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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抽中當任陪審員, 不出席是否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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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4 15:12: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如那天收到通知,要出任陪審員,如我私事繁忙或不在港,可否拒絕出席或缺席
會否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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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6 19:10:35 | 顯示全部樓層
基本上是. 除非有法庭接受的 reason : eg. you are very sick; mentally disorder

Chapter 3.
(1) 如任何已獲妥為送達傳票的陪審員─
(a) 缺席;或
(b) 雖已到場,但在傳喚時沒有出庭;或
(c) 於出庭後,未經法官准許而退席,
即屬犯罪,可判第2級罰款。 (由1911年第50號修訂;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1年第62號附表修訂;由1911年第63號附表修訂;由1952年第32號第5條修訂;由1978年第55號第3條修訂;由1999年第21號第23條修訂)
(2) 任何人如能就其不遵從傳票規定或沒有出庭或未經准許退席而提出合理因由,則不會根據第(1)款而被判罰款。 (由1978年第55號第3條增補)
(3) 凡任何已獲妥為送達傳票的陪審員─
(a) 雖已到場,但在傳喚時沒有出庭,或
(b) 於出庭後,未經法官准許而退席,
則其沒有出庭或退席可作為公然在法庭內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而處罰。 (由1984年第64號第11條增補)

[ 本帖最後由 raywoo 於 2009-6-26 19: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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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6 19:36:1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raywoo 於 2009-6-26 19:10 發表
基本上是. 除非有法庭接受的 reason : eg. you are very sick; mentally disorder

Chapter 3.
(1) 如任何已獲妥為送達傳票的陪審員─
(a) 缺席;或
(b) 雖已到場,但在傳喚時沒有出庭;或
(c) 於出庭後,未 ...


好野喎.......成條條例出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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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6 21:07:0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glmy 於 2009-6-26 19:36 發表


好野喎.......成條條例出左黎~~~

都係 copy and paste 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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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9 09:36:24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 you for sha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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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30 00:12:0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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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30 10:53:07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 you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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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19 21:34:12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s for answ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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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bryant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5 14:19:1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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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5 17:45:28 | 顯示全部樓層
Great, everybody is thankful.

But why is there not a quesiton on "how much" is the fine ? ? ?  Isn't anyone, at least, curious ?

I realize that it is case by case, but some learned friend must have an idea of the usual practice in HK and willing to shar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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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6 10:00:55 | 顯示全部樓層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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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10 06:42:22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s for 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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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8 19:54:19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s for the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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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_Brother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0-20 23:28:2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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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_Brother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0-20 23:33: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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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8 12:15:25 | 顯示全部樓層
去左都無所謂啦

1.公司一定要比假你
2.法庭會比車馬費你,而且唔會少過一般打工仔"日薪",印象中係唔知300定400
3.都係幾粒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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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9 00:31:2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enson1984 於 2009-10-28 12:15 發表
去左都無所謂啦

1.公司一定要比假你
2.法庭會比車馬費你,而且唔會少過一般打工仔"日薪",印象中係唔知300定400
3.都係幾粒鐘者

話晒係對社會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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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1 00:27:4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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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13 10:40:4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enson1984 於 2009-10-28 12:15 發表
去左都無所謂啦

1.公司一定要比假你
2.法庭會比車馬費你,而且唔會少過一般打工仔"日薪",印象中係唔知300定400
3.都係幾粒鐘者


同意 唔去就P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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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14 11:26:02 | 顯示全部樓層
which occupation (s) are exemp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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