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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友曾志偉渣都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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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3 21:54: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東方日報專訊】銀行與監管機構經過七個月的馬拉松談判後,終就雷曼迷債回購方案達成終極協議,雖然大部分雷曼苦主都可獲得相等於本金七成的賠償,可是在同一時間下竟有約一千四百名苦主因被界定為專業或經驗投資者,而不會獲得一分一毫的賠償,當中包括娛樂圈名人張學友、曾志偉、林建明及鍾慧冰等。鍾慧冰炮轟方案是「歧視有錢人」,林建明更直斥政府及證監會「混帳」。有議員亦批評有關定義不合理,要求銀行從寬處理,盡量做到人人受惠。

金管局、證監會及全部十六間雷曼迷債分銷銀行昨達成協議,銀行將會陸續發信給旗下二萬九千名迷債客戶,通知回購的詳情。其中六十五歲以下的客戶可獲六成回購,六十五歲或以上更可獲七成回購,之後客戶更可分到按銀行收回迷債抵押品的部分剩餘價值。當局估計最終絕大部分客戶都可獲七成賠償,總額涉及約六十三億元。



超過800萬不獲賠償


不過,擁有超過八百萬港元投資組合的「專業投資者」,以及在首次購買雷曼迷債前三年內,在同一間銀行進行過五次高風險投資產品交易的「經驗投資者」,則不合資格參與回購,估計該等客戶佔整體苦主人數少於百分之五,即約一千四百人。銀行界消息人士解釋,該等客戶擁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及專業知識,理應了解雷曼迷債的內容和風險,須對其投資決定負責,因此不應獲得賠償。

根據定義,多名娛樂圈的雷曼苦主包括張學友、曾志偉、林建明及鍾慧冰等,都肯定未能受惠。鍾慧冰炮轟安排無理:「咁即係點呀?歧視有錢人呀?點可以咁樣o架!」林建明表示:「唔明點解政府同證監會咁混亂,我絕對唔係專業投資者,如果我係專業,去搵基金投資喇!銀行見到個客定期有錢就sell你去投資,真係有誤導成分。」曾志偉亦無奈地說:「我都已經痛苦到忘記咗,希望政府都照顧吓我哋呢班人,我哋啲錢都係血汗錢嚟o架。」



「專業投資者」定義不公


立法會議員甘乃威指出,有個別所謂的專業投資者根本是文盲,有關經驗投資者的定義就更加不合理:「無理由買過四次高風險產品就有得賠,五次就無得賠,如果買另一隻係精明債券,又係畀銀行呃嘅,咁又點計呢?」他又說,這類投資者損失金額較高,有更大誘因提出訴訟,希望銀行能按個別客戶的實際情況從寬處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強調,回購協議兼顧各方考慮,符合公眾利益,有助苦主盡快解決多月來因雷曼事件而受到的困擾;協議亦規定每間銀行須委聘經證監會及金管局批准的獨立機構,檢討結構性產品的銷售系統及程序和銀行處理投訴程序,並承諾執行獨立機構提出的所有建議。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亦發聲明歡迎有關協議。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及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表示,如客戶接受回購方案,監管當局會終止其投訴個案,但如投訴涉及欺詐等刑事罪行,則會繼續調查,對於不接受回購的個案,監管當局亦會繼續跟進,有關客戶亦可自行提出法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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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11:17:09 | 顯示全部樓層
thx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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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11:58:18 | 顯示全部樓層
昨晚係電視睇見掌門人講這件事個樣好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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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國彬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7-24 17:11:0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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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17:12: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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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17:13:5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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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17:15:5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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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18:11:22 | 顯示全部樓層
学友大把货,惊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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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18:17:42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嬲都係阿May話事,學友衹係賣藝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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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19:57:56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姐明都好似冇得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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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動拳阿龍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7-24 21:46:0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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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23:20:03 | 顯示全部樓層
憎淫拳 +  淫至光 .......... 同一班 BANKER 真係  SHIT
先 做 騙子 ......... 依家無方法 就索性 做 強盜 ..... HK 仲點做 "金融中心" 呀
人地 Singapore 一出事 , 政府 就要 Banker 搞掂啦 ........
以後我去  S'pore  投資 算啦 ............  香港 =金融中心" 我 S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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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23:21:1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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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4 23:43:01 | 顯示全部樓層
真係喊得一句句
唯有安慰自己
無0左咪搵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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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5 00:26:51 | 顯示全部樓層
不過,擁有超過八百萬港元投資組合的「專業投資者」,以及在首次購買雷曼迷債前三年內,在同一間銀行進行過五次高風險投資產品交易的「經驗投資者」,則不合資格參與回購,估計該等客戶佔整體苦主人數少於百分之五,即約一千四百人。銀行界消息人士解釋,該等客戶擁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及專業知識,理應了解雷曼迷債的內容和風險,須對其投資決定負責,因此不應獲得賠償。

呢樣我認同,即係話佢地有撈到油水啦,唔係點會"同一間銀行進行過五次高風險投資產品交易"
咁撈到油水既時候又唔見佢地捐幾個巴仙出黎俾慈善團體,活該

[ 本帖最後由 Master窿 於 2009-7-25 00: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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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5 22:41:48 | 顯示全部樓層
曾志偉在電視的訪問
回應很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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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6 00:33: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aster窿 於 2009-7-25 00:26 發表
不過,擁有超過八百萬港元投資組合的「專業投資者」,以及在首次購買雷曼迷債前三年內,在同一間銀行進行過五次高風險投資產品交易的「經驗投資者」,則不合資格參與回購,估計該等客戶佔整體苦主人數少於百分之五,即約一千四百 ...

我撑你
投資有風險,賺嘅時候唔講,依家來嘈!!!人哋攞槍指住叫佢哋買呀!
貪字得個貧 我都覺得佢哋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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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6 19:21:0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ddiefongbibi 於 2009-7-26 00:33 發表

我撑你
投資有風險,賺嘅時候唔講,依家來嘈!!!人哋攞槍指住叫佢哋買呀!
貪字得個貧 我都覺得佢哋活該!


同意 X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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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0 15:10:3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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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31 02:59:0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蕭式坤 於 2009-7-30 15:10 發表
人係貪, 不過, 貪係冇罪 0既!]]
如果利用人 0既 貪性去呃人, 咁就有問題!

如果佢哋唔貪就唔會被人呃,
我相信冇買雷曼的人并非全部都係冇$買,
也有大把有$人冇買雷曼,投資其它D嘢!!!
買雷曼的人根本就係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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