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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原創]警方發出懸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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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8 21:33: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六月八日新聞報告又再次報導旺角再發生投擲腐蝕彈,多人受傷. 鑑於旺角. 去年12月13日和今年5月16日已兩度發生投擲腐蝕彈傷人案,加上前星期天水圍又發生同類案件,而狂徒仍然在逃,警方只懂得說高度重視, 案件是有發出懸紅共XX萬元緝兇. 對於警方至今, 一D用都無, 又再次發生, 市民生命受到極大威脅. 在法律上, 警方對案件懸紅緝兇金額上, 我感覺上彈性也高. 對於旺角前後共發生三宗投擲腐蝕彈. 我個人看法, 重賞提供懸紅輯兇, 早一天輯拿兇徒, 對市民是一件好事, 法例上警方懸賞金額有無例定明最高或在甚麼情況可出懸賞? 假設本案為例, 提升至七佰萬元輯兇, 能重賞下可能預期更早一天輯拿兇徒歸案, 我深信全港市民都贊成, 已香港七佰萬人口, 平均每人只付一元, 生命受到威脅或死亡,平均每名市民只付一元(是輯拿兇徒繩之於法才付, 這七佰萬元懸賞是值得花的.

[ 本帖最後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9 11: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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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8 22: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小東西 於 2009-6-8 21:33 發表
六月八日新聞報告又再次報導旺角再發生投擲腐蝕彈,多人受傷. 鑑於旺角. 去年12月13日和今年5月16日已兩度發生投擲腐蝕彈傷人案,加上前星期天水圍又發生同類案件,而狂徒仍然在逃,警方只懂得說高度重視, 案件是有發出 ...


小白評: 香港法例並無針對懸紅金額的條例. 但若賞金太高. 可能亦會造成有人故意犯罪, 並由另一人舉報, 騙取賞金之情況. 反而本港高空襲物刑罰太輕. 若加重至6倍之罰款$300000, 以及, 監禁三年. 相信更能增加阻嚇作用.


章:228標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憲報編號:
條:4B條文標題:自建築物掉下的物體版本日期:30/06/1997


(1)        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        如在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進行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過程中,有人自該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該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該地盤的主要承建商以及進行有關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承建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年。
(3)        根據第(2)款被檢控的承建商,不得以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未被檢控,或以他並無同意或並不知道別人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作為免責辯護但如該名被檢控的承建商向法庭證明,令其信納他在合理情況下並不能防止別人將該東西掉下或容許該東西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或他或另一人已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發生該等事件者,則該承建商不得被定罪。
(1977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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