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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vs 大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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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8 22:58: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不少香港的報章裡,都睇過「香港是實行普通法」這句說話,但總是不見他們會詳細解釋甚麼是「普通法」的。

香港法律是以「普通法」作基礎,那麼何謂「普通法」呢?

(以下資料節錄自維基百科)

普通法(Common Law):是一種由英國古代開始發展而成的法律體系。以英國為首的,以及所有現在或以前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或屬土、或英聯邦國家,例如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及巴基斯坦等地,均採用這種法系。香港在主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前,一直緊隨英國的法制,而主權移交後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繼續使用普通法系。

這種法系由公元1066年英王威廉一世(William I,又稱William the Conqueror)帶領諾曼(Normans)征服英格蘭(史稱Norman Conquest)開始慢慢在十二、十三世紀成形。

當時英格蘭王室為要加強司法審判權,便派出法官巡迴各地審判案件。當時有很多法律問題,都沒有白紙黑字的法例規範,因此法官都是根據當地的社會風俗、習慣、道德觀念和一般常理來作出判決,其中基督教聖經的教訓對當時英格蘭社會的道德觀念也有着不多不少的影響。當這些判例一個又一個的累積起來,再加上當時的法官習慣上都會尊重和跟隨以前法官(尤其是較高級法庭的法官)判案的原則,於是過了幾百年,累積起來的判例便形成了適用於全國的法律。

尤其是在印刷術開始普及之後,許多重要的判例都有律師用文字紀錄下來,然後印刷出版,每當律師接手辦理新的案件時,都會翻查以往出版的判例作為依據,法官審每一件案件時也越來越詳細地解釋他判案的理由,和分析以前的判例作為支持他判案的理據。到了大約15世紀,這種無須經過立法機關立法而成的「法律」慢慢確立,所以普通法又叫不成文法。有些法律學者甚至認為,在理論層面來看,這種慢慢累積而來的「法律」就好像公義、道德這些觀念一樣,在一切制度還未有確立以前,其實已經存在每個人的良知裏,法官的職責就好像把這些法律原則 「找出來」 一樣,而不是 「創立」 法律。

*****

大陸法(Civil Law):大陸兩字指並不是指中國大陸,而是歐洲大陸,故又有稱之歐陸法系,這個法系現時主要由歐洲大陸的國家(例如法國、意大利、德國、荷蘭等)及其他受上列國家影響的國家(例如日本和中國)採用。歐陸法系一般稱為 civil law system,主要歷史淵源是古時羅馬帝國(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後在歐洲中世紀的後期(即是文藝復興以前,約12至15世紀),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又再度受到重視。到了十八世紀,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都頒佈了法典,嘗試列出各種法律分支的規範。因此歐陸法系又叫成文法。

*****

這兩種法系的本質和理念有很大差異,涉及歷史、文化、信仰立場、社會背景等。這裡以簡介型式,以法官職能和案例與法典作舉例。

法官職能
在普通法的國家,法官的判詞能夠影響法律的發展,因此在挑選法官時著重掌握和運用案例的技巧,可以說,普通法系國家要求的法官的素質正好與成功的私人執業律師的要素一致,因此普通法系國家在任命法官時多數會從私人執業多年而且成功的律師中選任,而有不少普通法系律師也視法官為事業發展中光榮的轉捩點。

相對而言,不少大陸法的國家認為法官主要職能是解釋和運用法規的職能,因此不認為當法官的必定要有過在法律市場中當私人執業律師的「經驗」。

在訴訟時,大陸法的國家或普通法的國家的法官好像球賽中的球證一般,處於中立地位,負責確保控辯雙方能有公平機會表達自己的理據。在部分情況下,大陸法的法官會主動盤問證人以便審理事實,而大部分情況下與普通法的法官一樣,不會主動審查証據和盤問証人,而只會聆聽雙方的陳詞後作出判決。

案例與法典
由於普通法主要由案例累積而成,而並非由政府立法機關編寫法典而成,因此必須確立一種制度,確保每位法官都跟隨以前法官判案的原則,否則每位法官都隨自己的心意判案,法律便不能成形。

近代所有普通法的法院均自我規定(這種規定或習慣拉丁文稱為stare decisis),下級法庭必須遵從上級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級的法官的判例雖然互相沒有必然約束力,但如果沒有很好的理由,一般都會互相參考,以法律術語來說是有 「說服力」(persuasive) 的案例。

至於大陸法,一向都很重視編寫法典,強調法典必須完整,以致每一個法律範疇的每一個細節,都在法典裏有明文規定。舉例來說,無論在普通法系的國家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的法律中,都有一個相同的法律原則,便是有效的合同必須包括「要約」(offer) 和「承諾」(acceptance),否則在法律上便不能算是合同。在普通法系的國家裏,這個法律原則必定可以在許多判例中找到,但可能並沒有任何一條國家法案會列出這原則。可是在許多大陸法系的國家的法典裏,都可能找到以下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大陸法系便是採用這個方法,把這個法律原則,清楚明確地寫出來。

就單以有沒有法典這個問題來作比較,英國可算是最不依賴法典的國家,就算連國家的憲法,都是依賴判例發展而來,而沒有一本完整的文獻稱為憲法。美國雖然也是普通法系國家,但由於歷史原因,在立國時已經有憲法。而且,近代美國也會將某些範疇的普通法寫成法典,以配合近數十年來的經濟和科技發展。至於香港,《香港基本法》便是小憲法。相比之下,中國大陸和台灣、澳門、法國、意大利、葡國、德國等使用大陸法系的國家或地區便是依靠法典及其立法思想進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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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9 04:52:38 | 顯示全部樓層
普通法與大陸法各有特色,普通法的法官因擁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因此法官的權力和影響力亦相對較大.

