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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援交涉金錢交易,淫媒可被控「控制他人賣淫」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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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1 14:38: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新聞] 援交涉金錢交易,淫媒可被控「控制他人賣淫」罪名

不涉企街 法例難管
(明報)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05:05
出處:http://www.mingpaovan.com/htm/News/20090601/HK-gbh4.htm

【明報專訊】立法會    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    指出,本港法例只規管「企街」招攬生意的流鶯,而援交活動涉及複雜條文及情况,加上與市容或公眾空間無關,故暫未有法例規管。

警方強調,若援交少女屬18歲以下,將申請青少年保護令,要求法庭裁決。若嫖客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即使「你情我願」,亦干犯了「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可判處監禁5年。而與未滿13歲的女童性交,最高可判囚終身,即使只撫摸身體,亦會觸犯「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名,最高可判囚10年。

援交活動中若有金錢性交易,性質上已屬賣淫,淫媒可被控「控制他人賣淫」罪名,最高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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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1 14:52:49 | 顯示全部樓層

轉貼東方日報

【本報訊】自稱為「36F肥妹仔」的廿三歲援交女子,涉在網上刊登賣淫廣告,遭喬裝顧客的警員放蛇拘捕。被告經審訊後昨於九龍城法院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成,裁判官裁判指,縱使被告與客人在網上已議好價,但客人見面後總會衡量當中有沒有偏差,故裁定被告事發時確有主動唆使客人作性行為。被告現准保釋至本月三十日,以待法庭索閱其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始作判刑。
被告衛緻韻(廿三歲)昨聞悉裁決後,哭得淚流滿面。裁判官裁決時,引述她曾自辯指,與客人先在msn傾談妥當條件後始相約見面,而網上又有她身高、三圍體重等資料,故兩人見面後不會再談條件。惟裁判官認為,客人初次見面時,會衡量被告的條件有沒有偏差,加上初次光顧,必定會確認服務範圍和費用,所以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可信。

被告又指討論區曾着援交少女不要在公眾地方議價,但裁判官指被告既然明目張膽在網上列明服務的收費,雙方外出時傾談價錢也不足為奇,故不相信被告的說法,裁定她當時確有主動邀約客人作出性行為,因而裁定她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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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被告事發後已不再做援交工作,現從事指甲美容及在酒吧任侍應;辯方指本案與一般的唆使案不同,是被告沒有滋擾巿民;又指被告中五畢業後,因與家人發生爭執故搬出外居住,因經濟出現問題才愚蠢犯案,辯方並呈交被告和立法會議員李慧琼的求情信,被告指自己出賣身體換取金錢感到後悔。

案情指,警方從網上發現被告的賣淫廣告,當中自稱「36F 28-29 36」、重一百四十五磅、身高一六三至五厘米,更形容自己是36F肥妹仔,屬CUTIE(可愛)斯文類,收費為七百元一小時一次性服務、八百元兩小時無限次性服務。警員相約被告在去年九月廿五日,於九龍城聖德肋撒醫院的星巴克見面將她拘捕。

案件編號:KCCC 1110/2009


[ 本帖最後由 ak19975354 於 2009-6-11 14: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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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11 15:33:1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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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一句是啲少女為左有零用錢出賣身體哪部分或獻身.....................................等
援助交際,簡稱援交,源自日本的名詞,最初指少女為獲得金錢而答應與男士約會,但不一定伴有性行為.然而,現今意義卻成為學生賣春的代名詞.特別是尚未走向社會的少女”中學生”接受成年男子的”援助”,包括金錢,服裝,飾品和食物等物質享受,成年男子接受少女的”援助”是(性的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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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2 22:48:39 | 顯示全部樓層
裁判官指被告明目張膽在網上列明服務的收費. 即是話發生地點在internet 上.  咁都入到  可能報導不盡不實.  睇判詞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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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2 23:39: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raywoo 於 2009-6-12 22:48 發表
裁判官指被告明目張膽在網上列明服務的收費. 即是話發生地點在internet 上.  咁都入到  可能報導不盡不實.  睇判詞至知.


