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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早前入稟區院控告警務處處長,聲稱今年4月在旺角警署報案室遭警員拍打頭部,事後出現腦出血,向警務處處長索償120萬港元。案件4月25日在區院提訊。原告沒律師代表。申請禁止警方銷毁閉路電視片段,同時要求披露有關警員資料,結果申請全被駁回。原告質疑警員行為或構成刑事罪行,直言或提私人檢控。法官則認為案件轉移至人身傷亡索償或更適合,把案押後至8月5日再訊,讓原告考慮是否另起爐灶,抑或繼續聆訊。
原告余耀宗,被告為警務處處長。根據入稟狀指余報稱自己於4月6日晚上約9時10分,在旺角快富街遇警署警長「MKPSU 3 SSGT」執法時,遭不禮貌對待,遂於當晚約9時半到旺角警署報案室作出警察投訴。約15分鐘後,報案室內警長10767突然表示要以刑事恐嚇及非法禁錮罪名拘捕他。余稱自己沒反抗及掙扎,惟警方對他及另外兩名被捕人使用手銬致其手腕不適。稍後有警員從後拍打他的頭部,導致他的棒球帽飛脫、頭暈及頭痛。他事後到廣華醫院就診,顯示有腦出血。他認為警員涉使用不合適武力,遂索償120萬港元。
原告提出申請要求法庭禁止被告方銷毁旺角警署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同時要求被告披露相關警員資料,及披露警署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方反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即時裁決,認為原告沒有提出證據,說明被告方什麼原因會銷毁警署閉路電視片段,而現時尚未知道本案爭議是什麼,亦未知相關警員資料是否與案有關,不可以漁翁撒網般要求披露,因此駁回原告3項申請,另下令原告支付訟費。法官表明本案轉移至人身傷亡索償或更適合,押後至8月5日再訊,以便原告考慮是否繼續索償或另起爐灶以人身傷亡形式索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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