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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在2019年11月涉嫌在西灣河試圖搶槍,兩人被裁定企圖搶劫和阻差辦公等罪成,各被判囚6年。其中一名被告胡子鍵10月22日在高等法院上訴企圖搶劫罪定罪及判刑,上訴庭反駁指被告應於原審時作供解釋,原審法官無法為其想像藉口,駁回上訴,押後公布書面理由。 上訴方陳詞指案發時現場情況混亂,案發過程僅得1秒,認為原審法官難以藉1秒混亂的現場片段,去判斷被告當時打算搶槍。上訴方指當時被告動作可能只是自然反應下想推開警槍,在警員開槍後已經轉身想離開。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引述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想由※※※手中搶返個白衫男子」,與上訴方說法不吻合,被告警誡下隻字未提要推開警槍,原審法官何以「要無中生有作一些不吻合警誡的事」。法官彭偉昌亦指警員擎槍時,被告仍然上前,上訴方不能代表被告在律師席上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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