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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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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4 14:58: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遊蕩的定義
遊蕩的定義,是指並無明確目的的行為。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0條有關遊蕩罪(loitering) 的法例指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緻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所謂共用部分,包括: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甚至升降機或自動梯等

警方可有權要求任何路人答覆他在公眾地方行動的目的,如警方對他的解釋不滿,可控告該市民觸犯遊蕩罪。但是,當案件提交法庭時,警方必須要合理地說明他基於什麼理由不滿該市民的解釋,才可入罪。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60 條文標題: 遊蕩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III部

雜項罪行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緻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common parts) 指─
(a) 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c)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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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4 21:31:37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宗定案"遊蕩"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被駁回案例
出處亞洲時報

http://www.atchinese.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6407&Itemid=34

港的士司機機場“兜客”被控遊蕩上訴被終院駁回      
新聞 - 港澳新聞  2007/07/12, 週四  

香港終審法院5名法官今日(11日)一致裁定,駁回首名在香港國際機場“兜客”,被判遊蕩罪成的的士司機上訴,並認為原審法院定罪適當。
被告指出,他沒有解釋在機場逗留原因,但仍被定罪,是違反無罪推斷的原則。5名認為被告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拒絕離開機場,並繼續“兜客”,已違反機場管理局附例。

被告於去年被警方首次引用《機場管理局附例》檢控,指他在機場範圍內“兜客”,並控告他遊蕩罪,被判囚2個月,其後上訴獲減刑至3周,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案情透露,被告於2004年11月22日,在機場抵港大堂附近徘徊及向遊客搭訕,警員上前警告後,他離開一會再折返“兜客”,被警方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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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4 23:31:23 | 顯示全部樓層
在法律上,遊蕩罪的本質是十分抽象。純粹在街上漫無目的地閒蕩,並不構成遊蕩罪。犯案者必需具體地作出某類犯罪的行為,配合犯罪意圖,才足夠構成遊蕩罪。

要說明干犯何事會構成遊蕩罪,可從法院案例中略知一二。

被撿控遊蕩罪者常見作出以下行為:
1. 帶有猥褻意圖地以攝影器材攝影受害人或進入公共洗手間或浴室;
2. 於私人建築物範圍內漫無目的徘徊,或於公眾地方作出妨礙性行為致使他人擔心等等;


要構成遊蕩罪,其實可以千變萬化的,以上兩個情況只不過是構成遊蕩罪的一兩個例子而已!

*以上內容祇供參考*




[ 本帖最後由 阿島 於 2009-6-24 23: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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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4 23:34: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有陣時無野做,無聊聊咁行街,重複多次行出行入,呢條罪好易被人砌生豬肉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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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5 01:18:1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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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5 01:27:52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s for good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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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5 01:41:4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5 oklaqua 的帖子

於私人建築物範圍內漫無目的徘徊,或於公眾地方作出妨礙性行為致使他人擔心等等;

有時行街睇女(散步),傻吓傻吓,盯吓拾吓,咁咪好易俾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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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5 03:19:18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法例真煩..
如果個警察唔like你..見到你係條街又算遊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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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5 04:34:40 | 顯示全部樓層
警方正常要具體地指出疑犯在作出「某類犯罪的行為,配合犯罪意圖」,才足夠構成遊蕩罪。

[ 本帖最後由 阿島 於 2009-6-25 04: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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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8 19:54:51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s for the sharing and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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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5 11:02:49 | 顯示全部樓層
thz for the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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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8 13:43:22 | 顯示全部樓層
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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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15 16:50:40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 you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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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_Brother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0-20 00:41:25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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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4 20:11:11 | 顯示全部樓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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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8 12:13:39 | 顯示全部樓層
咁係公廁後樓梯搞野比人見到又係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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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1 20:33:39 | 顯示全部樓層
哦~原來係甘!!學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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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15 21:42:11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 you for your sha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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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10 19:20:06 | 顯示全部樓層
thx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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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12 17:01:37 | 顯示全部樓層
樣衰 龜想玩9你 你都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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