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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2 21: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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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濫發電郵(spam)?
濫發電郵指未經收件人事先要求或同意
而通過電子郵件發出的大量電郵訊息或新聞稿件,
例如未經收件人許可而發出的商業電郵訊息
和在多個新聞組張貼相同的新聞稿件。
For details : http://www.ofta.gov.hk/zh/junk-email/chi_content_02.htm
According to Cap 593 商業電子訊息必須包含取消接收選項
條:10
條文標題:
獲發送取消接收要求後不得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1) 如任何人使用根據第9條(商業電子訊息必須包含取消接收選項)提供的取消接收選項,向任何個人或機構發送取消接收要求,則本條適用。
(2) 如取消接收要求是就某電子地址發送的,則在自該要求發送之日起計的10個工作日內,有關的個人或機構須—
(a) 停止再向該電子地址發送任何商業電子訊息;及
(b) 停止授權再向該電子地址發送任何商業電子訊息。
(3) 如取消接收要求發送之後,有關的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同意發送某商業電子訊息,則第(2)款不就該訊息適用。
(4) 如有關的個人或機構—
(a) 錯誤地發送或錯誤地授權發送某商業電子訊息;或
(b) 並不知道且即使作出合理的努力亦不會能確定該訊息有香港聯繫,
則第(2)款不就該訊息適用。
(5) 在本條中,“取消接收選項”(unsubscribe facility) 的涵義與第9條(商業電子訊息必須包含取消接收選項)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如 果 你 懷 疑 有 人 出 售 或 使 用 地 址 收 集 清 單 , 你 應 該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舉 報 。 電 訊 管 理 局 會 進 行 調 查 , 並 可 能 會 起 訴 賣 方 或 用 戶 。 如 果 你 的 電 腦 已 經 被 駭 客 攻 破 , 並 被 人 利 用 發 送 濫 發 電 郵 , 你 也 應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舉 報 。 電 訊 管 理 局 會 整 理 報 告 , 並 可 能 把 個 案 移 交 香 港 警 方 處 理 。 http://www.ofta.gov.hk/zh/enq_help/uem.html#privacy
如 果 你 懷 疑 寄 件 者 違 反 任 何 發 送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的 規 則 , 你 可 以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作 出 投 訴 。
切 勿 隨 便 按 回 覆 鍵 作 出 回 覆 或 投 訴 。 垃 圾 郵 件 所 附 的 回 郵 地 址 多 屬 虛 構 , 如 你 向 該 址 或 提 供 該 址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回 覆 , 有 很 大 機 會 你 會 受 濫 發 電 郵 者 欺 騙 , 把 投 訴 送 到 錯 誤 的 地 方 , 徒 然 浪 費 時 間 ( 包 括 受 影 響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時 間 ) 。 如 要 找 出 濫 發 電 郵 者 的 真 正 身 分 , 可 向 你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求 助 。
除 非 你 確 信 濫 發 電 郵 的 組 織 誠 實 可 靠 , 否 則 不 要 向 他 們 發 出 電 郵 , 要 求 他 們 刪 除 你 的 電 郵 地 址 。 這 樣 的 要 求 多 數 會 被 置 諸 不 理 , 更 嚴 重 的 是 這 會 證 實 你 的 電 郵 地 址 是 真 確 的 , 從 而 促 使 濫 發 電 郵 者 發 送 更 多 電 郵 給 你 。
[ 本帖最後由 raywoo 於 2009-6-12 21:46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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