大陸法則更符合三權分立原則,法源亦比較清楚.一個地區應該採用怎樣的政制法制,應該視乎歷史因素和實際國情. 現況內地與香港的經貿更加頻繁,港人將有很多機會到內地營商及工作,我們實在有必要更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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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1 23:06:1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小東西 於 2009-6-19 04:52 發表
普通法與大陸法各有特色,普通法的法官因擁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因此法官的權力和影響力亦相對較大.

大陸法則更符合三權分立原則,法源亦比較清楚.一個地區應該採用怎樣的政制法制,應該視乎歷史因素和實際國情. 現況內 ...



大陸法則更符合三權分立原則 。。。 實情是好像剛剛相反,美國的三權分立不見得比英國好。香港的也比臺灣跟大陸強。中國的法律被譽為最完美的立法,最差勁的執行。關鍵都在執行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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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1 23:45:56 | 顯示全部樓層
所謂「最差勁的執行」是源於執法者對法理上的演譯;甚至是個人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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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2 01:51:1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redcasper 於 2009-6-21 23:06 發表



大陸法則更符合三權分立原則 。。。 實情是好像剛剛相反,美國的三權分立不見得比英國好。香港的也比臺灣跟大陸強。中國的法律被譽為最完美的立法,最差勁的執行。關鍵都在執行兩字。 ...

最差勁的執行。關鍵都在執行兩字
說得有理連中國最高法院嘆執法困難
來源連結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1215/4/9r0q.html

中國最高法院嘆執法困難
(明報)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23:20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指出,軍隊等中國政府強勢部門成為當前執法困難重點。

中國最高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接受「人民法院報」採訪表示,10年前和10年後,「執行難」問題同樣存在,但具體表現有一些新的變化;其中1個比較明顯的變化,就是一些中國政府強勢部門成為「執行難」重點。

這名負責人舉例說,軍隊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目前執行難度相當大,普遍存在著不配合、抵制執行,甚至法院執行人員連被執行人單位的門都進不去。這種情況經常發生。

另外,他指出,政府機關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一直是法院執行難點。中國有相當一部分的政府機關蓋起辦公大樓和各種建築,但同時並沒有完全付清工程款,因此成為被告。儘管中國國務院已進行工程款清理工作,但就法院執行數據來看,還有相當多的這類案件。

這名負責人說,「這幾年一些人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協委員    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判決讓企業承擔履行債務之後,利用代表、委員的特殊身分,不斷向法院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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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4 14:13:49 | 顯示全部樓層
Dear  小東西,
I am totally agreed for what you have said.
Not only some department the court cannot approach or get in,but there are some people in China they do have privilege. The court not even have power to judge them.
Also the corruption inside the court is well known. Guangzhou high court (Pai Yuen area) have more then 30 persons being investigated last year.
Law is perfect in China that I agreed, but the people who enforce it are terr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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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4 18:35:0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obmouse 於 2009-6-24 14:13 發表
Dear  小東西,
I am totally agreed for what you have said.
Not only some department the court cannot approach or get in,but there are some people in China they do have privilege. The court not even hav ...

中國現時無法治可言.中國是型人治國家.
主要問題是在中國,XX黨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而不是法律
現時XX黨可以輕易控制法律,因為內地法庭完全由XX黨控制.前任中國首席大法官肖X就曾確立黨對法庭的領導.中國法庭的財政亦完全依賴地方政府,法官的委任亦是由人大及黨操控.因此法官可說是100%親黨,法官判案亦會受壓,因為如果他們的判決與黨的指示不合,就可能會被革職.現實中,黨經常會對法庭就一些重要個案作出”指引”話雖如此,但內地近十年已有些微改善,但離法治仍是十萬九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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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4 18:45:3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小東西 於 2009-6-24 18:35 發表

中國現時無法治可言.中國是典型人治國家.
主要問題是在中國,XX黨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而不是法律
現時XX黨可以輕易控制法律,因為內地法庭完全由XX黨控制.前任中國首席大法官肖X就曾確立黨對法庭的領導.中國法庭的財 ...


小弟拋書包引用一句:「黨紀大於法紀」給大家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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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8 22:20:57 | 顯示全部樓層
除左以上兩種

仲有 社會主義 ,同 宗教特色 既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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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4 03:59:24 | 顯示全部樓層
wiki個講法小弟覺得有小小問題。
不過唔想寫太多,寫到變成text book咁就唔駛訓。

common law system同continental law system其中一個最直觀關於 principle上0既分別就係
common law system黎講除左法律上講左你唔可以做0既野之外,所以野你都有自由可以去做。
continental law system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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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9 13:40:05 | 顯示全部樓層
唔錯唔錯~~~
多謝分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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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2 06:17:17 | 顯示全部樓層
many thanks for you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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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14 10:34:43 | 顯示全部樓層
普通法是否亦稱"海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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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031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0-6-17 07:29:4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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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8 16:28:29 | 顯示全部樓層
精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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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7 14:28:38 | 顯示全部樓層
精品文章?  Google it .... you get whatever you want ... .... guys .... first define 'adversarial' before debating common law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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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20:27:59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s for the inform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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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9 00:44:19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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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1 05:13:34 | 顯示全部樓層
Learn a lot from the writer.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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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9 13:20:05 | 顯示全部樓層
The most distinguishing feature of common law from civil law is the reliance on 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 when making court judgments. It is not restricted to judicial decisions generated within Hong Kong but case law from all jurisdictions throughout the common law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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