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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6月12日在《憲報》公布,指保安局局長已經列明羅冠聰等 6 名被通緝人士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並利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對 6 人採取 4 項措施,包括撤銷他們的特區護照、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等。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早會見傳媒,解釋 6 名潛逃者皆在英國,而且在當地「受到包庇」,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以及企圖影響本港部份案件的審判結果,經檢視後決定將 6 人列為「指明潛逃者」。鄧炳強說,現時仍然有其他人士被警方通緝,當局會不時檢討情況,在有需要的時候會按照法例,將他們列作「指明潛逃者」並採取相關措施打擊。
鄧炳強:刊憲後再提供資金可囚 7 年
當局今次採取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禁止與指明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等。鄧炳強說,如果任何人士在憲報刊登前,跟潛逃者已經簽署租約、合同等,則不會受影響;但如果任何人在憲報刊登後,再向他們提供資金,或簽署合約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 7 年。
被問到付費訂閱相關人士的 Patreon 平台會否違法,鄧炳強則重申,任何人如果循任何平台向指明潛逃者提供資金,都屬違法行為。
今次港府亦註銷了 6 人的特區護照。被問到如果他們打算回港可以採取甚麼途徑,鄧炳強指如果指明潛逃者打算回港自首,當局會「非常歡迎」,並指他們可以聯絡入境事務處,他們將會獲發「臨時入境證明」以便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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