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男仕與已成年嘅女仕發生性行為,邊方觸犯法例呀?
小白評:
除非兩人已結為夫婦, 否則, 16歲以下, 不論男方願不願意, 已屬犯罪.
16歲以上不論任何年齡, 若男方不同意, 亦已屬犯罪.
另外13歲以下的男童性交行為, 亦可能觸犯第200章第140條.
章: | 200 | 標題: | 刑事罪行條例 | 憲報編號: | L.N. 229 of 1998 | 條: | 146 | 條文標題: |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 版本日期: | 22/05/1998 |
雜項罪行及條文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或煽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她、與另一人或向另一人作出此種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由1991年第90號第20條修訂;由1997年第31號第16條修訂)
(2)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證明該兒童同意作出該項嚴重猥褻作為,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3) 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一名兒童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與或向該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或因煽惑該兒童與他或她或向他或她作出此種作為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由1991年第90號第20條增補)(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
〔比照 1960 c. 33 s. 1(1) U.K.〕 章: | 200 | 標題: | 刑事罪行條例 | 憲報編號: | L.N. 29 of 1999 | 條: | 122 | 條文標題: | 猥褻侵犯 | 版本日期: | 01/02/1999 |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3) 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另一人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第(2)款的規定而犯猥褻侵犯該另一人的罪行。 (由1991年第90號第7條代替)
(4)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由1997年第81號第59條修訂)(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由1991年第90號第7條修訂)
〔比照 1956 c. 69 s. 14 U.K.〕
章: | 200 | 標題: | 刑事罪行條例 | 憲報編號: |
| 條: | 140 | 條文標題: | 准許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與人性交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使用處所等作不正當的性活動
任何處所或船隻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及管理、協助管理或協助控制任何處所或船隻的人,誘使或明知而容受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該處所或船隻或置身於該處所或船隻,目的在於作非法的性行為或在於賣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由1991年第90號第17條修訂)
〔比照 1956 c.69 s.25 U.K.〕
[ 本帖最後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5 18:36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