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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會長黃嘉頓的香港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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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9 00:46: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 港 律 師 會 會 長 黃 嘉 純
─ ─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應 確 保 個 人 私 隱 及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特 權 不 受 侵 犯


出處: 香港電台網上廣播站


親 愛 的 爸 爸 :

農 歷 新 年 假 期 過 後 , 我 又 重 新 投 入 繁 重 的 工 作 及 香 港 律 師 會 的 會 務 。 上 星 期 , 媒 體 報 道 了 一 則 令 法 律 界 非 常 關 注 的 新 聞 , 我 想 與 您 分 享 一 下 。

我 提 及 的 新 聞 報 道 , 是 關 於 截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胡 國 興 法 官 在 向 特 首 提 交 2007 年 周 年 報 告 裡 面 , 提 到 香 港廉 政 公 署 執 行 偵 查 案 件 任 務 的 時 候 截 取 到 可 能 涉 及 享 有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的 資 料 。 這個 消 息 發 佈 後 ,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的 熱 烈 討 論 , 亦 在 法 律 界 引 起 很 大 的 迴 響 , 也 有 律 師致 電 給 我 表 示 對 事 件 極 度 關 注 。 事 件 牽 涉 到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及 保 障 市 民 大 眾 私 隱 兩個 重 要 課 題 。

作 為 法 律 界 的 代 表 , 我 高 度關 注 今 次 事 件 對 維 護 法 治 同 彰 顯 公 義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在 法 治 的 原 則 下 , 客 戶 與 律 師之 間 的 交 談 內 容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會 、 亦 不 可 以 向 外 披 露 以 免 對 客 戶 造 成 損 害 , 確保 法 律 諮 詢 是 保 密 的 ; 而 法 庭 在 處 理 案 件 的 時 候 亦 會 保 持 高 度 警 覺 , 確 保 當 事 人 得到 應 有 的 保 障 。 事 實 上 , 客 戶 向 律 師 尋 求 法 律 協 助 , 坦 白 及 毫 無 保 留 地 提 供 同 事 件相 關 資 料 的 時 候 , 他 們 會 合 理 假 設 及 期 望 全 部 的 談 話 內 容 是 保 密 的 , 這 樣 才 可 以 維護 法 治 的 基 本 精 神 , 彰 顯 公 義 。

而 基 本 法 第 35 條 亦 列 明 : ‘ 香 港 居 民 有 權 得 到 秘 密 法 律 諮 詢 ’ 。 回 歸 前 後 ,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一 直 是 本 港 法 治的 基 石 , 所 以 , 我 們 必 須 堅 持 要 求 執 法 機 關 尊 重 法 律 專 業 的 保 密 權 及 律 師 當 事 人 的個 人 私 隱 權 , 否 則 會 對 本 港 的 法 治 造 成 嚴 重 沖 擊 。

事 實 上 , 對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的 重 視 亦 是 全 球 法 律 界 的 共 識 。 去 年 12 月 6 日 , 適 值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六 十 周 年, 我 參 加 了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律 師 會 代 表 在 法 國 巴 黎 舉 行 的 大 會 , 共同 發 表 了 一 份 重 要 聲 明 , 指 出 律 師 應 時 刻 堅 守 的 五 大 基 本 原 則 , 當 中 包 括 尊 重 客 戶諮 詢 律 師 的 保 密 權 , 確 保 諮 詢 資 料 不 被 政 府 當 局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得 知 。

英 國 的 法 庭 亦 指 出 不 合 法 的截 聽 行 為 亦 係 蓄 意 違 反 當 事 人 的 法 律 專 業 特 權 , 以 這 種 方 法 取 得 的 證 據 不 能 用 作 檢控 證 據 , 以 確 保 審 訊 公 平 。 我 預 計 香 港 的 法 庭 也 會 這 樣 做 。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並 非 只關 乎 證 據 可 靠 性 , 它 是 法 治 的 基 本 原 則 。 例 如 : 英 國 有 一 個 涉 及 串 謀 謀 殺 的 案 例 ,因 為 執 法 機 關 在 調 查 案 件 期 間 曾 故 意 非 法 截 聽 律 師 與 客 戶 的 對 話 , 所 以 法 庭 撒 銷 了整 項 控 罪 。 從 這 個 案 例 , 我 們 了 解 到 法 庭 是 非 常 重 視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

