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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IRLAV 於 2024-8-7 14:09 編輯
強積金是香港僱員的退休保障計劃,僱主及僱員均需供款。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一般來說,僱員可在65歲取回供款。不過,有6種情況,只要能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及作出法定聲明,僱員可提早提取強積金。本文整理了各種可提早提取強積金的情況,還有一種特別但頗普遍的情況,供大家參考。
1. 提早退休
條件:年滿60歲兼無業,並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無意再工作
所需文件:身份證+[MPF(S) – W(R)]表格+[MPF(S) – W(SD1)] 表格。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條件:作出法定聲明及出示令受託人滿意的證據,表示已經或將離開香港,並無意再以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所需文件:身份證+[MPF(S) – W(O)]表格+[MPF(S) – W(SD2)]表格+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證明文件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條件:永久不適合執行在緊接喪失行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種,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所需文件:身份證+[MPF(S) – W(O)]表格+[MPF(S) – W(M)]表格
4. 患上末期疾病
條件:患有相當可能令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必須在醫學證明書簽發後12個月內提出申請,亦須全數提取帳戶內所有強積金
所需文件:身份證+[MPF(S) – W(O)]表格+[MPF(S) – W(T)]表格。
5. 小額結餘
條件: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存有強積金,而結餘不超過5,000元,及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須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
所需文件:身份證+[MPF(S) – W(O)]表格+[MPF(S) – W(SD3)]表格。
6. 死亡
條件:由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官提出申索
所需文件:遺產代理人身份證+[MPF(S) – W(O)]表格+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
同場加映:「自願性供款」都可以提早提取?
作為僱員可為自己的強積金計劃作出「自願性供款」,即供款款額超過強制性供款的水平,此部分的供款及其提取條件不受法例管限,而是受個別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規限。
作為僱主亦可為為僱員作出「自願性供款」,有關這部分自願性供款的供款款額、支付方法、從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的歸屬和提取事宜,僱主可與受託人定下管限規則。
換句話說,只要計劃的規則許可,僱員可按規則的條款,提早提取計劃內「自願性供款」的部分。例如法例規定僱主需每月強制性供款5%,但僱主則自願額外供款3%(即僱主總共供款8%),則僱員可按計劃的規則條款,提早提取這額外的3%供款,而原本強制性供款5%則仍然留在強積金戶口內。留意不同受託人的安排或有分別,故必須向受託人查詢相關安排細節。
還有一種叫「特別自願性供款」,這種供款是直接向受託人支付的額外供款,與工作及僱主沒有關係。
另外大家也不要混淆「自願性供款」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就必須保存至65歲才可提取,不能提早提取,帳戶持有人可在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享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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