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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辦港島區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檢控,其中7名被告今日在高等法院判刑。認罪的首被告黃振強被判監13年6個月,認罪的主腦吳智鴻則判監23年10個月。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表示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金屬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震驚。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的計劃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
但法官亦指出黃振強並非主腦,沒有處理槍械及炸彈,其後又出任控方證人,並提供電話訊息,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至於同樣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彭軍壕判監10年。 法官表示該罪最高刑罰可判囚終身,但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
法官提到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恐慌,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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