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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 721 襲擊事件,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暴動罪成,區院法官陳廣池2月27日下午宣判,將被告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官指本案和其他針對政府及執法人員案有別,法庭應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閘內人群行動性質被動,並非先挑起事端的一方,他們是在白衣人挑釁下回應,最後演化雙方對峙及破壞社會安寧,但白衣人的暴動及挑釁,不能成為閘內非白衣人干犯暴動的辯解,亦不能作為沒有犯法的論點。官續指,雙方中沒有真正的調解聲音,衝突是無可避免會發生,並急速升溫,演變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就林卓廷,官指其角色明顯地有別於其他被告,指他雖然沒有出手作出暴力行為,但他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指他親臨元朗站,自然產生不同效應,使對峙局面惡化,亦因閘內者伙同效應付上刑責。官以判囚 3 年半為量刑起點,減刑 5 個月,判囚 37 個月,即 3 年 1 個月,當中 3 個月與 47 人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就第二被告庾家豪,官指他在事件中大聲叫喊及招手,說「Come on」,又推跌告示牌、擲水樽 2 次、協助他人用消防喉射水,作虛張聲勢以抵擋對方暴力、威脅之舉,但指其行為並不反映其辯解,亦看不到他如何保護女友及其他人。官指庾在案中屬於為較投入角色,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因應庾同意案情省去時間,並且案件延誤,總共減刑 5 個月,即判囚 31 個月,即 2 年 7 個月。
官指第三被告陳永晞事發時拿著消防喉射水,雖然時間不長,卻助長對峙、互鬥的氛圍,一定程度上促使閘外的白衣人衝入施襲,加上陳事後更義載一些人離開,指是「一子錯」的明顯例子。官考慮所有因素、公平性後,以 3 年監禁為起點,減刑 5 個月,判處監禁 31 個月。
就第四被告葉鑫昇,官指有 28 封求情信,葉為家中經濟支柱,喜歡在長者中心工作,但因一時衝動,失去引以自豪的社會工作。官考慮葉要悉心照料妻兒,決定寬大處理,以判囚 2 年半為起點,且因葉同意不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的情況,分別減刑 2 及 3 個月,最後判囚 25 個月,。旁聽一度傳出哭泣聲。
就第五被告鄺浩林,官指他曾擲物件 4 次,又向白衣人招手,其動作挑動雙方情緒,屬積極參與者,故以 3 年為量刑起點,因應鄺同意不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這兩種原因,分別酌情減刑 2 及 3 個月,最後判囚 31 個月。
就第六被告尹仲明,官指其參與程度較一些被告低,亦嘗試協助一名女傷者,故以 2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又指他經審訊後定罪,理應沒減刑條件,但考慮所有被告判刑一致性及公平性,他亦同意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減刑 2 個月,另加上案件延誤,額外減刑 3 個月,最後判囚 28 個月。
就第七被告楊朗,官以判囚 3 年為起點,指他在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刑期扣減,但考慮他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減刑 2 個月;另指案件前前後後拖了 5 年之久,對沒刑事案底的被告造成不可抹殺的困擾和沉重壓力,再者以現時政局而言,楊重犯機會低,額外酌情減刑 3 個月,最後判囚 31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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