可能是真,應該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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