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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5 00: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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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擁有超過八百萬港元投資組合的「專業投資者」,以及在首次購買雷曼迷債前三年內,在同一間銀行進行過五次高風險投資產品交易的「經驗投資者」,則不合資格參與回購,估計該等客戶佔整體苦主人數少於百分之五,即約一千四百人。銀行界消息人士解釋,該等客戶擁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及專業知識,理應了解雷曼迷債的內容和風險,須對其投資決定負責,因此不應獲得賠償。
呢樣我認同,即係話佢地有撈到油水啦,唔係點會"同一間銀行進行過五次高風險投資產品交易"
咁撈到油水既時候又唔見佢地捐幾個巴仙出黎俾慈善團體,活該
[ 本帖最後由 Master窿 於 2009-7-25 00:2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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