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都話,僱主經常遲出糧,甚至係遲十幾日,
但法例好似係話,僱主一定要喺出糧到期日,之後七日內,一定要出糧俾員工,對嗎?
但遲十幾日果d,係唔係已屬違法?僱員有咩辦法解決呢種問題困擾?
回答一:
僱主應該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僱員支付到期的工資, 支付日期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
僱主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仍未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主如果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向該僱員支付利息。
僱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法定及合約福利。
香港勞工署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c_whole.htm
回答二: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繳付(例如就月薪制之僱員,有關工資將在每個月之最後一天完結時到期繳付)。僱主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其僱員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 不得遲於有關工資期屆滿後之第七天。假若僱主在工資到期日的七天內未能繳付有關工資,僱主須就拖欠的工資繳付利息予僱員(利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釐定) 。
違例及刑罰
如僱主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有關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以及入獄一年(小白註: 社區法網誤, 2006己新修訂)。僱主如未能向其僱員支付拖欠工資之利息,亦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
社區法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employmentDisputes/mattersRelatedToEmploymentOrdinance/wagesPayment/q2.shtml
小白評:
僱主拖欠工資, 不能輕易忽略過, 應正視之.
此法例精神在於保障僱員收入. 若僱員因工資被拖欠而構成其他損失. 僱主應就損失作出賠贘. 諸如利息、拖欠超過一個月, 僱員亦應向僱主追討.
雖然拖欠工資可能不構成某些僱員之不便, 亦有僱員為息事寧人而接受, 但這種是個別情況. 但僱員亦有保留法律追究之權力. 應善加利用, 以免遭受僱主無理欠薪, 造成不便.
章: | 57 | 標題: | 僱傭條例 | 憲報編號: |
| 條: | 23 | 條文標題: | 工資的支付日期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章: | 57 | 標題: | 僱傭條例 | 憲報編號: | L.N. 17 of 2006 | 條: | 63C | 條文標題: | 與時間及支付工資有關的罪行 | 版本日期: | 30/03/2006 |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3、24或25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由1992年第31號第4條增補。由2006年第1號第3條修訂)
章: | 57 | 標題: | 僱傭條例 | 憲報編號: |
| 條: | 63CA | 條文標題: | 關於因過期支付工資而須繳付的利息的罪行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任何僱主如故意和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5A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由1997年第74號第16條增補)
[ 本帖最後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5 14:08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