搵到話我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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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13 04:20:4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5 raywoo 的帖子

出處文匯報網
http://paper.wenweipo.com/2009/06/11/HK0906110028.htm


裁判官指被告明目張膽在網上列明服務的收費. 即是話發生地點在internet 上.  咁都入到  可能報導不盡不實.  睇判詞至知.

重點這裁判官黃國輝  觀點 庭上解釋是

裁判官黃國輝就該觀點 昨於庭上解釋,指被告於網站或MSN的交易資料,如身長、體重、三圍、價錢等未必準確,客人必定會在親身會面時確認有關資料,如有「貨不對辦」的情況,或會中止交易,因此,當被告 講出性服務內容價錢 時,她正是 主動唆使,故判處被告 罪名成立
(假設被告是啞子,有機會甩身或證明自已無表達這番話,可以上訴,(個人觀點)官多數信任差人口供,被告不是對法律認識深厚D人,所以輸面機會大,可能是冤枉或......如果是裁判官這觀點是法律觀點,打嬴這個point就被告可甩身機會高.(個人看法,沒有定義).

全文如下:
 【本報訊】警方去年9月為打擊網上少女援交活動,採取代號「搜鯨」行動,派探員「放蛇」拘捕多名援交少女,包括一名23歲女子,該女子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30日,待索取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宣判。立法會議員李慧曾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已有悔意。而被告亦願意以「過來人」身份講述援交少女的辛酸。

稱非街上拉客無滋擾公眾

 沒有刑事紀錄的女被告衛緻韻(23歲),任職酒吧侍應和美甲師,被告昨由友人陪同到庭。她被控於去年9月25日,在太子道西聖德肋撒醫院的星巴克咖啡店內,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警員黃志明。

 辯方律師求情指中五程度的被告,現已沒有從事性工作,其父任職冷氣技工,並有2名分別11歲及15歲的妹妹,由於被告與家人有爭執,故搬離原本的寓所,因經濟問題而愚蠢地干犯本案,相信案件對她造成烙印。

 辯方又指本案是由警方主動聯絡被告,與其他類似案件有區別,又向法庭呈上由立法會議員李慧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王耀輝早前曾就本案是否構成唆使性交易作出法律觀點的陳詞。

 王耀輝表示本案被告並非在街上「拉客」,她只是在網站上列明交易條件和要求,且網站並非公眾地方,故並未造成滋擾情況。

官拒信被告不會當面議價

  裁判官黃國輝就該觀點昨於庭上解釋,指被告於網站或MSN的交易資料,如身長、體重、三圍、價錢等未必準確,客人必定會在親身會面時確認有關資料,如有「貨不對辦」的情況,或會中止交易,因此,當被告講出性服務內容和價錢時,她正是主動唆使,故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黃官又指被告曾辯稱討論區的版主警告援交少女不要在外面向客人介紹性服務內容,故她不會在會面時向警員提及性服務的種類,但裁判官認為她明目張膽地在網站列明性服務價錢,不相信被告不會在會面時提及有關交易資料。

遇放蛇警員 主動求歡好

 案情指,警方透過MSN聯絡被告,取得其電話號碼後,由臥底警員以電話約見被告,其間被告主動要求提出往歡好,2人其後到達九龍城嘉林小築大堂後,在場埋伏警員即上前拘捕被告;警方在「搜鯨」行動中,先後拘捕了6名由16至26歲不等的女子,她們一致否認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罪,案件近日陸續於九龍城法院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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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3 22:29:37 | 顯示全部樓層
主動呢個問題, 小白又有睇法.

既然賣淫唔係非法. 警方放蛇好明顯係去"裝"人. 唔通個妓女一見有客入房就二話不說飛身埋去講: 買我啦. 咁呀?

所以呢一種, 明顯設個局引人踩落去的做法, 有違本法例既精神. 我唔明白判審官點解會犯下呢種錯誤.

又或者以後大家上網傾乜都好. 記住有乜關鍵事情時, 記得按下PRINT SCREEN, CAPTURE左. 再FAX一份去警署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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