香 港 律 師 會 早 於 2006 年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草 案 》 諮 詢 期 間 已 指 出 執 法 機 構 截 聽 律 師 與 客 戶 間 的 談 話 不 一定 是 為 了 搜 集 証 據 , 可 能 只 是 為 了 收 集 情 報 。 如 果 客 戶 懷 疑 他 們 與 律 師 的 談 話 內 容會 讓 執 法 機 構 截 聽 的 話 , 他 們 就 會 猶 疑 甚 至 不 敢 去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這 樣 , 就 會 對 法治 的 公 信 力 以 至 市 民 大 眾 享 有 保 密 法 律 諮 詢 的 權 利 造 成 嚴 重 而 不 可 以 彌 補 的 損 害 。因 此 , 香 港 律 師 會 當 時 就 建 議 政 府 必 須 引 入 足 夠 的 法 定 措 施 , 保 障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這 個 建 議 亦 可 以 阻 止 執 法 機 構 濫 用 截 聽 權 力 。 香 港 律 師 會 在 這 方 面 的 立 場 始 終 沒有 改 變 。

政 府 說 , 個 人 身 份 截 聽 通 訊是 無 需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 所 以 執 法 機 關 在 故 意 或 魯 莽 截 聽 受 到 法 律 專 業 特 權 保 護 的 通訊 時 亦 無 須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 這 點 我 不 同 意 。 我 認 為 執 法 機 關 資 源 豐 厚 , 截 聽 通 訊 的能 力 遠 超 個 人 所 能 , 兩 者 不 能 相 題 並 論 。 既 然 執 法 機 關 截 聽 通 訊 涉 及 侵 犯 個 人 基 本權 利 及 私 隱 權 , 如 果 執 法 人 員 因 為 魯 莽 或 故 意 而 濫 用 截 聽 程 序 , 就 必 須 受 到 刑 事 制裁 。 因 此 , 我 認 為 政 府 只 以 內 部 操 守 機 制 去 處 理 執 法 機 關 濫 用 截 聽 功 能 並 不 足 夠 。

2006 年 《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例 草 案 》 在 立 法 會 三 讀 通 過 時 , 保 安 局 局 長 已 經 承 諾 , 政 府 會 在 2009 年 就 整 項 條例 的 實 施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 所 以 因 應 今 次 事 件 引 發 的 檢 討 應 馬 上 進 行 。

專 員 在 報 告 中 , 亦 指 出 前 線執 法 人 員 對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的 尊 重 不 足 ; 部 分 個 案 中 , 在 專 員 有 機 會 審 視 執 法 機 關截 取 的 通 訊 內 容 之 前 , 有 關 內 容 已 經 被 銷 毀 。 其 實 , 最 理 想 的 做 法 , 是 執 法 機 關 可以 將 全 部 截 聽 的 資 料 存 檔 及 全 部 交 專 員 審 視 。 所 以 , 政 府 在 檢 討 法 例 時 亦 應 檢 討 執法 機 關 內 部 處 理 截 取 通 訊 的 資 料 和 紀 錄 的 行 政 安 排 , 使 所 有 有 機 會 影 響 法 律 專 業 保密 權 的 截 聽 行 為 可 以 被 及 時 制 止 。

日 前 ,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會 就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提 交 的 2007 年 周 年 報 告 召 開 會 議 , 檢 視 報 告 中 提 到的 截 聽 個 案 是 否 侵 犯 法 律 專 業 特 權 。 香 港 律 師 會 代 表 當 天 亦 有 列 席 , 收 集 資 料 。 而律 師 會 相 關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會 跟 進 事 件 的 最 新 發 展 , 在 適 當 時 刻 會 發 表 詳 細 建 議 。

爸 爸 , 您 是 大 律 師 , 一 定 會明 白 我 現 在 的 心 情 , 我 對 維 護 香 港 法 治 的 擔 心 。 希 望 廉 政 公 署 及 香 港 的 執 法 機 構 在全 力 打 擊 罪 案 的 同 時 , 亦 一 定 要 尊 重 法 律 尊 業 保 密 權 。

兒 子 嘉 純 上

2009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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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12 03: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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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9 10:28:0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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