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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6 0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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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建立"法津知識",知多D,有時問起D野都方便D,這樣得唔得,包括法律人士也無O兩可,例子:有人說您誹謗某某,有人說說您呀!最惡有錢人,不論贏輸民事也可以告左你先誹謗.輸左上訴上訴終審完輸左咪當跌錢,嬴左大大聲,還我清白.官都判我是清白.
假設例子
佢多數叫我小心D講野,但係我覺得我講既野好正常.
這些是法律例子嗎?
佢常用既法律
互聯網的發表,在法律上亦合乎「言詞」的定義.發表的形式,地域,完全不受限制,只要是不當的發表,已構成罪行.差別在於,網上的真實身分較難追查.然而查起來仍是可行的,更絕不能因是在網上便能免罪.我會保留追究權利 !
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第5條誹謗條例.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請慎言!
我覺得不要被一些般法律的人嚇到,只要問心無愧,便可以發表;亦可能語氣比較重,讓對方說這類東西壓下氣焰,可用比較輕的語氣:如「我覺得......」,「我估計......」等,那便可以了.法律一般管制「過份」行為的,只要不是過份,便可以了.
上述只是例子,舉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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