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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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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譠元老勳章「友誼大使」勳章百萬富翁勳章論譠元老勳章百萬富翁勳章

發表於 2009-6-10 14:17: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首宗「deep v跌膊」「援交女」就要等下月2日先判. 但昨日有單援交就判咗罪成. 根據東方報導 : 自稱為「36F肥妹仔」,涉在網上刊登賣淫廣告,遭喬裝顧客的警員放蛇拘捕。被告經審訊後昨於九龍城法院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成,裁判官裁判指,縱使被告與客人在網上已議好價,但客人見面後總會衡量當中有沒有偏差,故裁定被告事發時確有主動唆使客人作性行為。被告現准保釋至本月三十日,以待法庭索閱其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始作判刑。

政府係用告企街既罪名去拉人同告人: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47        條文標題: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
(a)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或
(b) 遊蕩而目的在於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由1990年第69號第5條修訂).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 曾對明報講  ,本港法例只規管「企街」招攬生意的流鶯,而援交活動涉及複雜條文及情况,加上與市容或公眾空間無關,故暫未有法例規管。

條例是好耐之前定, 當時internet 都未有現時發達. 主要針對企街拉客騷擾市民.  個人睇援交日同一樓一無乜分別, 都是自顧形式上.  有關絛例可能須要作出修改以應付現今資訊爆發年代.

政府今次可能主要是針對有组織的援交及阻止青少女對援交的錯誤觀念..




---以上資料只作私人討論有關條例用途; 如有錯誤陳述, 請通知本人, 本人會盡快修正--

[ 本帖最後由 raywoo 於 2009-6-11 19: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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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4 19:54:31 | 顯示全部樓層
小白評:

個人認為等罰左再上訴.裁判官犯下一個錯誤.
就係提出以下呢一點.

縱使被告與客人在網上已議好價

又想以呢一點入罪
但客人見面後總會衡量當中有沒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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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4 19:56:22 | 顯示全部樓層
若裁判官根本可以否定網上議價, 佢可以用證據不足加以否定.

又何必加多兩個字, 「縱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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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6 07:14: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14 19:56 發表
若裁判官根本可以否定網上議價, 佢可以用證據不足加以否定.

又何必加多兩個字, 「縱使」呢?

又何必加多兩個字, 「縱使」呢?
「縱使」=解作表示假設的讓步,即在偏句提出某種情況.
看來,裁判官詞不達語.簡單D,刪除「縱使」兩個字還更佳.
何謂「縱使」?我用句子比喻

未足十八歲,即戶口是兒童戶口,通常兒童戶口是有兒童的名字,但實質仍是媽媽為提款人,直至兒童十八歲,改為成人戶口,才可以自己提款.
即是說,縱使 是你的戶口,實際仍是媽媽為支配人.只是名義上,媽媽覺得那款項是應該是你的.

我有一個疑問?被告人律師質量高低問題會否影響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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